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集团内企业的合并过程中,纳税筹划是一项不可忽略的重要经济指标,它直接关系到合并后企业的经济效益与业务重组。因此,集团内企业合并后就应该根据现行税法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在合理合法的原则指导下,尽可能的加大合并后企业的纳税筹划空间,让企业合并为合并后的企业带来节税的效用,最大程度的降低合并后企业的纳税成本。
关键词:集团内企业合并;纳税筹划;对策;建议
一、前言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加快的形势下,各种新经济形式也层出不穷,我国企业面临的生存与发展环境也在不断的变化与发展之中,并且也迎来了更多的发展机遇与发展挑战。为了更好的生存与发展下去,我国很多企业都采取了集团内企业的合并方式来提高自身的市场核心竞争力。那么,这也就对合并后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发展要求。集团内企业合并后应该做好自身的纳税筹划,从而尽可能的降低纳税成本,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
二、集团内企业合并时的纳税筹划
集团内企业在选择目标合并企业的过程中,就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1)考量合并的目标企业行业状况。集团内企业在进行合并的过程中,集团内企业应该从税收的角度来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然后再基于市场份额的扩大化战略目标来具体考虑横向并购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横向并购的目标企业其所属的行业基本上不发生任何变化,因此,这种合并后的企业并不会改变原先合并前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但是,如果集团内企业是进行纵向合并的时候,那么,合并的目标企业就有可能是原先企业的供应商或渠道商,这样的合并后企业就会导致企业增值税纳税环节的减少,有时还会出现合并后企业的产品与原先企业的产品有所差异性的特殊情况;(2)考虑合并的目标企业
区域税收政策。集团内企业实现合并以后,我们还应该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充分考虑到不同区域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我国目前的新企业税收法相关规定,一些地区性的优惠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有意的淡化处理,但是,仍然有很多关于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区域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国家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就是针对那些高新技术企业与小微企业。那么,集团在进行企业合并的时候,就应该充分考虑到是否享有一些纳税优惠政策,根据不同的地区来选择合适的合并目标企业,这样,就可以在整体上减轻合并后企业的税收负担,获得更高的税收利益;(3)考虑合并的目标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集团内部对合并目标企业进行合并的时候,还应该充分考虑到该目标企业的实际经营亏损问题,要在目标合并企业的经营还能够承继的情况下,把这些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吸纳到集团内部来,通过经营盈利与经营亏损来进行一定的抵消处理,从而实现节税的根本目的。
三、集团内企业合并后出资方式选择的税务筹划
对于集团内企业来说,它们要在进行合并的过程中,选择合适的合并出资方式,这将直接关系到企业合并交易的真正完成与否。一旦选择了得当的合并出资方式,将有利于合并后企业与目标企业战略合作关系的建立。根据目前的税法,不同的出资方式就有着不同的税收处理方式,那么,合并后的企业就应该根据自身的税收效益来选择合适的合并支付方式的纳税筹划问题。
(1)现金购买的出资方式。集团内企业进行合并的时候,如果采取的是现金购买的吸收合并方式,那么,目标合并企业以前的亏损额就不可以结转到合并后的企业中去进行弥补和抵消。但是,如果目标合并企业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低于公允价值时,则可以在增加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基础上进行纳税筹划,这主要就是说集团内合并的企业可以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来减轻税负和节省税收支出;(2)股票交换的出资方式。这主要是指合并企业向目标企业发行股票来换取目标企业的股票或资产,进而获得合并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应该来说,这种合并出资方式有利于合并后的企业充分利用好税法中有关税费抵减的规定,还可以不需要使用大量现金,这也就减少了合并后企业流动资金的占用问题。此外,这种出资方式还让合并后的企业拥有价值增值的享受权利,这样就大大降低了集团内合并企业的税负压力;(3)承担债务的出资方式。这种出资方式下的目标企业将不需要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因为它的股东被看作是无偿放弃原有的股票所有者。因此,这样的合并目标企业及其股东不需要交纳所得税。那么,如果这些目标合并企业的债务中有一些是计息债务的话,将可以通过合并后的纳税筹划来使用债务利息抵消纳税数额,这样就可以获得一定的节税收益。应该来说,这种出资方式的节税效果最为显著。
四、集团内企业合并后税务处理方式选择的税务筹划
集团内企业进行合并之后,一般都是会选择特殊的税务处理方式来降低合并后的税负。比如说,我们假设有一个甲公司,它是由中外合资共同组建而来的有限公司,其中,A公司出资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八十,B公司出资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那么,我们还有一个乙公司,它也是由A和B两个公司组建而成的。其中,A出资占整个乙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五左右,而B公司则占了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左右。那么,甲、乙两公司这两个公司根据一些董事会决议来进行吸收合并。根据相关规定,合并后甲公司存续,乙公司注销。这样,合并后的企业注册资本就是原来的甲、乙两公司注册资本的简单相加,并减去一些投资额,各个股东可以根据不同的比例对评估后的净资产占比份额来计算各自的股权收益。
针对以上的集团内企业合并,我们应该采取特殊的税务处理方式来做好相应的纳税筹划工作。首先,我们可以针对合并后的企业进行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由于两个企业的合并完全符合我们国家的相关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合并目的,并不是有意为了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而实行的合并。因此,我们可以采取这样的纳税筹划方法。具体来说,合并后的企业可以接受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承继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等。合并后的企业由于产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可以免征营业税。还有就是合并后的企业在进行产权转让时所涉及到应税货物的转让时,也免征增值税。合并后的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而改建为一个企业集团的话,而且原先的投资主体存续下来的,可以免征契税。还有些合并后的企业在被兼并过程中转让房地产的,也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当然,一些合并或分立出来的新企业,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中的原先已贴花部分免征印花税。
结束语:总之,集团内企业合并后的纳税筹划,必须从合并前就进行仔细的分析与研究,应该审时度势的选择一些合适的目标合并企业,还应该选择合适的出资方式,并针对不同的出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还应该采取一些特殊的税收处理方式来减少纳税负担。这样,合并后的企业就可以对转让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并通过盈亏相抵来进行纳税筹划,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营业税进行纳税筹划,最终让这么一项较为复杂的合并工程成为集团内企业发展的最佳方式,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提高整个集团企业的经营效益。
参考文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 李勇.结构性减税环境下纳税筹划的几点思路[J].未来与发展,2009(10):151-153
作者简介:凌忠(1974-),男,籍贯:重庆,现有职称:会计师,工作单位:重庆国中医药有限公司,研究方向:同一集团控制下企业间吸收合并后纳税筹划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