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丽雨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胡某因其朋友在一家游戏机店玩游戏机时输了很多钱而心怀不满,遂向林某等人提议要把该游戏机店里的游戏机砸坏。2014年2月5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胡某、林某等人到该游戏机店,用椅子、方向盘锁等工具砸坏店内四台游戏机。经鉴定,被毁坏的游戏机价值人民币18000元。
二、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中胡某、林某等人的行为涉嫌何种罪名,存在分岐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事发当晚,胡某、林某等人与被害人双方并未发生任何矛盾,胡某、林某等人无故打砸被害人的游戏机,主观上具有逞强、耍威风的动机和发泄不满的目的,并造成人民币18000元的损失,数额较大,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对胡某、林某等人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胡某、林某等人因为朋友在游戏机室输钱而心怀不满,出于报复心理而打砸被害人的游戏机,属事出有因,且胡某、林某等人毁损的财物是特定人的财物,具有特定性。本案中,胡某、林某等人主观上是以毁坏公私财物为目的,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的本质特征,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胡某、林某等人定罪处罚。
三、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如下:
财物损毁型的寻衅滋事罪,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财物损毁型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之所以存在可能混淆的情况,就在于这两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上有竞合的地方,都具有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特征,但二者也有其本质的区别。
首先,侵害的对象和客体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的对象是特定人的财物,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正因为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具有随意性,就使得在案发现场看到或听到事件的不特定他人感到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了威胁,引发可能的公共秩序混乱。寻衅滋事罪从行為表现来看,不论是在什么场合,使用的暴力应当要达到足以使不特定的一般人担心自己的安全,这是认定寻衅滋事罪的一个重要特点。本案中,胡某、林某等人事先已预谋了要把该游戏机店里的游戏机砸坏,并于2014年2月5日凌晨1时许到该游戏机店,用椅子砸坏了店内的四台游戏机。胡某、林某等人毁损的财物是明确的,是特定的游戏机店里的游戏机,而不是任意选择一家游戏机店,也不是游戏机店内的随意的财物。因此,胡某、林某等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而不是公共秩序。
其次,主观故意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上是以毁坏公私财物为目的。而财物损毁型寻衅滋事罪主观上不是追求毁坏他人财物,而是通过破坏社会秩序,寻求刺激、宣泄内心不满、公然藐视国家法纪,以达到内心自我满足的目的。本案中,胡某、林某等人出于报复心理,案发前已经预谋好要把该游戏机店里的游戏机砸坏,其主观上是要达到毁坏游戏机店内的游戏机,以使对方的财物价值受到损失为目的,而不是把毁坏对方财物作为手段,从而达到耍威风、发泄心中怒气、藐视国家法纪破坏社会秩序的目的。
最后,行为产生的原因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般都是事出有因,而寻衅滋事罪一般事出无因。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寻衅滋事案件都是由于行为人自己认为对方做了对不起自己的事,也有的只是单纯看不顺眼,不分青红皂白的找茬,随意的惹是生非。而这些原因一般都不符合情理,对方一般也不知道自己是因为什么原因被行为人伤害。本案中,胡某因其朋友在该游戏机店玩游戏机时输了很多钱而心怀不满,向林某等人提议要把游戏机店里的游戏机砸坏进行报复。胡某、林某等人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是事出有因,而不是随意编造理由,借题发挥的。
综上,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犯罪嫌疑人胡某、林某等人主观上具有以毁坏被害人的游戏机进行报复的主观意图,客观上实施了毁坏游戏机致使被害人遭受损失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胡某、林某等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量刑。(作者单位:福建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