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养殖业污染整治的长效管理措施
汪田海
(淳安县汾口镇人民政府311719)
刘荣华
(淳安县文昌镇动物诊疗服务中心)
朱洁慧
(淳安县畜牧兽医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推进生态循环养殖,促进畜牧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在“五水共治”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中,淳安县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相应补偿政策,对养殖场(户)实行关停退养226家、生态化改造提升65家。
为巩固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成果,依据浙江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科学落实生态化治理要求的指导性意见》(浙农专发[2014]74号),淳安县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长效管理,确保责任到人、监管到位,提出了以下长效管理措施。
实施关停的畜禽养殖场(户),由乡镇指定专人做好巡查工作。
为避免关停养殖场(户)出现死灰复燃、私搭滥建、违法养殖现象的重新出现,要求做好日常巡查工作,以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
实施生态化改造提升的保留养殖场(户),由乡镇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做好监督、指导、服务工作,确保养殖场(户)按照“两分离”(雨污分流、干湿分离)、“三配套”(粪便、沼气和污水处理能力应与生产能力相匹配),配备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后,实现就近就地消纳或异地综合利用。
不能自行消纳者,必须签订消纳对接协议或委托处理利用合同,保证畜禽粪污去向可靠。
实施扩建、新建畜禽养殖场(户),由乡镇督促养殖业主必须切实遵照执行规划、环保、用地等准入制度,严禁随意违法养殖。
扩建、新建养殖场,一定要严格按照环保三同时等相关规定,做到依法养殖。
在配套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的基础上,拓展消纳领地,进一步落实生态化治理,发挥畜禽污染资源化利用。
畜禽养殖场(户)必须严格执行《淳安县畜禽规范养殖》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养殖档案。
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和属地管理原则,畜禽养殖场(户)是治理主体,必须完善管理制度,确保责任到人。
乡镇政府是责任主体,县农业、环保、国土、规划等部门是监管主体,界定部门职责,强化责任落实。
5.1乡镇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辖区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巡查监管;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关停整治和规范整改工作。
5.2规划局负责畜禽养殖项目的规划选址审核工作。
5.3国土局负责做好畜禽养殖设施农用地或临时用地的审批,做好畜禽养殖场(户)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
5.4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项目的环保审批,负责养殖主体工程建设与环保“三同时”监管,同时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5.5农业局负责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服务工作;加强动物防疫,及时查处动物卫生违法案件,规范畜牧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