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玉龙
摘 要:正当程序是英美法系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贯穿着整个立法思想,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这一理念对于我国在法治进程中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当程序有着独特的价值,可以广泛的应用到立法、行政、司法等社会领域当中。然而实践表明我国正当法律程序制度在设计和实施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缺位和不合理,正当程序的完善是中国法制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条件,是中国法制进程的重要的一步,也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在理解正当程序的内涵的基础上,在中国具体的国情的基础上完善。
关键词:公平正义;权利配置;正当法律程序
通过对正当法律程序的认识,探寻问题的起源,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来面对当前存在的很多问题,然后提出完善建议,对于树立法律权威性、人民权利意识、完善立法程序、保障司法正义以及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有重要的价值。
一、对正当法律程序的理解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起源。
在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其对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作了基础规定,认为凡是自由公民,在未经依法裁判的情况下,均不得受到监禁、罚款、没收财产等处罚。在英国法律文化和思想的影响下,很多国家都进行了学习和借鉴,在美国的宪法第5修正案中对正当法律程序的进行了法律的规定,在没有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可以剥夺走任何一个人的自由和财产,随后内战结束后的美国宪法第14案对正当法律程序进一步明确了内容。正当法律程序在经过英国和美国的影响下开始向全球传播,逐渐的影响深远起来。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组成
1.程序的分化。分化“是指一定的结构或者功能在进化过程中演变成两个以上的组织或角色作用的过程”。[1]在这个过程中,逐步形成了程序的决定者和参加者,它们各司其职,决定者将决定权进行分化,将角色分配到参加者中,参加者就按照程序来完成自身的工作,以便互相的合作和牵制。
2.对立面的设立。程序开始于利益和意见的冲突和竞争,为了在冲突和竞争中形成法律上的决定,就必须提供辩论交涉的制度性平台,使交涉过程制度化,对立面的设置就是利益对立或者竞争的主体间进行的制度性交涉和妥协的装置。这种设置就形成了一种对立面从而形成交涉,参加者之中形成了一定的对立,如果沒有这种装置选择只意味着一种方案的“选择”时,就有悖正当程序的本性,程序的设置就是毫无意义的。[2]
3.程序中立。程序中立是正当程序中最为基本甚至被视为绝对条件的要素。其不仅指决定者的中立,而主要意味着:第一,程序的预设性。第二,程序设置的中立性。第三,决定者或程序主持者的中立性。[3]
4.其他要件。自由平等且实质性的参与、理性的对话和交涉、信息充分和对等、公开、及时和终结性
二、正当法律程序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当前我国正当法律程序制度存在的问题
1.立法程序的不足。我国正处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立法是保障法律程序正当话的源头,这几年在法律的发展和完善中,我国的立法程序有了很大的进步,从源头为正当法律程序制度起到了保障,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诉求和表达机制的缺失,大家很难去真正表达他们的观点,这样的活动平台不完善,缺少交涉的机会,只有通过法案的认可才可以。其二,表达的内容和深度过于粗糙,细节上的程序规范缺少关注。其三立法程序中的诸多环节过于简陋,使得利益集团钻空子,走到真正的轨道之外。
2.民事方面的缺失。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更有利于当事人的诉求保障,使得裁判更加公正公开正义,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来维护当时人的程序上的权利,以程序上的公正来支撑和保障实体的公正,但是很遗憾的是在诉讼制度与市场经济结合的过程中,我们国家还是形成了实际上以国家本位为基础的指导思想。使得举证和当事人的主体地位缺失。
3.刑事方面的遗憾。最近发生的呼格吉勒图案的反思过程中,我们就会发现如果刑事程序的正当缺失将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后果也很严重。无论是诉前证据的收集,还是诉讼中庭审的公平公正都存在一定的问题,这样我们必须注重贯彻和落实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切实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正当的权利。把保障人权从文书中落实到实际的操作过程中。
三、完善我国正当法律程序制度的建议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制度完善
1.完善听证制度,体现程序正义。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征求人民意见的一个过程,我们必须使得听证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注意两个方面的完善,其一就是注重听证主持人的培养,使其拥有独立的地位,根据听证程序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结果,其二把听证笔录作为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行为最后决定的唯一依据。
2.纠正民事领域的国家本位主义倾向。为了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真正的维护,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作为指导思想,纠正国家本位主义的倾向,就必须要做到辩论程序的实质化,把这一点做到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就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实行。首先就是必须使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做到不偏不倚。其次就是在分配举证责任的过程中要公平公正。接下来就是使当事人获得援助的机会平等,法官在必要时要及时阐明该项权利。[4]
3.保障人权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2004全国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就使得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有了极大的进步,把保障人权规范为国家的意志,这种高度就使得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公检法在平等的地位上对待双方当事人,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冤假错案的产生,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仍然需要具体的制度来参与。[5]其一借鉴英美国家给予犯罪嫌疑人沉默的权利。其二建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4.明确规定法律程序责任。正当法律程序制度在保障人权的道路上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行使的过程中不能偏离了原有的法律轨道而使其发挥的作用受到限制。因为我国规定的法律程序不完善,故建议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违反法律程序的责任规定,对违反程序的责任主体和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做出明确和具体的制度规定。
(二)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机制
在综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的基础上,发展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法律制度与政治制度的改革都有着密切的关系,三者相融合不能孤立的做一件事,而忽略了平衡的制约。具体在正当法律程序制度在配合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过程中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优化权力的配置制度,增强自身约束体制,走向一条法制化道路。[6]其二适当的分解权力的构成,给参与者更多的机会。其三,用法律的武器去限制权力。其四完善群众对权力的监督机制。(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参考文献:
[1]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2.
[2] 阮露鲁.我国立法听证程序完善研究[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9(7).
[3] 周佑勇.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J].中国社会科学,2010(3).
[4] 李龙、徐亚文.正当程序与宪法权威[J].武汉大学报,2009(3).
[5] 王希.原则与妥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22.
[6] 韩强.程序民主论[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