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河北省涿州动物卫生监督所 072750)
多举措推进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开展
李晓东(河北省涿州动物卫生监督所 072750)
多年来,涿州市以法制宣传为契机,以队伍建设为基础,以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为重心,突出“千千百”层级考核机制和饲养场风险评估、分级管理两项创新,狠抓检疫申报点建设,深入开展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各环节动物防疫监管等工作,全力推进了涿州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开展,开创了涿州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新局面。
机构和人员是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基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和农业部的要求,2008年11月6日涿州市成立了涿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为独立法人单位,拥有法人资格证书、机构代码、独立账号,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下设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分所7个,均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办公场所、经费保障全部到位。
多年来,涿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并且逐年增加。2014年涿州市畜牧兽医经费预算总额达600余万元,其中:检疫监督工作经费达154.58万元、防疫员及协检员补贴133.25万元,瘦肉精检测经费106万元,有力地保障了涿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涿州市建立了“四位一体”的责任制,即市局、市监督所、基层分所、行政管理相对人逐级建立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或承诺书,明确动物疫病防控的责任是:政府负总责;监管机构负监管责任,该责任是有限责任;企业是第一责任人,该责任是无限责任。责任明确了,也就为追究责任奠定了基础,特别是这样以来,极大地调动了企业履责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几年来,涿州市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采取宣传车入农村入社区、村广播、上街发放明白纸、举办法制培训班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据统计,自2014年至今,涿州市共刊发简报15期、电视节目6期,举办阳光培训班等培训活动15期,刷写宣传标语2000余条,共出动宣传车300余次,参加宣传咨询活动人员达500余人次,发放宣传明白纸10万余张,受教育面达20万余人次。
几年来,涿州市制定了详细的培训规划,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定期举办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班,积极开展检疫大比武、执法案卷评比、执法知识考试等一系列活动,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办案能力;鼓励执法人员积极参加畜牧兽医专业自考、函授、电大、阳光工程等形式的成人教育,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目前,全市官方兽医具有畜牧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比例达100%。
产地检疫工作是动物卫生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涿州市充分发挥全市检疫申报点和协检员的作用,多措并举,深入开展产地检疫工作。一是全面开展检疫申报点建设,建立检疫申报制度,促进产地检疫工作。二是强化饲养场监管促进产地检疫工作。三是强化屠宰环节的监管促进产地检疫开展。四是建立协检员队伍,促进产地检疫开展。五是通过强化惠农政策的带动作用,促进产地检疫工作开展。
目前全市所有屠宰场都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检疫,屠宰场官方兽医严把入场关、待宰关、同步检疫关、无害化处理关,严格按照检疫程序实施检疫。监督屠宰企业开展“瘦肉精”自检。驻场官方兽医严格执行“瘦肉精”官方抽检制度,确保出厂肉品质量安全。
监督执法是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强化对各环节的防疫监管,严厉打击动物防疫违法行为,是我们长期以来的重点工作。这样既可以提高违法成本,又可以收到良好的执法效果。积极与公安、商务、工商、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动物防疫违法行为,特别是经营、加工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并与公安部门建立司法衔接机制,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据统计,2014年以来涿州市共办理各类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件66起,结案50起,罚款42305万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6起。
机构的建立,人员的到位,并不等于工作的上位。为创新工作机制,涿州市先后制定下发了《涿州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千分考核管理办法》、《涿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建立并完善了“千千百”层级考核机制。年终根据各单位工作任务目标,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调整、经费核定、优秀奖励的重要依据,对不达标的所予以全市通报,连续两年不达标的,机构负责人就地免职,分所一般工作人员一年考核结果不称职的实行待岗,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涿州市根据动物养殖场选址、布局、设施设备、人员、防疫制度、守法情况、诚信情况等因素,进行动物疫病风险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分为A、B、C三个级别,实施分级管理,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并将分级情况作为企业今后申请认证、市场准入和争取项目支持等的重要依据,引领企业不断晋档升级,推动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