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管控是企业发展的必要抉择

2015-01-21 22:40朱喆
企业文明 2015年1期
关键词:法务知识产权法律

朱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日趋完善,企业所处的内外环境日趋复杂,人们的观念和思维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将面临更多的风险,此时更加需要企业家高瞻远瞩、居安思危、止息事端,树立风险意识,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企业在和谐的环境中,实现持续、稳定的发展。

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管控

存在的问题

企业最大的风险是企业经营者缺乏法律风险管理意识的风险。大多数企业经营者对法律风险虽有一定程度的认识,但这种认识还是不够全面。大多数企业经营者对法律风险的认识仍然停留在法律风险就是诉讼风险的层面。而对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其他潜在而巨大的风险认识不足或根本没有认识。这样造成的结果是企业在做出决策判断时因缺乏法律支持而出现决策风险、企业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出现风险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等。

法律风险融通于各种企业风险中,不是孤立的一种企业风险,从形成原因和表现形式上看,具有多样性,可以分为直接的法律风险和间接的法律风险:

直接的法律风险问题:是法律因素导致的、或者由于经营管理时缺乏法律支持而带来的各类企业风险、或者企业经营者比较注重经济法律风险的防范忽视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例如:企业决策判断时缺乏法务支持而导致的决策风险,企业管理体系中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管理人法律意识等欠缺而导致的管理风险,立法调整而导致的非经营风险,管理人的家长作风而导致的违法犯罪风险。

案例:国美集团黄光裕因犯单位行贿罪、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黄光裕妻子杜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公司及高管刑事法律风险,是最为严重的法律风险之一,无论给公司还是高管本人,都会造成巨大伤害。国美电器及黄光裕本人遭遇上述刑事法律风险,不仅影响了国美电器的业绩与声誉,更严重影响了作为上市公司的国美电器的良性发展。同时,也正是因为黄光裕刑事法律风险的爆发导致了“国美战争”的发生;红塔集团褚时健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路不明罪被判无期徒刑,褚时健的错误是将单位的外币直接付到个人账户上,是在他不该拿钱的时候拿了他应该拿的钱;华为在美国被思科起诉,华为最初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是比较薄弱的,当触犯了强劲对手思科的利益及地盘时,被起诉在所难免;飞龙集团的伟哥开泰胶囊案件,飞龙集团使用了“伟哥”未经注册的商标,导致了“伟哥”被查处,因为《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知识产权管理)。

间接的法律风险问题:是非法律因数的各类企业风险发生后,最后给企业带来的各种法律后果。例如:财务风险带来的法律风险,企业经营失败后给股东带来的企业清算责任,企业决策在实施中因为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经营失败给企业带来的民事赔偿以及法律纠纷。

法律风险预防与控制因事而异。直接的法律风险,往往可以通过提高法律意识与企业法务管理力度而得以加强预防;间接的法律风险,则必须通过各责任部门、各专业人士的预防来减少损失。

法律风险与企业风险是辩证的关系:法律风险,只是企业在社会的大海洋中航行时触碰到的各种“暗礁”(风险)的一种;但是,企业的任何一种“撞礁”风险,最后都会带来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的预防

企业全体员工参与。各级层面的企业员工,都会碰到各种类型的法律风险,也都有责任防范它发生。比如:生产工人、质检人员如果放任不合格的产品流向市场,会给企业带来用户投诉、质量赔偿、企业商誉受损等一系列法律风险。因此,有必要加强与各级员工的职务行为有关的法律风险预防与控制意识。

企业决策层、管理层的参与。企业决策层、管理层作为企业员工的核心构成,更有必要提高法律风险预防与控制意识,强化基础经济法律知识和相应专业法律知识的学习,重视法务人员的专业支持。某个管理体系的缺陷、某份合同的漏洞,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几百万、上千万的财产损失。华立集团董事局准备设立风险预防与控制委员会,这个举措表明了企业高层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

现在,很多企业提倡“以人为本”。法律风险预防,也要以人为本。提倡以人为本、预防法律风险,并不是要束缚员工的手脚,而是要通过风险评判、权衡利弊得失,找到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

企业法律风险的控制

企业每个环节都不得缺失。正如前面所言,法律风险的来源,是多方面的;它可能是企业的法务管理不当导致的,也可能是企业的财务管理、投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类管理事项带来的。因此,企业法律事务的控制与企业法律风险的控制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前者可能是法务部门的职能行为,后者则是每个企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控制,不从面面俱到的角度认识它,就只能识冰山之一隅。下面分别谈谈企业法律风险的控制内容。

减少企业管理体系的缺陷。企业管理体系的完善,要求有:管理机构的建立,管理流程的设计与实施,管理人员的配备。企业在管理流程的设计上,应当有制度化的法务控制环节,包括:企业经营决策的法律风险评估、企业制度的合法性与风险预防评估、企业合同的审核与控制、法律纠纷的非讼与诉讼处理、企业损失的减少或追回。

如果企业缺乏一个系统的管理流程设计,法务控制环节就不会成为系统化的管理流程中的一个子系统,无法实现制度的自运行与闭环控制功能。

要对企业管理流程进行科学、有效的设计与重组,并把法务控制作为内部控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对企业法律费用作出明确、合理的财务预算以便支持法务控制环节的良性运转。

提高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预防意识。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不仅需要有明确的法务控制环节,而且还需要有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法律风险意识的保障;特别在企业无明确的法务控制环节的情况下,就更加依赖于企业各级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

实践中,一些管理人员会对某件企业合同先作判断,自己认为没有法律风险的,就不再通过法务人员的评判;自己认为有法律风险的,会寻求法务人员的评判。结果,正是一些管理人员自己认为没有法律风险的评判,出了法律风险,因为非专业的判断与专业的判断对事件分析的深度是不一样的。

因此,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不仅指他对法律认知的程度,即:法律意识(这是有限的),更主要的是指他寻求各专业部门支持的自觉性(管理意识)。

在我国加入WTO和市场经济更加以经济法律为中轴运转以后,企业必须重视中高级管理人员法律风险意识的培养和提高,通过管理流程控制、员工全面培训计划来积极引导和培育各级员工的法律意识、管理意识。

完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体系。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因为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无法实现管理素质优化而保障企业的良性运营,以及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与法务控制的衔接断裂产生的。

企业的法律风险,有比较多的部分是由于管理人员的疏忽、故意或者素质问题产生的,而一些法律风险也可能因为专业、敬业的员工得以避免。因此,企业应该建立科学、有效的员工录用考核与晋升、淘汰制度,员工绩效评价制度、员工薪酬与福利制度、员工职业培训与跟踪制度,对员工给予完整的关注、测评、督促、回报,对员工的个性、工作态度、专业知识几个方面予以了解,以便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评判某个员工从事管理工作会给企业带来还是减少法律风险。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在人员招聘时,还应该依据工作类别,把国家法律或行业规定的人员聘用资格作为必备的条件之一,减少不合格的人员录用后会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

企业还应当重视高级管理人员因为薪酬与福利、劳动关系解除等方面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法律纠纷。

企业必须重视人力资源制度的系统化、科学化建设,注意从法律风险预防的角度,对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培训、规范和考察,并对其管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予以评价。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还应当根据员工从事的工作类别,把员工的专业知识、职业资格作为晋升的主要标准,推进全体员工的职业化。

高度重视企业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企业既要注意保障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和相关商业秘密不被非法披露、使用、转让,还应预防企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卷入知识产权纠纷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纠纷。中国加入WTO以后,国内的知识产权立法与执法均必须达到TRIPS协议的最低标准,因此,在越来越多的经营领域,知识产权可能决定一个企业的生与死。

随着华立集团大力介入无线通信、光电存储、电力自动化、生物制药等高科技领域,对这些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与保护,应该引起有关企业的高度重视。

另外,随着企业大力推进国际化、全球化的战略,企业还应重视商标的国际注册、专利的国外注册、软件的国外版权登记,并在国际化战略实施过程中,避免外国的竞争对手利用知识产权手段对企业采取壁垒遏制战术,避免侵犯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

重视并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经验,通过培训等来提高专门人员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能力。同时,还应该督促各级子企业重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知识产权,防止子企业侵权而给集团带来整体的名誉损害。

通过法务设计支持企业投资并购事务的运作。企业在投资并购方面的法律风险控制,存在于:对投资并购事务的法律风险评估(包括对并购对象以及并购行为的全方位法律评估)、对投资并购事务的法务流程设计与法务支持(含谈判策略、合同文本提供)、对投资并购事务的法律问题全过程控制、对投资并购事务的法律纠纷处理。

投资并购方面的法律风险评估是收购评估不可或缺的一个基本内容(收购评估应当至少包括对收购对象的资产质量与财务指标的评估、对收购对象的人力资源评估、对收购对象的行业地位与行业前景的评估、对收购对象与收购行为的法律风险评估)。任何对投资并购方面的法律风险评估的忽视,都可能带来并购失败或付出重大代价的后果。

企业必须重视投资并购中的法务支持,在决策制度上对投资并购全方面的法律风险控制作出规定。

加强对子企业的投资管理,降低长期投资的法律风险。股东对子企业的投资方面的法律风险,就是子企业经营失败、导致子企业被清算或者其股权被强制转让,而使股东对外长期投资遭受损失的法律风险。

股东应加强子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对子企业应当委派合格的、高素质的董事,通过子企业董事会聘用优秀的经理人以及制订、完善符合该子企业的有效的管理体系,使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良性运转,资产增值。这是避免企业对外长期投资法律风险的关键所在。

企业还应当通过指导各子企业管理创新体系的推进、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推进、基本管理制度的推进,壮大各子企业在非资产方面(企业文化、人才、制度)的抗法律风险能力。企业对外长期投资法律风险的避免或减少,最终只有通过提高各产业企业的抗法律风险能力才能得以实现。

企业涉外经营行为的实施与法律风险。我国加入WTO以后,《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加入WTO议定书》等法律文件已经成为中国政府在经济立法、执法等方面的最基本依据。企业在与外国企业发生经济关系时,更应注意遵循国际公约、外国法律、国际惯例和国际商务习惯。在经济全球化和WTO框架下,“契约至上”成为了经济主体交往的基本法则。因此,企业的涉外经营行为(货物、服务、知识产权、贸易、投资等),必须依据国际公约、约定适用的法律、国际惯例形成条款齐备、内容缜密的合同文件,通过民事权利、义务的明确来约束合同各方,以减少法律风险。

企业还应当注意:如果企业的涉外经营行为在履约中发生了变化(如修改协议等),应当事先征求法务人员的意见,而不宜直接签署。

企业要从人才储备与国际商务培训、涉外商务程序的制订、涉外法律的支持等方面,降低涉外经营的法律风险。

加强立法调整对企业影响的前瞻研究。立法调整会对企业赖以生存的经济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决定企业的命运。企业的经济行为能够正常获取利润的前提是:经济行为合法化。因此,是经济法律(含法规、规章)给予了企业营业的空间,决定某个企业能否进入某个投资领域以及进入的程度。

如果我们能够对立法倾向作一定的跟踪与研究,就会对企业投资、经营提供很好的参考作用。比如:房地产管理法规的严格化,意味着好品牌、大公司才会有更好的发展机遇。而对上市公司立法规范的加强,意味着上市事务必须更加审慎操作。我国的证券法律和证券监督机构对上市企业的运营以及控股股东与上市企业的关系有非常细密的法规规定,并且还有进一步加强的趋势。可以从2000年以来证券市场法规的不断推出,判断到:我国对证券市场、对上市企业的管理越来越严。

对境外投资而言,则要注意到有关国家的立法调整的可能性,确定企业投资方式与投资范围。

企业应当及时、优化、全面地处理法律纠纷。企业的任何经营行为,都会表现为相应的法律行为。企业的员工聘用、对外投资、产品销售、材料采购等,都会带来法律后果。企业作为经济组织,与自然人一样,都是生活在法律编织出来的社会之中。企业的经营行为,在本质上表现为谋利行为,在形式上则通过法律行为而实现。企业在经营中,因此发生各种法律纠纷是难免的,有些是自己的原因,有些是别人的原因,有些则是不可抗力的因素。

对于潜在的法律纠纷,企业应当评估其显性化的可能以及将会对企业的影响,并作好方案准备,提前化解法律风险。

对于已经产生的法律纠纷,企业应当评估其法律风险并决定采用非讼方法解决还是诉讼方法解决,是让步解决还是不让步解决。对法律纠纷解决方法的评估,应当结合纠纷的原因、己方过错、他方过错、风险大小、主动权、社会影响等多方面的因素来决定。

法律纠纷的解决,必须得到专业人员的支持,制订详细的方案和步骤,准备有关的法律文件。

法律纠纷解决不及时或者方法有误,将会给企业扩大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对法律纠纷的认识,应该全面。

企业法律风险并不可怕

风险与发展并存,风险与发展共舞。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它只是企业在生存时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舞伴。只要我们掌握了其中的基本规则,就能预防、控制风险产生的祸害、损失,使法律风险可以被评估、被预防、被控制。

对认识企业法律风险的提倡,也并不是要束缚员工、企业的手脚,而是促进员工、企业在可控的风险范围内运作,增强企业的赢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中国有句名言:“生于忧患,死于安乐。”这句话用在企业法律风险管控上再适当不过了,我们对风险的认识经历了漫长的阶段,同时,对风险的探索也是无止境的,还有漫长的路要走,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法律风险管控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猜你喜欢
法务知识产权法律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如何加强企业法务管理体系建设陈
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现状
给法务新员工的入职书单(1)
重庆五大举措打造知识产权强市
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本刊启事
让法律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