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建平,姜瀛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论犯罪治理的理念革新
卢建平,姜瀛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转型时期的当代中国,犯罪治理之理念革新尤为必要。作为对犯罪现象采取行动或作出反应的实践过程,犯罪治理涵盖“本体、过程与效果”等基本范畴,犯罪治理的理念革新应围绕着上述基本范畴来展开。本体是对犯罪现象本身的认识,本体范畴之理念革新表现为犯罪治理中树立正确的犯罪观。过程是展开犯罪治理实践的行动与方法,过程范畴之理念革新表现为犯罪治理中引入现代化的治理理论。效果是关于犯罪治理的绩效评估,效果范畴之理念革新表现为建立科学的犯罪治理评估机制。
犯罪治理;理念革新;犯罪观;治理理论;评估机制
犯罪治理是世界各国都要面对的公共事务。就众多公共事务而言,犯罪问题无疑是摆在第一位的,犯罪治理关乎国家统治、政权稳定,更关涉人民福祉、社会安宁,关乎长治久安。对于转型时期的当代中国而言,探讨如何系统、科学、有效地治理犯罪显得尤为重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深化改革决定》)所确立的“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为我们探索犯罪治理的理念革新指明了新的方向,提供了全新的坐标。
犯罪是客观的社会现象,犯罪治理是一个实践性的行动过程。对于身处转型期、犯罪态势较为严峻的当代中国而言,提倡犯罪治理的理念革新是必要的。而对于犯罪治理理念革新问题的研究,需从犯罪治理的基本范畴开始。
(一) 犯罪治理:理念与基本范畴
理念(Ideal),源自古希腊文“Eidos”,原意是指所见事物之形象,现常用来指“指导思想”。柏拉图最早将理念概括为“永恒不变、独立于现实世界存在的、非物质的实体”,是“理智的对象”;康德将理念称为“纯粹理性的概念”,是来源于经验又超越经验的理性;而黑格尔认为理念是“自在而自为的真理,是概念和客观性的绝对统一”。[1]理念的哲学解读虽略显抽象,但理念与实践活动或部门科学结合起来之后会很鲜活,令人顿生亲切之感,如设计理念、经营理念、服务理念、教育理念等等。这里的理念主要是指在实践中系统的、根本的指导思想。
范畴(Category),源于古希腊文“Kategoria”,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和关系的概括。亚里士多德最早将范畴看做是“对客观事物的不同方面进行分析归类而得出的基本概念”;黑格尔认为范畴是“从我们的一切表象中所凝结出来的关系,具有独立性”,范畴“在反映客观事物的整体性和内在联系的一定体系中存在”;而列宁则认为“范畴是具有客观性的,它是客观事物规律性的东西在人的认识中的反映形式,是对自然的和人的规律性的表述”。[2]范畴分析是法学研究中的基本方法,例如张文显教授以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哲学的中心范畴,并由此展开法哲学范畴的研究。[3]
犯罪是一种反社会行为,是对主流社会秩序的反抗。犯罪治理,表现为对犯罪或社会越轨行为所采取行动或作出反应的过程,是在准确观察犯罪现象的基础上,确立合理的目标,选择科学的路径和方法,组合多方力量系统作用于犯罪现象的治理之道。作为一种实践性行动,犯罪治理的基本范畴应包括“本体、过程与效果”。其中,本体是对犯罪现象本身的认识,过程是犯罪治理的实践行动及方法,而效果是关于犯罪治理的绩效评估。易言之,犯罪治理,首先要对犯罪现象作出正确的认识,掌握犯罪现象的客观情况乃是展开犯罪治理的基本前提;在正确认识犯罪现象的基础上,犯罪治理表现为主体以特定手段和方法作用于对象的实践过程;而在开展犯罪治理实践之后,我们更要去关注犯罪治理实践行动的最终效果。
犯罪治理理念,可以被视为“在认识犯罪现象本身、实践犯罪治理过程以及评估犯罪治理效果时所采取的系统的、根本的指导思想”。我们对犯罪治理基本范畴的重新认识与深化,将会引申出犯罪治理的理念革新,而犯罪治理的理念革新将围绕“犯罪观变化(本体)、治理现代化(过程)以及犯罪治理评估(效果)”三个基本范畴来展开。
(二) 犯罪治理理念革新之必要性
对于当代中国而言,犯罪治理的理念革新尤为必要。首先,中国正处于转型期,社会转型是社会结构性过渡与变迁的过程,其核心内容包括机制转轨、利益调整以及观念转变,人们的生活方式、交往行为以及价值体系也将发生深刻的变化。[4]更为重要的是,人们对于其所身处的变化过程(社会转型)还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而适应过程中却必然伴随着诸多的“不适应”;社会转型中的犯罪现象及其变化趋势既是这种“不适应”的集中表现,同时也是社会转型所付出的必要代价,而停留在传统思维模式下的犯罪治理理念在社会转型期内也将表现出“不适应”的状况。[5]其次,改革开放以来,快速的经济增长与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刺激了人们对利益的追求以及对财富的欲望,随之而来的是犯罪现象在数量、类型及其内部结构、外在危害上的系列变化,这使得犯罪治理变得日益复杂。同时,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也为治理犯罪提供了更为充沛的财政支持,而在犯罪治理过程中,是选择继续增加公检法机关的财政支出还是选择着眼于社会福利的财政支出,将会影响到犯罪治理中的成本与效益,也将对犯罪治理的效果产生不同的影响。再次,对外开放的政策与国际交往的增加使得外部社会的诸多观念渗入我国,其中消费主义、性解放、恐怖暴力文化等的不当传播往往成为新的犯罪诱因。同时,作为社会破坏力量的犯罪人也在探索着犯罪组织化乃至国际化,跨国有组织犯罪为犯罪治理带来了新的难题。当然,国际交往也为犯罪治理引入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与教训,相互借鉴中的取长补短与国家间合作的增强也将为犯罪治理带来新的思维。复次,现代社会被重重风险所笼罩,风险社会中的犯罪不仅仅是简单的“社会病态”,同时也是社会风险自身之产物,“犯罪风险源”作为独特因素为犯罪的生成与变化提供特有的机遇与空间。由于风险的感知、分配、放大与沟通都可能催生新的犯罪形态或者使传统的犯罪形态发生改变,风险社会中的犯罪治理需要我们从风险诱因的视角来重新认识犯罪现象,并尝试在犯罪运行与犯罪风险源之间建立起犯罪治理的新思考。[6]最后,现代科技的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当然也将推动着犯罪的手段、方式趋向更为隐蔽与复杂,高科技本身与价值无涉,不具有辨别善恶之能力,既可以为犯罪者所利用,也可以为犯罪治理者所利用,博弈之间也会为犯罪治理行动带来新的工具与方法。[7]
可以肯定,犯罪现象本身在发展变化,我们对犯罪现象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社会分工与科学进步使得学科之间合作依赖性增强,治理犯罪的行动过程与方法应用将会由更多的学科来支撑;对于犯罪治理行动的效果也有待科学的评判。概而言之,犯罪治理的实践不断为我们提出新的问题,犯罪治理实践中的指导理念也需不断革新。
犯罪治理实践行动的开展应以正确认识犯罪现象为前提,在认识与对待犯罪问题的过程中,不同的群体、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将会产生不同的犯罪观。对于转型期的当代中国而言,犯罪治理本体层面上的理念革新之核心内容在于树立正确的犯罪观。
(一) 对于犯罪观的理解
犯罪观,是人们对犯罪这一社会现象整体的看法,是人们从社会、文化、规范以及心理等不同角度对犯罪现象产生的认知及作出的评价。[8]在关于犯罪本质及其影响、关于犯罪的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对待犯罪的态度与倾向等方面,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背景下会产生不同的看法。质言之,犯罪观将会表现出时间与空间上的差异性,且人们的犯罪观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不可否认的是,犯罪观具有主观性,不能等同于客观的犯罪现象。但在客观的犯罪现象被实践主体所认知的过程中,犯罪观的正确与否将会影响到认知的准确程度。在犯罪治理实践过程中,我们需要将犯罪现象置于更大的社会背景下进行考察,需要科学地认识犯罪治理的本体即犯罪现象;而从方法论意义上来看,犯罪观作为人们认识犯罪现象时的知识假定与基本框架,将会直接影响到现实的犯罪问题反映到我们意识领域后所呈现出的“图像”及其精确程度,进而对犯罪治理的实践过程与最终效果产生影响。因此,犯罪治理的理念革新,首先需要树立正确的犯罪观。
(二) 树立正确的犯罪观
理念革新之首要是接受相对主义犯罪观,正确认识犯罪存在的必然性。绝对主义哲学思维在对待犯罪现象时认为,社会中应存在着普遍公认的价值判断,每个公民都能够分辨是非善恶,而犯罪应被定位为一种绝对的“恶”,消除犯罪应成为全社会的必然选择,由此形成了绝对主义的犯罪观。同时,绝对主义认为在犯罪与正常行为之间存在一个统一的区分标准,而随着不良因素的消除、犯罪产生的本源被净化,犯罪是可以消灭的。长期以来,我国的犯罪治理一直追求着“除恶务尽”的理想主义目标,绝对主义犯罪观占据着上风,国家既强调不惜一切代价以遏制犯罪,同时又对实际存在的犯罪现象讳莫如深。事实上,犯罪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属于一种必要的“社会代谢”机制,有其存在的必然性,需要更为客观准确地看待犯罪现象。而从历史上来,犯罪学的出现及其研究的发达正是以承认犯罪现象不可避免为逻辑起点[9],犯罪治理的理念革新需要树立相对主义的犯罪观,承认犯罪是与社会文明相伴相生的现象,而犯罪治理的根本出发点在于降低犯罪对社会带来的危害。
其次,提倡科学主义犯罪观,犯罪现象是可以被精确观察与量化分析的。承认犯罪现象存在的必然性是治理犯罪的基本前提,而准确地把握犯罪现象则是展开犯罪治理行动的关键,因此我们需要探索出一门“观察的科学”,通过观察犯罪现象所得出的基本结论——数据收集、原因分析及态势预测,并将之作为科学制定犯罪治理对策——刑事政策——的重要依据,而观察犯罪现象时最为基础性的工作当属犯罪统计。犯罪统计发源于19世纪的欧洲,现已成为全世界范围内广泛运用的对犯罪现象进行定量研究与分析的具体方法,是掌握犯罪数量关系、分部特征与变化规律的基础性工具,包括官方的犯罪统计、被害调查等多种形式。犯罪治理的理念革新,需提高治理行动之科学性,而作为一种对犯罪定量研究的方式,犯罪统计工作(包括被害调查等)在为国家刑事政策、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活动提供科学、全面、充分的决策依据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0]
最后,正确认识犯罪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影响。正如迪尔凯姆所言,“犯罪是为了可能的社会进步所付出的代价”[11],因此我们也要在一定程度上肯定犯罪在社会发展中的意义。但从我国公众对犯罪的态度来看,一方面,犯罪问题犹如“家中逆子,不打不足以为戒”,大多数民众仍在主张积极扩大犯罪圈,提倡重刑化,更有甚者希望多用死刑来有效打击犯罪。而在另一方面,广大民众却又对高犯罪率盲目地感到恐慌,不知道犯罪的真实状况究竟如何,也缺乏对犯罪社会影响的正确认识,由此便产生出一种矛盾心理和犯罪观的偏差。[12]事实上,犯罪源于社会内部的基本矛盾运动,是社会有机体新陈代谢的特殊形式,犯罪实际执行着社会有机体的新陈代谢功能。要保障经济发展、保持社会活力,就必须在一定限度和范围内容忍犯罪的存在;而没有犯罪的所谓的“理想社会”必然会缺乏活力、没有生机。以社会的停滞不前为代价来换取没有犯罪的理想境界,实际上是自杀政策,这是任何一个理性国家与理智民族所不取的。[13]社会要发展、进步,就需要承认社会矛盾与犯罪现象存在的必然性,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通过科学的犯罪治理来保卫社会,同时尽可能减少犯罪对于社会的侵害。
在正确认识犯罪现象的基础上,犯罪治理的实践行动需要依托于科学的手段与方法。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目标提倡在公共事务中践行“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等基本理念,在注重“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这一转变适应了我国新时期社会发展的新特点,昭示着我国社会治理模式正在发生深刻变化。[14]可以肯定,引入现代化的治理理论将对我国犯罪治理的实践行动过程产生积极而深刻的影响。
(一) 治理理论的初步解读
“治理”(Governance)具有高度的开放性,难以获得具有普遍性的确切定义,治理理论也没有唯一的、万能的理论框架。但在治理理论发展演变与实践应用的过程中,一些显著的特征已逐渐呈现出来。[15]治理可以被描述为“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就共同事务所形成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治理注重“使相互冲突的不同利益者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性过程”,实现这一过程的保障“既包括依靠强制力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经人们同意的符合各方利益的非正式制度安排”[16]。
治理理论是当今政治学发展的主要成果之一,《深化改革决定》将这一理论正式引入,对于中国治国理政的影响将是全面而深刻的。这意味着,以往对待犯罪问题时备受推崇的镇压、惩治、打击与控制等理念已经发生转变,科学的犯罪治理成为当代中国的理性选择。在治理理论不断深化并广泛应用于实践的基础上,学者又提出了“善治”(Good Governance)概念。“善治”,即“良好的治理”之意,是一个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治理自我完善过程,强调通过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竞争与协同合作最终建立起现代化的社会治理系统。[17]人类追求良性治理的愿望(善的愿望)决定了治理理论将会不断革新,而治理理论的实践空间将会不断拓展。由此说来,将治理理论融入到我国犯罪治理的实践中,探索犯罪治理理念之现代化,也正符合了“善治”的基本要求。
(二) 现代治理理论的启示
首先,治理主体应多元化,提倡民间社会的积极参与。现代社会中的民主政治体制决定了只有国家主导的公共机构才能保障犯罪治理的有效开展,而制定出刑事政策这一公共产品的基本资源也只有国家才能有效地加以调动和支配。[18]因此,犯罪治理中的国家主导性也具有相对的合理性。但是,国家主导性并不意味着民间社会就完全无所作为,事实上,民间社会参与犯罪治理的程度和作用在不断提高。同时,正如治理理论秉承“开放、多元及相互合作”的基本立场[19],当前犯罪治理中的私人侦探、保安公司、治安承包以及社区矫正等形态表明,我国民间社会已具有参与犯罪治理和维护公共安全等公共事务的意愿与能力。面对我国社会转型期不断变化的复杂犯罪形势,犯罪治理的理念革新需要正视国家在犯罪治理中的机制、资源与能力等不足,通过吸收民间社会的参与来弥补国家在犯罪治理中的负面效应,民间社会参与犯罪治理应逐步被国家认可,并得到国家的鼓励与支持。
其次,重新认识治理对象,在治理犯罪的同时治理引发犯罪的社会问题。对犯罪原因的实证研究表明,众多社会因素、经济因素是造成犯罪率升高并影响犯罪治理效果实现的原因,诸如国民教育差异、收入不平等或贫富分化、失业率、城乡对立问题等都可能成为“培养犯罪人的社会土壤”。从财政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对于社会福利支出变化的犯罪治理效应与公检法司支出变化的犯罪治理效应的比较研究表明,刑事司法中的财政支持增加并不具有明显的犯罪治理效应,反而是社会福利支出的增加带来了更为显著的犯罪治理效果。这进一步说明,在我国转型期内选择治理“培养犯罪人的社会土壤”具有更低的社会成本和更高的犯罪治理效果。[20]此外,犯罪治理中的理念革新还要求我们遵循“善治”理念,在实现“治病”(治理社会土壤)之整体性目标的同时,也要关注“救人”之具体目标,为犯罪人提供更多重返社会的机会,同时对受害人给予更为快速的救治和安抚。而从社会福利的角度来看,犯罪人有复归社会的权利,社会亦有责任吸纳犯罪人并促使犯罪人顺利复归社会。
最后,治理模式的科学定位,提倡以司法模式为核心的犯罪治理。由于我国“但书条款”的存在,性质相同的行为因其社会危害性的“量”——数额或情节——之不同,进而决定了行为最终将被认定为犯罪行为还是一般违法行为,由此便构筑起我国所特有的“定性加定量”的定罪模式。在立法上同时注重对犯罪的“质”的规定与“量”的把握,将犯罪门槛设置得较高并配置很重的刑罚,而在犯罪门槛(罪量)之下的“同质”行为却交由行政处罚来规制,可以说我国国家主导的犯罪治理是刑事司法模式与行政处罚模式同时并存,而且行政处罚模式占据着更大的适用空间。行政处罚的存在固然能够起到集中有限资源以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效果,但也带来了刑法干预严重滞后、行政权膨胀、程序性保障缺失等弊端,与法治国家的要求相距甚远。[21]从整体上权衡利弊,犯罪治理的理念革新需建立起以刑事司法模式为核心的犯罪治理模式,将关涉公民人身自由剥夺的处罚措施全部纳入到刑事司法框架之下,由此来摆脱以行政处罚剥夺人身自由的制度困境,将行政处罚中的社会越轨行为转化为微罪进而纳入到刑事司法模式,最终保障犯罪治理中的程序正义。[22]
在我们展开犯罪治理的实践行动后,付出的代价、取得的成绩以及存在的不足共同决定着犯罪治理的实际效果。而只有科学地评估犯罪治理的效果,才能保证我们犯罪治理的实践行动不断完善,并为确立新的犯罪治理目标提供可靠的参照。
(一) 犯罪治理评估的基本界定
以往,我国在应对犯罪问题时往往强调不惜代价、不计成本,因此对犯罪治理评估重视不够,对犯罪治理的效果也无法形成科学的判断。通常来说,犯罪治理评估,是指评估主体依据特定的评估程序运用恰当的方法来评价和估计犯罪治理行动中的政策依据、执行过程以及实施效果的活动。
犯罪治理评估可以向治理主体提供关于犯罪治理运行效果的基本信息,通过考察和评估犯罪治理过程的各个阶段与不同环节,犯罪治理行动的实际效率、效能、效益都可以被量化,最终能够对犯罪治理的效果作出整体性判断与评价,这种判断与评价可以起到“旁观者清”的作用。[23]同时,一项刑事政策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后,可能会面临或废止或继续存在或作适当修改调整等情形,何去何从完全取决于该刑事政策的犯罪治理绩效。更为重要的是,犯罪治理评估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国家犯罪治理工作以及我国的犯罪现状作出理性认识,进而促进犯罪治理领域内社会公众对国家权力的监督。[24]因此,犯罪治理的理念革新,需要建立起科学的犯罪治理评估机制。
(二) 建立科学的犯罪治理评估机制
首先,引入犯罪治理评估机制,形成科学的犯罪治理评估指标体系。由于我国对犯罪治理的科学化缺乏足够的重视,在犯罪治理的对策设计与效果考察方面多凭借长官意志或主观思维等进行论断,由此忽视了对犯罪治理行动效果之客观、理性的思考。在我国的犯罪治理实践中,评估工作是长期缺位的。曾经,在反思严打政策实施效果的过程中出现争议看法,有观点认为“严打政策在预防犯罪的作用是极为有限的,实施严打后的犯罪率并没有显著的下降”,也有观点认为“如果不实施严打,中国的犯罪态势将更为严重”。[25]但双方观点都没有依托于科学的评估机制,而是凭借着人们对严打所作出的某些片段式的主观判断,既无法证实也无法证伪。犯罪治理评估应当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并应形成一套科学的犯罪治理评估指标体系。这一指标体系可以为犯罪治理的决策者提供量化的、科学的依据,进而为犯罪治理中刑事政策的“优胜劣汰”、刑法规范的“废修补改”提供数据支撑;同时,科学的评估指标还可以帮助社会公众理性地认识犯罪状况,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并积极参与到犯罪治理行动来。[26]
其次,犯罪治理的评估结论需信息公开。目前,评估结论的信息公开是我们犯罪治理中的“软肋”,也是犯罪治理理念革新的核心内容。在我国传统的意识形态中,社会主义制度不会产生犯罪,或者说社会主义国家应是低犯罪率国家,若告诉世人,中国不仅存在犯罪,而且犯罪态势也越来越严重,这不仅是在犯罪治理工作中自曝家丑,更有损社会主义制度的形象。在改革开放初期犯罪形势严峻的时候,国家明显感受到了犯罪给社会治安带来的压力,于是毅然决然开展严打,而这种政策调整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如何被证实,这需要用严打政策实施的效果来检验。然而,对于严打在犯罪治理中的实际效果,我们却是在时隔多年之后才零零散散、陆陆续续地知悉的。事实上,在犯罪治理过程中,在官方与社会公众之间,在决策者、执行者与研究机构之间,缺乏一个信息共享的平台和机制,这是制约犯罪治理科学化的最大障碍。犯罪治理的理念革新,要求公共权力就其在犯罪治理领域的表现和治理业绩向人民交出答卷,由社会公众来评判与监督,而前提便是犯罪治理中的信息公开。
最后,由自我评估到中立性评估机制。我国缺乏有效的犯罪治理评估机制,即使存在有限的评估活动也多表现为主观评价,而且往往都是自我评估,而非客观、具有中立性的第三方评估。自我评估,一方面表现为用自己的成绩与自己比,缺乏横向性比较,无法形成“世界视野”或“比较优势”,由此得出的评估结论必然存在局限性;而在另一方面,我国的评估工作很多时候都是由犯罪治理的政策制定者与治理行动的实施者在内部对自己的行为所作出的评估,①评估主体选择上的不科学必然会造成公众对评估结论准确度的质疑。[27]因此,应提倡犯罪治理评估的中立性与专业性,要求评估者具备专业素质、独立品性以及批判的思维,敢于排除外界的影响和干预,运用专业的知识来科学地评估犯罪治理中的成败得失。决策者和执行者不应成为犯罪治理评估中的主导,在完善评估中立性的过程中,可以通过设立官方的专业性评估机构来进行评估,并鼓励专业科研机构或民间机构参与我国的犯罪治理评估。
自中西文明发生碰撞以来,梳理和探究西方科学的根源、现状及其发展脉络,已成为我们理解并提升自身实力的借鉴;而整理与发现中国发展的传统思维与现实问题,更是实现自身价值的根本保障。二者的交汇,是塑造现代中国发展理念的必由进路。发端于西方的治理理论倡导“开放、多元、合作”的治理模式,实证主义影响下的犯罪统计理论与刑事政策学都是开展犯罪治理的重要理论工具,借鉴与吸收上述科学成果无疑会促进我国犯罪治理理念的革新。然而,由于国家垄断主义色彩浓重(尤其对于犯罪治理这样一个国家长期“监守”的领域而言),“官方”对公共事务的垄断性较强,我国犯罪治理中存在着犯罪观偏颇、信息封闭、权力资源配置不合理等现实问题,犯罪治理的理念革新与机制变革任重而道远。本文在界定犯罪治理基本范畴的前提下对犯罪治理理念革新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意在引起学界的重视,并将相关研究引向深入。
注释:
① 国务院于2004年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该《纲要》对评估机构的认定表明我国在法律规范评估的主体选择上仍是以自我评估为主。而在事实上,评估机构可以包括:决策与执行部门;政府的研究机构;临时组成的评估小组;事业型研究机构(社科院或高校中的研究机构);私营的民间研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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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idea innovation in crime governance
LU Jianping, JIANG Ying
(College for Criminal Law Science,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5, China)
With the transformation of China, idea innovation in criminal governance is of vital necessity. As the practice of taking actions against or reacting to the criminal phenomenon, criminal governance contains such basic categories as“noumenon, process and effect”, around which the idea optimization of crime governance should revolve. The noumenon of crime governance is to recognize the crime phenomenon itself, of which the idea optimization is to establish a correct concept on crime. The process of crime governance consists of actions and methods in practising the criminal governance, and the idea optimization of process of crime governance is to introduce the modern governance theory. The effect of crime governance is about performance evaluation of crime governance, and the idea optimization of effect of crime governance is manifested in establishing a scientific evaluation mechanism of crime governance.
crime governance; idea innovation; criminal concept; governance theory; evaluation mechanism
D917
A
1672-3104(2015)01−0038−06
[编辑: 苏慧]
2014−07−25;
2014−09−22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犯罪统计、被害调查及其应用研究”(2009AC-2)
卢建平(1963−),男,浙江桐庐人,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刑事政策学;姜瀛(1984−),男,辽宁鞍山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刑事政策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