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连喜,张怀重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务处,郑州450011)
关于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思考
陈连喜,张怀重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务处,郑州450011)
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具有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共同目标,又体现鲜明的行业性,突出政法人才政治性、法律性、教育性和强制性等职业特征。目前我国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模式存在诸多问题,各院校在自身定位、管理模式、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育教学方法等方面暴露出一些弊端,本文从明确目标、准确定位、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训模式和建设“双师教学团队”等方面提出若干思考。
司法类警官院校;人才培养模式;定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和后备力量”。司法警官类院校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总目标和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重大任务,严格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工作能力精、职业道德水准高、实战应用能力强的法治人才和后备力量。
(一)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的定位与其他院校不同
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的办学定位,指的是根据服务面向区域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自己的办学条件和发展的可能性出发,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确定学院的发展方向、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有别于“学术性”“研究型”的普通高等教育,而属于“应用型”“实践性”“技能型”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属行业办学,首先为行业和系统培养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同时还应积极为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因此,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要坚持“面向行业、依托政法、服务社会和基层”的服务和“警字立校、特色优先、强警重特”的特色,以及“实际、实用、实干”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
(二)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课程内容的重点与其他院校不同
司法类警官职业教育是一种行业教育,是为政法行业,而主要是为监狱、戒毒行业培养专门人才——监狱、戒毒人民警察的特殊职业教育。监狱、戒毒人民警察集执法者、管理者、教育者等多种职责于一身,具有政治性、法律性、教育性和强制性特征。司法类警官职业教育既要培养学生坚定的政治信念、严明的组织纪律、良好的职业道德、健康的身心素质,又要教育学生掌握丰富的专业知识、扎实的专业技能,更要具有运用法学、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经济学等相关科学知识来从事狱政、所(戒毒所)政管理、教育改造、心理矫治和狱所侦查等业务能力。根据职业特点和工作任务,司法类警官职业教育必须构建“政、法、警、文、专、训”的课程类型和知识结构。“政”指的是政治素质,监狱、警察是国家暴力机器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司法类警官院校的学生必须树立坚定的政治信念,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担负着培养政治合格人才的使命。“法”指的是法治理念,作为未来的执法者,必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坚实的法学理论,要带头守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警”指的是人民警察的技能要求,要有良好的品质、严明的纪律、强健的体魄,养成生活军事化、思想革命化、作风战斗化的优良作风。“文”指的是人文基础知识,要具备宽厚的人文素质、扎实的文化知识,满足职业发展的需求。“专”指的是警务工作所要求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政法工作特别是监狱、戒毒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训”即实务技能训练,要从实战出发,对学生进行大规模的实训,让学生更好地掌握实战技能,增强对职业岗位的适应性。
(三)学生管理方式与其他院校有明显的不同
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属政法类的全日制高等警察院校,“警字立校,特色优先,强警重特”的特色定位使司法类警官院校学生管理方式独特。按照“外塑形象,内强素质”的要求,通过军政训练,队列比赛,列队、上课、开会、规范着装等活动和形式,塑造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通过散打比赛、射击比赛、擒敌技术比赛、夜间紧急集合、武装负重越野比赛、具有警察职业特点的定向运动等活动,增强胜任警察工作的本领和技能,锤炼学生刚毅沉着、不畏艰难、不怕牺牲、勇往无前、机智灵活、战无不胜的人民警察内在气质;实行严格的一日生活制度,将警务化管理贯穿于学院教育教学的全过程,通过“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纪律、严格要求”,达到“思想革命化、作风战斗化、生活制度化、内务标准化”,是司法类警官院校教育教学和校园文化的特色。
(一)教育教学不能体现职业教育的特点
如前所述,司法类警官职业教育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教育,培养的学生应该是文能办案,武能制敌,德才兼备的优等生,既掌握先进科学的理论,又具有扎实的专业能力,还具备必要的职业技能,才能适应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监管改造工作的需要。而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培养目标强调学生的理论教育和知识的灌输,忽视职业技能和素养的训练和培养。教材体系陈旧,教学内容老化,对学生缺乏吸引力。重视理论讲授,强调学科知识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实践教学缺乏,教育教学无法体现职业特点,也很少关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二是培养目标中缺乏一定的创新意识,沿用多年一成不变的岗位能力要求。教师始终是教学的核心,学生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懒于思考,被动接受,产生不了浓厚的学习兴趣。囿于惯性思维,开拓创新不够。因此,培养出来的学生,理论层次和实践操作能力无法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需求,缺乏竞争力。三是专业口径及隶属体制、服务面向与岗位就业没有形成有效的衔接。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培养的学生主要是面向政法单位的公务员岗位,专业面窄、针对性较强。但目前政府部门对专科层次的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缺乏政策支持,大部分毕业生不能实现行业内就业,就业渠道不畅,专业适应性较差,毕业学生发展空间狭窄。
(二)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适应性不强
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我国的刑罚理念是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突出思想教育、注重世界观的改造。刑罚执行的特殊性,要求执法的规范化、法制化、专业化;完成改造人这项艰巨的工作,需要具备罪犯教育、劳动改造、狱政管理、心理矫正等多种知识和能力。当前犯罪及改造出现了新形势,押犯的犯罪成因、犯罪思想和犯罪行为较以往更加复杂,尤其是犯罪的构成发生重大变化,暴力化、智能化犯罪增多,重新犯罪突出,罪犯改造、教育管理遇到许多新问题,行刑社会化,改造科学化改革势在必行;面对不断变化的工作对象,司法类警官职业教育远不像培养一个熟练工的职业教育那么简单。目前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现有课程设置不合理。政治素质培养类课程门类多、课时量大。课程体系僵化,课程繁多但针对性不强,专业课程大都存在形式单一、内容陈旧、难以体现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和实务实际需求的缺陷,精于细化、失之宽厚;教学内容低水平简单重复,教材内容晦涩。因此,导致本来理论知识基础比较薄弱的专科生没有学习欲望。二是教师知识老化、方法陈旧。部分教师安于现状,知识更新慢,对学科前沿知识和理论了解的不多、不精、不深,教学方法呆板、陈旧,运用现代教学手段的能力偏低,课堂教学效果较差。三是实践性课程少且流于形式。部分教师沿循传统的纯理论性的“填鸭式”教学模式,纯粹的对法律条文、课程体系及基本理论的讲解,只讲不练,造成学生动手能力差。实训场所的建设不够完善,大多院校尽管都建立了实训场所,如校内的实训中心,校外的实训基地,但在建设类型及规模、教学指向及意义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校内实训基地不能实战,难以实现模拟训练效果;校外的实训基地成为名副其实的参观基地,即便安排一些实习,但内容单一,流于形式,达不到预期效果。再加上大多数高职院校缺乏实务经验丰富的实训指导教师,没有专职的实训师资队伍,实践教学管理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因此实践教学质量也不高,严重影响人才培养质量。
(三)现行警校管理模式不利于警察职业素质的培养
1.教学机构设置的垄断性和内设教学机构的部门化。当前,我国的警察职业培养和教育仍然处于比较封闭的状态,缺乏竞争机制。教师和学生可选择的机会较少,造成教育机构固化。内设教学机构的行政色彩严重,部门设置大而全,没有进行有效的资源整合,忽视了教育发展的规律,造成教育机构内部资源浪费。教育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体制改革力度不强,成效不明显。
2.行政色彩的办学和公务员人事制度的管理模式。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具有鲜明的行业办学特征,学校领导和普通教工都有较强的行政管理意识,教师和行政、后勤管理人员的人民警察身份增加了行政办学的特征,主管部门按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行政办学的那种根深蒂固的思想时时会在教学工作中体现。办学过程中,重行政级别轻技术职称,重行政管理轻学术氛围,重政工部门轻教务部门,在学校的教学管理、人事分配、经费保障、后勤服务等方面都会暴露出来。各院校普遍存在下列现象:论资排辈、行政人员膨胀、平均化的利益分配;借口警院的特殊性不参与社会竞争,后勤社会化改革不到位、存在不同程度的垄断经营;有限的教学资源被严重挤占、挪用,教育机构资源的消耗超出教学的投入,背离了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的高校运行机制;教师树立不起岗位荣誉感、本身又存在警察职业技能不足、缺乏实践知识和动手能力、教学经验不足等问题,大部分教师的业务素质、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亟待提高。
(一)更新教育理念,明确教育教学目标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立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直面我国法治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工作要求,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等作出了全面部署,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科学指南和行动纲领。《决定》提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要求各院校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和后备力量。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要牢记自己的神圣使命,勇于担当,更新教育理念,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遵循高职教育规律,务实、有效地进行教学改革,创新法治人才培训机制,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工作能力精、职业道德水准高、实战应用能力强的法治人才和后备力量。
(二)科学设置人才培养模式,拓宽专业面向
1.以警察职业发展为依据指导专业建设。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要依托行业,立足政法系统,围绕服务面向开展专业建设。建立由行业管理人员、本专业领域资深专家、基层单位专家等组成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人才需求状况设计专业方向、专业范围;进行专业论证,制定专业规划,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有针对性的调整和设置专业,并参与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建设、实习基地建设、指导学生就业等工作。根据行业发展需要,认真研究和跟踪警察职业发展变化和市场就业需求情况,及时对专业设置、招生计划、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内容等进行相应调整,确保人才培养规格适应工作岗位的需求。
2.调整、改造传统专业。以传统专业为主干,体现行业特色,适时调整专业规模及类型,积极探索新专业。对“法、警”等传统特色专业可以保持在现有规模的基础上适度发展,做强做精,根据司法现代化、司法体制改革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积极向社会管理服务、司法信息安全技术、行政执法、司法鉴定类专业拓展,同时应做好专业最终转型的准备。对缺乏发展后劲,甚至出现职场萎缩的专业压缩规模或停开。优化专业结构,专业设置和调整的着眼点放在满足司法行政系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上,与其他高职高专在专业上形成错位发展,构建“主辅结合”的科学的专业群。根据自身的办学能力和人才市场实际需求,积极探索新专业,拓宽办学途径和办学形式,尝试与企业联手,推行订单式培养方式,针对性地培养或培训法务应用性人才。
3.以警察工作过程为导向引领课程开发与建设。按照“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课程开发设计理念来构建课程体系。按照司法警务工作的内容、类型,需要完成的任务及工作的步骤、要求进行分解排序,确定该职业领域的工作逻辑,提炼岗位核心职业能力,然后把职业标准和能力要求转化成课程目标,把典型工作过程的数据转换为“课程”,并在确定学习领域的基础上设计好学习情境,进行教学与建设。将“工作过程为导向”的基本理念转化为“职业岗位——工作内容——核心课程”三位一体的课程目标模式。构建由警察职业素养、法律基本知识、警务基本技能、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五大模块组成的课程体系。
4.改革传统课程设置模式。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所构建的新的课程体系,具有以下特点:确立主干课程,强化基础课程,优化专业课程,增加素质教育课程,压缩总学时和必修课程,加强职业训练课程。突出创新精神,增加创新教育课程,加强实践教学等。课程内容针对学生实际情况,突出应用性教学的特点,基础理论课程以“必需够用”为度,以掌握概念、强化应用为教学重点,让学生掌握必要的基础理论和足够的专业知识;专业课程加大实践教学比例,加强对实践环节的规划和指导,构建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体系。为提高学生的竞争能力,必须把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放在突出的地位,促进学生技能的培养。要依照国家职业分类标准及对学生就业有实际帮助的相关职业证书的要求,调整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把职业资格证书课程纳入培养方案之中,将证书课程考试大纲与专业教学大纲相衔接,改进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学生技能培养,使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顺利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增强毕业生就业竞争能力。
5.实行弹性学制,改革教学管理制度。在强调司法类警官教育的职业性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另外一个事实:司法类警官教育毕竟是中国高等教育的必要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司法类警官职业教育在为政法行业尤其是监狱、戒毒事业对口培养人才,加强学生的职业素养的同时,决不能放弃对高等教育的普遍性品质的追求。各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应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人才需求状况以及职业技术与职业岗位的特点,以满足岗位(群)的能力、素质培养要求为标准,在各专业中推行弹性学制和以学分制为主要内容的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学校应积极开设“辅修专业”“第二专业”或“双专业”以及系列实用课程等,增加选修课程,允许学生在相关专业领域自主选择学习,以灵活的专业和课程设置,培养社会需要的复合型职业技术人才。
(三)以“警察职业能力为主线”组织教学活动
“以能力为本位,以就业为导向”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基本原则。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主要为司法行政系统培养一线干警,他们在上岗之后需马上适应工作岗位的需要,为此在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上,应建立以“警察职业能力培养”为主线的教学体系,构建符合社会需求、强化能力培养的课程结构体系,重点解决好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的结合,把“警察职业技能训练”贯彻到日常教学活动中。首先,从全面分析司法类警官职业角色活动出发,归纳总结警察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实际工作能力,并转换为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给予界定。其次,解决好专业教学与加强实践的结合,促进学科本位向岗位需要转变。对各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进行重组和优化,在课程设计和教学内容中为学习者提供与警察职业活动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再次,在教学过程中突出强调“实训教学环节”的地位,加强职业技能培养,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构建具有警察职业特色的实践性教学体系。
(四)突出实践特色,创新司法类警官职业教育实训模式
1.制定实训大纲。实训大纲是规范实训教学活动开展的指导性文件,是指导学生动手实践的工具和指南。应遵循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编纂具有操作性、示范性、职业性的实训教学大纲。每个实训项目应包括各项具体技能的实训目标、实训要求、实训方法和手段、实训步骤、实训效果的测评与鉴定。
2.开发实训教材。训练教材考虑“方法训练”的编写模式,突出学生在训练中的主体地位,编写体例依循“能力为本位,实用为导向”的理念,对各项技能进行优化整合。每个单元由基本理论、训练目标、训练方案三部分构成。
3.改革实训方法。探索实训教学方法:(1)全景式案例教学法。在案例教学中,启用现代教学手段,拓展案件相关文字与场景的维度,引领学生走向案件纵深。(2)情境教学法。将课堂设定为某一个或几个职业场所,学生根据自身的兴趣,假定为该场所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并投入到该角色当中。如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岗位实训教学为例。(3)项目教学法。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采用项目实例组织教学知识点,把一个真实的项目实例展现在学生面前,学生再现项目实例全过程或操作项目实例,从中掌握并能运用该职业技能。
(五)完善培训体制,加强“双师型”教师的教学团队建设
要注重教师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通过培训、引进和外聘的方法,争取在若干年内,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司法类警官专业技能教学师资队伍。首先,在编教师应轮流到依托行业单位调研实习,到更高级别的专业院校学习深造,也可以通过实践部门挂职、定期外访、轮岗进修、单位培训等途径,使现有教师得到有计划地培养,从而提升专业师资的实践技能和教学业务水平。其次,建立由校外各行业实践部门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构成的实践教学指导教师队伍,聘请基层一线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到学院兼职任教,充分发挥行业或企业兼职教师队伍的作用。与此同时,加强与行业的沟通与联系,开拓与特色技能有关的科研合作攻关项目,通过产学研相结合方式推动师资队伍、技能课程和实训教学三者之间的联动发展,逐步构建人才培养中的特色技能优势。再次,聘请社会知名专家、教授、学者为客座教授,定期来校讲学、交流,指导、帮助,提高全体教师业务水平。通过上述努力,逐步打造适应新型教学模式的教学团队。
(六)遵循教育规律和行业特点对警校进行科学定位
1.教学单位。作为国家高等教育的必要组成部分之一,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决不能放弃对高等教育的普遍性品质的追求,这就意味着其教育属性的存在。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必须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全面加强教学基本建设,突出教学科研的中心地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2.培训基地。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隶属于司法行政系统,是司法行政系统干警的培训基地,要积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教学资源,全面开展司法行政干警业务、任职、专题、警衔晋升等培训,更好地为行业和系统服务。同时,积极面向社会进行技能培训。
3.科研基地。科研是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职能,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要本着“以教促研,以研促教”的宗旨,积极开展科研工作。研究重点是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如何服务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司法类警官职业教育与普通职业教育的异同,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专业建设研究,教育教学方法研究,司法干警心理、知识结构、认知特点,与司法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信息技术研究,司法干警执法过程中热点、难点问题研究等。
4.咨询服务基地。司法类警官职业院校还应注重其“服务”功能。针对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和理论以及执法实务中发现或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为相关部门领导的决策提供一个参考,同时也对社会中相关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解答、服务等。
[1]阎雯.司法警官类院校人才培养模式探究[J].吕梁教育学院学报,2012(2).
[2]张戈跃.我国高职高专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探索[J].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13(6).
[3]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J].法学研究,2003(4).
[4]冯前进.高职院校警察类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探索[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3(4).
(责任编辑 赵冰)
Reflection about the Training Mode of Judicial Officer Vocational Colleges
CHEN Lian-xi,ZHANG Huai-zhong
(Teaching Affairs Department,Henan Judicial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Zhengzhou 450011,China)
The judicial officer class vocational colleges have the common goal of talent cultivation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and must embody their own characteristics,highlighting their political,legal,educational,and mandatory characteristics.However,at present,they have exposed some disadvantages in training mode,orientation,management mode,curriculum,teaching content and teaching method.Based on above,this paper tries to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reflection from the objective,positioning,reform of the talent training mode,the innovation of training patter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double teaching team”.
judicial officer colleges;talent training mode;orientation;reform
10.13783/j.cnki.cn41-1275/g4.2015.02.024
G719.21
A
1008-3715(2015)02-0117-05
2014-11-27
2014年河南省高等教育教改项目“司法类警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探索与实践研究”(2014SJGLX469)
陈连喜(1964—),男,河南鄢陵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务处长、教授,主要从事高等教育、政治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