姜达书(江山市畜牧兽医局,浙江江山324100)
江山市生猪养殖场排泄物治理设施验收工作方案
姜达书
(江山市畜牧兽医局,浙江江山324100)
江山市是全国养猪大县,最多时存栏母猪10余万头,出栏商品猪200万头。养猪生产带来的严重环境污染,群众意见较大,浙江省政府和衢州市政府提出了五水共治,共治家园的号召,为加快推进生猪养殖排泄物治理,根据《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江山市生猪养殖场排泄物治理设施验收工作方案,现介绍如下,供参考。
列入江山市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的生猪养殖场。
《江山市生猪排泄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江政办发[2012]181号)。
生猪养殖场治理模式分三种情况:一是没有排污口的生态治理模式;二是有排污口的工程治理模式;三是生态治理和工程治理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模式。
3.1 生态治理模式
3.1.1 不得设置排污口,实现排泄物零排放 样板为江山绿业公司,该公司由原江山林场改制,主要以养猪为主业,有养猪场5家,存栏母猪6000头。公司响应号召,主动拆除了环境敏感地带的2家猪场,在山区新建了3家规模猪场,现存栏母猪4000余头,全部采用发酵床饲养,做到零排放。
3.1.2 雨污分流 猪场实行雨水排放系统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开建设。
3.1.3 固液(干湿)分离 猪场粪污与废水分离收集,日产日清。采用干清粪工艺,如采用水冲粪、水泡粪工艺则必须配置固液分离机,粪渣、沼渣收集在防雨、防漏、防渗的贮粪房。废水经沉砂池预处理后,进入沼气池发酵处理。
3.1.4 设施配套 贮粪房、沼气池、沼液贮存池、氧化塘(稳定塘)、生态湿地等治理设施与养殖规模配套,有效运行。每存栏10头生猪至少配套建设沼气池2 m3、贮液池或氧化塘7 m3以上或生态湿地20 m2。生猪存栏量以每4 m2栏舍折算1头猪,栏舍面积不包括饲料加工、仓储用房和管理用房。沼液贮存池要防渗漏,氧化塘和生态湿地不得污染地下水,塘址在沙土、填土等易渗透地块者,应采取防渗处理。
3.1.5 农牧结合 消纳沼液、猪粪的种植基地与养殖规模配套,每存栏10头生猪至少配套2亩(1亩=667 m2)以上农田或园地作为生态消纳地,即1亩农田或园地最多养殖存栏猪5头。同时相应配备施用沼液的贮液池、管网、运输车等设施。干湿分离彻底、粪渣出售给有机肥厂等异地消纳的养殖场,生态消纳沼液的土地面积可根据干湿分离程度按30% -50%折算。生态湿地面积可计入生态消纳土地。
3.1.6 其他设施 建有收集暂贮病死猪的冷柜、冷库等设施,规范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由病死猪收集人员将病死猪运送到处理厂无害化处理,做好恶臭控制和绿化、洁化工作。
3.2 工程治理模式
3.2.1 治理工艺和设施 经专业环保公司设计、施工,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要求,科学合理,运行正常。
3.2.2 排污要求 一家养殖场只能设置一个排污口,经处理达标的养殖废水原则上应通过上山还田进行生态消纳或回用,不得排入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水域或有特殊功能的水域。
3.2.3 达标排放 养殖场污染物若排入环境,应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并符合《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其中直接排入32条实行“河长制”管理河流者,其主要污染物应达到化学需氧量≤150 mg/L、氨氮≤25 mg/L、总磷≤3 mg/L的排放标准,废水污染物相关指标需经环保部门检测确认。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有修订变动,按新标准执行。
3.3 综合治理模式
工程治理和生态治理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模式,其治理能力必须大于养殖场污水产生量。
雨污分流彻底的生猪养殖场污水产生量按每100头存栏生猪,每天产生1 t污水计算。
4.1 组织验收 存栏生猪100头以上(含100头)的规模生猪养殖场由乡镇(街道)组织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名单报市生猪养殖整规办,由市生猪养殖整规办牵头组织验收,验收组由市环保、农业、国土、水利、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相关人员组成。存栏生猪1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验收,市生猪养殖整规办按比例进行抽查。
4.2 现场验收 现场验收时要认真核查栏舍面积、实际养殖规模、处理设施、排污口、生态消纳地等情况,征询周边农户意见。根据核查情况如实填写《江山市生猪养殖场排泄物治理验收表》,综合评估治理设施到位率,指出存在问题、整改要求,核定最大饲养量,明确验收结论,并对验收场景拍照存档。验收表格经养殖场业主、3名以上验收人员签字确认。设施到位率达95%以上者,确认为验收评估合格。
5.1 本次验收结果不作为排污许可的发证依据,养殖场的环评报批和验收按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5.2 验收评估合格的生猪养殖场,可享受生猪保险、生猪良种补贴等扶持政策。如发生偷排或超标超量排放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取消相关扶持政策。
5.3 验收评估不合格的生猪规模养殖场,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5.3.1 治理设施到位率达80%以上,并且有条件增加治理能力的生猪养殖场可督促限期整改。整改措施可增加治理设施和生态消纳地,可拆除部分栏舍以减少养殖量,整改期间必须封堵排污口。
5.3.2 限养区内或无条件治理的生猪养殖场实行限期关停。由乡镇(街道)下达限期关停退养通知书。
5.3.3 对不治理、不关停退养,继续超标排放污水污染环境者,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重罚,直至强制关停。
S851.2
B
1005-7307(2015)05-0029-002
2015-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