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春艳
摘 要:2014年8月13日,修订后的《证券法》正式实施,根据此次修改所透漏的精神让我们对2014年之后即将新出台的新《证券法》的全貌和今后我国的金融立法改革趋势充满各种想象。
关键词:金融;注册制;披露制;民事责任
距2006年《证券法》的实施至今已有9年的光阴,在这9年的时间里中国的资本市场、金融市场等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2006年实施的《证券法》显然早已滞后于当前的资本市场环境,于是修订《证券法》成为了当务之急。
终于在2014年8月31日时,修订后的《证券法》正式通过并施行。此次修订仅仅修改了五处,主要修改的是投资人发出收购要约时的程序问题,简化了收购的程序,即投资人在收购时不需要在向证监会报送报告书了,只需要公告即可。此次修改体现出了国家机关逐步减少对市场的干预、减政放权的立法趋势。对“第八十九条”的删改简化了对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的管理,提高了收购的便捷性。没有繁琐程序的束缚,笔者相信,第三方收购人发起的要约收购将会大幅增加。
《证券法》的修改与金融立法的改革密切相关,现笔者结合上述2014年《证券法》小幅修改所透露的锋芒对我国以后金融立法的改革趋势的预测提出以下几点拙见。
一、股票发行“核准制”改为“注册制”的改革趋势
“IPO注册制”意指: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申请人依法律规定将和股票发行相关的所有信息和材料公开,制成相应的文件,送交构审机构审核,该机构只负责审查股票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只做形式审查,不做实质审查的这样一种制度。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的号召在一《决定》的文件中被提出。此《决定》为资本市场改革落实了方向。
和现行的“IPO核准制”相比,注册制改革如果成为定论就势必会减弱国家对“IPO”的监管力度,中国股市市场化进程中的最大障碍就是国家对股票发行的过度行政干预。“注册制的改革”会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人节省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成本,提高公司上市的效率,减少社会资源的耗费,这样大量的资金会在短时间内涌入市场,并在资本市场内得到快速的配置,产生更多的社会财富,进一步推动生产和消费。综上看来,笔者认为IPO注册制改革成已是大势所趋,定将成为今后我国金融立法修改的重中之中。
二、推动《公司法》的进一步改革的改革趋势
“证券”和“公司”是资本市场敏感的词汇之二,它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样,《公司法》和《证券法》也是如此。首先来看《公司法》它调整的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这里的公司包括公开发行有价证券的公司、非公开发行有价证券的公司和不发行有价证券的一般的公司;再来看《证券法》它调整的是有价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包括公司企业的也包括非公司企业的。这样一来就不难看出二者的之间的关联了。总体来看,两部法律的调整的范围虽不完全一致,但二者都把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主义公共利益作为自己的终极目标。
如果说《证券法》的修改是重头戏,会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各个方面产生各种影响。那么对《公司法》而言,也势必会发生改变。《证券法》第八十九条的修改使得第三人收购变得容易起来,这必然会反过来促进公司内部的运作,使公司的管理层们更加谨慎的管理公司,因为稍有差池,就很容易被第三人收购。从而公司管理制度、监管制度、运营制度也将随之改变,从而《公司法》进一步改革的改革趋势将不断显现。
三、重构我国股票发行信息披露制度
倘若股票发行“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可成为定论,那么为了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注册制”就需要其他更为严谨的制度来支撑它,所以重构我国“股票发行信息披露制度”会成为重要内容之一。
目前我国的“股票发行信息披露制”存在些许瑕疵。首先,先就申请人来讲,申请人披露信息时避重就轻,披露的信息不全面很难全面反映其最真实的状况;再就投资人来讲,投资人对被披露信息的没有很好的甄别能力。其次,关于“违反信息披露制需承担的责任方面”的立法规制并不全面,仅有的规定原则性较强,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且“违反信息披露制”的法律责任相对较轻偏轻,没能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所以,2014年以后的金融立法势必要增加条款来严格规范信息“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信息披露制度”。
四、证券公司实行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机制的改革趋势
从现行《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来看我国目前是禁止相关公司的员工持股的。但是从现在的资本市场的环境来看,“允许员工持股”会推动股票市场的发展,对改变股票市场的低迷状态有极大帮助。所以和“IPO注册制”一起引发市场关注的还有“金融企业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推进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改革。”的号召被提出。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也表示《金融企业员工持股计划》会尽快出台;证券公司的监管层也明确提出会支持党中央的号召,会为员工持股做相应的准备计划。所以综上文所述“证券公司员工持股政策”有了更多可能,很有可能成为今后的金融立法的趋势之一。
五、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的金融立法趋势
从我国资本市场的当下情况来看,投资者大多以散户为主要人员,和被投资者相比起来属弱势群体,投资者时常会因为被投资者的种种违法行为受到无以复加的损失。
但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很难找出可以实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相关规定。先就民事相关法律来讲,责任规定很原则性,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再就行政处罚来讲,法律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规定过于详细且条款繁杂,以致于条文可适用的空间太小,也很难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在2003年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有关“证券市场欺诈所引发的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在当时对股票发行人来讲,此规定着实起到了一定的束缚作用,但就民事赔偿这一方面来讲,起到的作用的确不大。再者,司法解释毕竟替代不了法律,它的效力也不比法律,应当由《证券法》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作出规定,从而真正解决中小投资者维权难问题。
综述,随着国家对证券市场监管的进一步放松,“完善民事责任赔偿制度”的速度就应加快,否则很难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所以完善“民事责任赔偿制度”很有可能成为今后的金融立法的当务之急。
2014年我国证券法的小幅度修改所体现的精神从不同的角度预示了我国之后金融立法的改革趋势。之后的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制度建设会继续体现国家机关放权减政、减少对市场的干预等精神,但同时也会注重夯实监管和改革创新并重的思路。“金融立法”是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新事、新情况作出的回应,此次《证券法》的修订我们可以预示出种种今后我国金融立法改革的趋势,每股趋势都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生极大的影响,让我们拭目以待!(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孙虹.完善我國金融立法诌义[J].金融与法,2010,(02)
[2] 张忠君.金融立法的趋势与前瞻[J].法学,2006,(10)
[3] 武汉大学课题组.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研究[J].证券法苑,2014,(10)
[4] 曹凤岐.推行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J].南开学报,2014,(02)
[5] 谢清河.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3,(49)
[6] 李淼.注册制改革迫在眉睫VC/PE面临发展机遇[J].市场嘹望,20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