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朱文莉 任 洁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大顽疾,而利用关联交易造假是最主要的手段之一。关联方交易这种特殊交易形式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能够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搜寻、比较、谈判的费用以及违约风险;另一方面,关联方之间交易不存在竞争性、自由市场交易的条件,常以一种微妙的方式影响交易,从而达到利润操纵的目的。本文以阳煤化工关联方交易违规案为例,探讨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提出治理对策。
(一)案例回顾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阳煤化工)于1988年成立,是山西阳泉煤业集团旗下的子公司,2012年采用借壳方式加入“东新电碳”成功上市。东新电碳曾多次更名,因为连续多年亏损戴上了“ST”的帽子,与山西阳泉煤业集团历经多次重组谈判后,最终于2012年年底被山西阳泉煤业集团借壳,注入阳煤化工等新资产,公司主营也转型为煤化工业务。为了更好地突出主业,在2013年4月17日由“东新电碳”变更为“阳煤化工”。2013年11月,阳煤化工被爆2012年与关联方交易虚增营收42亿被罚,多计收入约占阳煤化工2012年披露的年销收入216亿元的19.66%,这一桩重组案创下了借壳丑闻的新纪录。
(二)阳煤化工关联交易违规行为 (1)关联方的商品购销舞弊。2012年,阳煤化工子公司山西阳煤丰喜肥业(下称“丰喜肥业”)向阳泉煤业下属全资控股公司太原国际(下称“太原国际”)共发生销售总金额28.04亿元,丰喜集团及其子公司向太原国际共发生采购总金额28.68亿元。双方签订产品相同、数量一致的产品购买合同,共计18份。其中购买、销售合同各9份。上述合约的销售存在票据和资金流转,但不存在实物流转。另外,下属的河北正元、齐鲁一化等子公司与太原国际、阳泉煤业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阳泉国贸”)存在与丰喜集团上述交易模式相同的化肥贸易,发生销售额共计146141万元,发生采购额共计129540万元,均只确认了相关销售收入和成本,未予抵销或调整,也不存在实物流转。上述交易,相关产品的风险、报酬并未实际转移出阳煤化工,阳煤化工在年报中确认销售收入和成本,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
(2)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违规。据统计,公司2012年报第五节“与日常经营有关的关联交易”中向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煤炭的“关联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的数字存在错误;公司2012年报第五节“与日常经营有关的关联交易”中向阳泉煤业集团太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的“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的数字存在错误。此外,阳煤化工存在未披露关联交易风险、同业竞争风险等问题,还有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不准确问题。2013年1月9日,阳煤化工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对外披露审议同意为山西阳煤丰喜重型装有限公司提供4亿元贷款提供担保。2013年1月21日,该项担保实际发生时,被担保对象为丰喜重装的全资子公司丰喜化工,与披露的被担保主体不一致。丰喜化工利用“壳”公司的资信这种无形资产为其提供巨款贷款担保,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3)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阳煤化工还存在占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的问题。截至2012年年末,下属子公司丰喜集团参股43%的山西三维丰海化工有限公司存在向丰喜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借款6955.68万元,其为直接无偿拆借给参股股东的贷款,是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该项往来主要系阳煤化工重组东新电碳前形成,但截至目前尚未解决。笔者建议对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认定可以进行时间范围和数量上的仔细审核。
(4)关联方企业资产减持套现。2013年10月25日,公司第二大股东山西海德瑞持有的阳煤化工股份解禁后,自10月25日至2013年10月2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累计三次减持本公司股票4020208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74%,减持价格为6.96元至8.14元,三个交易日套现2.95亿元。依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二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在5%以上,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因此,二股东涉嫌“窗口期”违规减持套现。
(5)利用股权转让利益输送。2012年年报临时公告未披露的事项中,阳煤化工与控股股东恒通化工之间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该项股权的账面价值为32423.53万元,评估值和转让价格为61693.75万元,增值幅度为92.28%,转让资产获得收益29540.41万元。年报显示,该项股权转让后又托管给出让方。虽然阳煤化工在关于上交所2012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回复的公告中做出解释,但笔者仍然认为该项股权转让行为有利益输送之嫌。
(一)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阳煤化工早在2013年6月24日就收到四川证监局的《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决定书指出公司2012年年报存在未充分披露公司控股股东经营成果、未详细说明主要子公司的相关情况、其披露的关联交易数据存在数字错误等问题,严重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责令阳煤化工在7月10日提交书面报告。在第一次处罚后,阳煤化工财务造假行为没有丝毫收敛,爆出财务虚增42亿被罚,于11月25日收到四川证监局的4张“罚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一是上市公司违规成本低,二是法律制度问题。一些上市公司利用连襟关系财务造假,在法律管制的边缘进行违规活动。一些财务造假几年后造成巨大漏洞才被查出,更多公司在警示查处后仍继续违规造假。
(二)违规或舞弊金额日趋加大 阳煤集团重组东新电碳于2012年8月3日通过证监会批准,至2013年11月25日一年多的时间里因存在多计收入和成本、信息披露违规、关联方交易违规等行为被查处两次,尤其第二次利用关联方交易虚增资产达42亿,在短时间内创下借壳丑闻的新纪录。正当的关联交易可以节约成本,而过度依赖关联方交易虚增资产导致企业财务虚假膨胀,会产生巨大的风险。当前,诸多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利益转移,其交易金额有扩大化的趋势。
(三)关联关系更加复杂 阳煤化工关联关系错综复杂,存在关联关系非关联化的情况。东新电碳2012年年度报告称,公司前10名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但仔细查阅东新电碳的重组公告不难发现,阳煤化工的前十大股东都与阳泉煤业有千丝万缕的关系。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养大了很多子公司或强强联合组成更多的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相比过去,关联方数量众多且关系隐蔽。上市公司二级市场之外的关联方企业众多,证监会难以进行监管,给上市公司利用关联关系财务造假提供了便利,很多隐性的关联交易利益转移从报表根本无从得知。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财务总监对公司的资金流向、关联交易的重大决策进行管控,在一些重大披露事项上“一手遮天”,资金链上主要关键人的职权泛滥:比如担保授权人,不顾担保风险滥用职权,还有一人多职的情况、容易形成隐蔽的关联关系。
(四)舞弊手法多样 首先,通过虚假购销合同虚增营业收入,只有资金流转,不存在实物流转;其次,隐瞒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在《东新电碳201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中,丰喜集团的参股公司山西三维丰海化工向丰喜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借款6955.68万元,性质描述为经营性往来,往来形成原因为“贷款”,但是该项往来经四川证监局查证实为非经营性往来;最后,把关联方剔除变违规为合法,在阳煤化工对上交所2012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回复的公告中,关于阳煤化工与控股股东恒通化工之间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评估值和转让价格比该项股权的账面价值增幅为92.28%,该项股权转让后又托管给出让方。而阳煤方面的答复是鉴于恒通化工股东人数众多,利益较难统一,为顺利推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在董事会临时会议上,达成协议同意恒通化工的股东瞿亮不再参与东新电碳的重组,所以又托管给对方。笔者认为,该项股权转让的目的性有待推敲。除阳煤化工之外,证券市场上,近年来出现的关联交易违规案,舞弊手法各式各样,并具有不同程度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如表1:
表1
(五)中介机构合谋 阳煤化工在重组之时就通过多次董事会议,独立财务顾问宏源证券、律师等层层审核的严格把关,但在后来的年报中发现东新电碳在重组时就出现多计成本、收入等违规情况。阳煤化工原审计机构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11月末改聘中勤万信。以前信永中和的审计费用为20万元/年,而新聘的中勤万信审计费用是140万元/年。在阳煤化工的财务造假中,中勤出具的都是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虽然关联交易造假会给中介机构带来很大的风险,但利益的驱使使得大量的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合谋。
(六)关联交易舞弊动机多元化 阳煤化工具有多方面的舞弊动机,首先,早前预期盈利的承诺,2012年6月阳煤化工借壳*ST东碳上市获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阳煤方面曾承诺重组完成后第一年可实现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2.5亿元。然而2013年仅实现净利润2.05亿元,未达到盈利预测利润数。根据此前协议,阳泉煤业需以现金方式补足差额给东新电碳,故大量资产造假减少损失;其次,配股和增发动机,上市公司为了顺利通过审核,获得配股和增发资格,采取各种手段来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并对盈余进行操纵。阳煤化工利用关联交易虚增资产以达到配股目的,股价从2013年2月1日起至3月26日涨幅超过50%,并提出每10股转增15股分配预案;还有,避免业绩大幅波动的风险,重组一年多,增收不增利,预期盈利达不到,累计负债越积越多。并且未来全球经济复苏出现反复、上游煤炭资源价格上涨、下游行业的需求变化,可能会导致公司主导产品价格的下跌,进而可能会使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目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违规行为大多是多种舞弊动机下的产物。除了主要的舞弊动机:操纵利润,粉饰业绩、提供担保,突破银行限制条件、配股和增发动机、制造虚假股票信息、避免处罚之外,还有上市公司自身具体的舞弊动机。
(一)健全法律制度,加大惩罚力度 《公司法》针对关联交易的很多法律条款实际操作性不强,应当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健全集体诉讼机制,构建上市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尽快制定《证券法》的实施细则,明确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增加违法行为成本。另外,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违法成本偏低,在具体处罚中常常“打折”,无异于保护了违法者的违法收益。对于关联交易违规的上市公司不能仅在该关联方交易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违规当期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罚,而应该采取持续跟进的监管方式,关注其以后年度关联方交易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情况、注重监管方式的持续性。
(二)加强审计机构对关联关系的认定 在关联交易中,关联方关系的认定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对于股权结构复杂的大型上市公司,审计机构必须深入调查公司的外部组织结构,确定公司的产权归属,找到终极股东。如仔细审阅公司的会议记录,确定关联方交易是否进行了非关联化处理,建议对关联方关系进行表格罗列,使信息使用者一目了然,还有,对重大关联方交易情况进行列表详细披露。避免上市公司通过关联方交易将巨额亏损转移到不需审计的关联企业,从而隐瞒其真实的财务状况。
(三)加强对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监管 规范关联方交易及其信息披露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首先在披露标准上,按照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比例,建立更为细化、明确的披露标准,健全与完善相关的会计准则;其次,在披露内容上,对关联方交易的重要信息应要求更全面的披露,指引上市公司自查未披露信息,及时发行公告,杜绝模糊披露;最后,严格监督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加大对社会审计的监督力度,设立独立委员会专门查处信息披露违规的上市公司,建立重大关联方交易的事前审批制度等。
(四)加强资产重组中关联方交易的审计 近年来,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行为越来越多,一些上市公司利用重组契机实施了“突击重组”的战略,或者说是“报表重组”,重组后上市公司业绩在短期内会大幅度改善,但实际上增加的只是“业绩幻觉”。资产重组审计是一项复杂的业务,涉及许多问题。在关联方交易的审计上,有些重大资产重组存在可能不满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及相关财务会计报表编制规则等因素,其合并利润表可能无法完全反映当年度所实现的税后净利润数,注册会计师应该及时知悉关联方交易事项并进行专项审计。并在以后的审计中,针对大额关联方交易事项,可考虑在事后及时进行关联方交易专项审计,而不一定要等到年报审计时再进行。
(五)提高中介机构的独立性 提高中介机构的独立性,主要从独立审计和独立财务顾问两个环节着手。建议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合规性出具报告,建立关联方交易独立审计制度,审计机构与负责审计相关单位的其他注册会计师互相提供已知关联方清单,以便分析和判断上市公司有无其他关联方;聘用独立财务顾问对关联方交易进行独立评价,建立独立评估报告制度。此外,通过证监会对中介机构加强评级考核制度,避免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合谋而求不法之利,明确中介机构的连带责任,对违规的中介机构严加处罚。
(六)加强关联方交易价格公允性的审核 交易价格的确定是关键要素,它是衡量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的主要判别标准,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价格的审核。我国关联方的销售和购买存在三种定价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根据关联交易定价披露中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交易的收付款方式及条件、未结算项目的金额等,结合各项财务报表、会计凭证,进行实地走访,询问调查,如查看关联交易是否存在资金与实物流转的不对称性、对大宗商品关联交易重点审核、对无形资产及相关劳务加强审查,对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的无形资产重点调查,价格发生较大变动的,一定要详细披露变更原因及对企业经营状况、财务成果的影响等。
(七)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首先,督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管理层等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按章办事,杜绝违规操作;其次,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强化独立监事功能,使公司各部门互相牵制,形成制度保障,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最后,加强机构投资者在市场上的主动和长期参与,赋予他们查阅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等权利,加入到监督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中。
[1] 《阳煤化工虚增销售收入42亿创史上最大财务造假案》,《证券之星》20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