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汽车业纵向垄断协议法律规制

2015-01-22 09:00茅金新
2014年35期
关键词:零配件汽车业反垄断法

茅金新

摘要:汽车俨然已经成为现代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而我国汽车行业的销售模式是采用的4S销售模式,即: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 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的汽车特许方式。它拥有统一的外观形象,统一的标识,统一的管理标准,只经营单一的品牌的特点。①但是随着4S汽车销售模式在我国汽车领域的生根发芽,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逐渐显现,最典型的有:最低限价,地区限售,零配件供应商联合垄断等。本文将从汽车业常见的纵向垄断协议谈起,并借鉴欧美国家的反垄断规制经验,提出重构我国汽车业销售模式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4s;垄断协议;限制竞争

一、 我国汽车销售模式的发展现状

汽车品牌特许经营曾是欧盟地区汽车销售的主流模式,兴起于20世纪初,在20世纪中后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在1999年由欧洲传入到我国,它是以汽车制造商的品牌专项经营为主题的经营模式,一定程度上充分显示汽车的品牌价值,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专业和优质的售前以及售后服务,因此逐渐受到了厂家、消费者和市场的认可。随着我国进入WTO,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开放,汽车销售规模也稳步扩张,然而由于4S汽车品牌专营销售模式使得厂家和经销商之间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汽车销售市场出现了限区销售,独家专营,最低限價,零配件供应商联合垄断等不平等竞争行为。因此在2005年我国为了规范汽车销售市场出台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8年又出台了《反垄断法》。然而随着反垄断法的实施,其与《办法》之间针对同一问题出现了不少的法理冲突,因此在汽车业和反垄断法学者之间已经引起了不少的争议,希望修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就在2014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此举是为顺应市场化改革大势,进一步加强汽车产业的市场化程度。据最新报道修订后的《办法》将更名为《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不仅对授权制度予以更明确的界定,还重新制定了包括品牌供应商设立和品牌经销商设立等标准,进一步规范市场。而为了保证《公告》的实施,新《办法》还规定,汽车厂家不得限定经销商只能销售单一品牌。这意味着,经销商可以经营多个品牌,但前提是仍要达到品牌供应商的设立标准并得到厂家授权。②

二、汽车业纵向限制协议的表现形式

1、 限制竞争协议的概念

限制竞争协议,顾名思义就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或者是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所达成的意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而限制竞争协议按其表现形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横向限制协议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前者一般发生在同行业竞争者之间,而后者一般发生在上下游经营者之间。而在汽车行业中间,纵向限制竞争协议较为常见,也是本文议论的焦点,而横向限制竞争在此暂不作赘述。

2、 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表现形式

(一) 纵向价格竞争协议

纵向价格竞争协议是指上下游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以一方价格订立自由设限为目的的协议:主要包括固定价格,最高转售价格维持和最低转售价格维持。在纵向限制竞争行为中纵向价格限制协议非常普遍,几乎成为了汽车行业的无人不知的“行业秘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③从此条文就可以看出汽车行业的上下游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固定价格,限制转售价格行为是反垄断法所明令禁止的。之所以如此严格审查价格竞争协议行为时因为如此一来,一方面限制了零售商的定价权,使得整个汽车市场缺乏竞争活力,另外一方面也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二)纵向非价格竞争协议

纵向非价格竞争协议就是指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形成的不直接限制价格的协议,④主要包括地区销售限制、零配件维修搭售、独家销售等。本文接下来主要从地区销售限制和零配件维修搭售方面进行剖析在汽车行业存在的纵向非价格竞争行为。

1、 纵向非价格行为之地区限售

我国的汽车行业主要采用的是4S销售模式,各大汽车厂商通过对市场销售情况来划分4S店的销售区域,禁止4S店主动进行跨地区销售,4S店只能在厂商所指定的销售区域内进行宣传、策划、销售,而且实际情况是有些品牌的汽车销售4S店不同地区的销售价格强制消费者通过差价最大的竟然达到了10%左右,这样一来,其中的利润全部由厂商收入囊中,而最后买单的却是我们消费者。汽车品牌销售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05年4月1日实施的《办法》,但是这一部法律实施将近十年之久真正给消费者带来了多少福利?我看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办法》指定的初衷是为净化汽车销售市场,可是由于其政策的导向性,最明显的弊端就是强化了外资对中国汽车市场的控制,限制了民族汽车经销资本得分发展空间。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停止实施备案工作后,从事汽车品牌销售的汽车经销商按照其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⑤工商总局的此举行为,笔者认为更多的是为了更加有效的强化对汽车行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另外一方面能更加有效地切实彻底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我国的汽车价格能恢复到一个合理的水平上来。

2、 纵向非价格行为之零配维修搭售行为

在目前的汽车销售市场上4S店的零配件都是直接从零配件生产商那提取,而且汽车厂商与4S店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禁止4S店单独的零配件销售行为,这样一来,消费者若是由于汽车的常规保养需要个别零配件,只能从4S店购买,而且由于先前4S店与汽车厂商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得主动单独销售零配件给消费者,除非是接受4S店的维修服务,这样的安排导致消费者要想获得原厂零件质量保证的同时,不得不接受4S店高昂的维修费用。因此各地也不免经常出现车主状告4S店与汽车厂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联合垄断行为。不少法律界的业内人士也表示汽车厂商与经销商的此类行为实则已经违反了我国的反垄断法,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

三、 欧美国家汽车业反垄断规制经验

1、 德国汽车业之反垄断经验

德国反垄断制度是以1958年生效的《反限制竞争法》为基础,当企业达成同业同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兼并后体量过大影响市场竞争环境都会被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为垄断,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垄断将会被处以最高100万欧元罚金,罚金上限可设为企业销售总额的10%。在德国的汽车行业若汽车生产厂商限制其他厂商使用竞争所必须的设施、供应商接受不合理价格或条款,就会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受到处罚。得过针对汽车品牌专营店暴露的行业垄断问题,采用的是“开放汽车销售形式”,他们重新制定适应新行业环境的模式,将销售和维修完全分开,并且改革汽车销售办法,允许经销商多品牌授权经营。2005年出台的《汽车销售服务新法规》,规鼓励专业化销售和维修,但不设品牌壁垒。

2、 美国汽车业之反垄断经验

作为世界上最大最发达的经济体,美国的反垄断制度与实践经历了180多年的演进和完善,形成了垄断和竞争的动态并存。针对汽车行业美国的做法是借助协会,培育经销商力量。美国汽车经销商协会(NADA)以及大型汽车经销商集团的崛起则改变了这一情况。NADA从1917年成立之初就一直为争取经销商与整车厂商之间的平等关系而努力。它不僅直接推动汽车行业相关法律的建立健全,在美国爆发能源危机以及经济危机时,还积极游说政府为经销商争取支持,并在整车厂商与经销商利益产生冲突时,有效保证经销商的利益,随着经销商集团的不断壮大,整车厂商显然已经失去了垄断的资本。⑥

四、 我国汽车业反垄断法规制完善

(一) 平衡生产商与经销商的关系

正如上文所述汽车行业上下游生产商与经销商之间形成的一系列限制竞争行为是各国反垄断机构一致要打击的对象,因此如何平衡生厂商与经销商之间的关系对于我国汽车行业的良性发展尤为重要,尤其是一些畅销的国外生产厂家对于我国的汽车销售商形成了绝对控制,笔者认为这也不是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所想看到的,因为这既不利于我国汽车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又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我国汽车执法机构可以借鉴前文提到的欧盟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由行业协会代替更厂家指定标准的授权经营合同,中立规范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厂家制定不利于经销商的合同,倡导和保护经销商的自由经营,发挥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作用。

(二) 规范零配件和售后服务市场化

我国汽车行业现存在的4S经营模式下,零配件实行生厂商唯一获取渠道,零配件更换与汽车维修捆绑制度是值得我国的立法机构去思索的,因为这样不但不利于我国汽车零配件和维修的公平竞争,而且也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机构也可以借鉴欧美国家关于汽车零配件及维修保养服务方面的立法经验。负责竞争政策的欧共体委员会副主席Joequin Almunia指出汽车维修对于保持汽车安全性和可靠性十分重要,而且平均售后费用占汽车总支出费用的40%,从而加强汽车售后市场的竞争力度从而降低维护费用,能很大程度上增强消费者权利。⑦

(三) 实现汽车业销售模式多元化

纵观我国的汽车业销售运行情况,4S销售模式已经成为品牌汽车销售的唯一合法渠道,如此单一的销售化渠道是不利于我国汽车业的长期健康发展的,笔者认为或许正是基于这点考虑,国家工商总局在2014年8月1日发布《公告》,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若还是如同《办法》中所述汽车销售实行品牌专营,在无形之中可能会扼杀掉一部分潜在的竞争者,这些竞争者要么就是财力不足,要么就是没有获得厂家的品牌授权而被拒之门外,到最后可能会导致竞争条件失衡,形成了以汽车生产厂家的唯一垄断局面。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汽车销售模式应该不仅仅是品牌专营,除此之外可以尝试排他性特许经营、非排他性特许经营,直销等多种分销渠道,来给我国的汽车行业注入新鲜活力,使得我国的汽车消费享受更多优惠和服务。(作者单位: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阮方民:《欧盟竞争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凤凰资讯之回顾国内汽车业发展历程》 2008.11.03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垄断协议

[4]《竞争法制度研究》 吕明瑜 郑州大学出版社

[5]《叫停备案等于变相取消品牌管理办法》 李金勇

[6]《国外汽车业如何反垄断》 财经观察 2014.08.05

[7]《欧美汽车领域纵向协议成批豁免的制度变迁》 2011.09.03 卓蕾蕾

[8]郑鹏程:《反垄断法专题研究》,法律出版2008年版

[9]商务部条法司编,尚明主编:《反垄断法理论与中外案例评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0]王晓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

注解:

①http://baike.baidu.com/view/9373.htmfr=aladdin 2014年12月10日访问

②《中国经营报》2014年11月25日 网络报道 2014年12月10日访问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垄断协议

④《竞争法制度研究》 吕明瑜 郑州大学出版社

⑤《叫停备案等于变相取消品牌管理办法》 李金勇

⑥《国外汽车业如何反垄断》 财经观察 2014.08.05

⑦《欧美汽车领域纵向协议成批豁免的制度变迁》 卓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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