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 黄晖
【摘 要】探讨财经类院校商法课程实践教学所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从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方式以及教学实验室建设等方面探讨如何依托经济管理类、财税金融学、管理学的学科优势构建具有财经特色的实践教学体系。
【关键词】商法 财经类院校 实践教学体系 构建
【中图分类号】 G【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11C-0074-03
21世纪以来,国内法学高校进行了一场法学教育改革,改革的着眼点在于改变过去纯粹理论教学的教学模式,加大实践教学的比重,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考察国内相关教改论文即可发现,各地高校都开设了相应的法学实践课程,设立了法学实验教学中心,大力发展法学实践教学,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改革效果。虽然进步是巨大的,但学界目前对于法学实验课程的建立仍旧处于探索阶段,而且重心都集中在如何建设综合性的法学实验课程,如将法学实验课程分为立法实验模块、诉讼实验模块、非诉实验模块等,对于如何构建某门法学实验课程的整个教学体系未形成共识。就财经类院校的商法课程实践教学来说,如何构建凸显财经特色的商法实践教学体系仍旧处于探索阶段,对财经类院校该课程实践教学的教学目标、教材建设、教学设施、教学方法及考核标准等仍未形成系统的共识。本文拟对财经类院校具有财经特色的商法课程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进行探讨。
一、财经类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与商法课程实践教学
司法部《法学教育“九五”发展规划和 2010 年发展设想》明确提出,法律人才不仅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部门所必需,而且日益成为全社会急需的通用人才和企事业单位专理法律事务的主干人才。社会的发展需要更多的是既懂法律,又懂科技、懂经济、懂外语的高层次复合型的法律人才。特色教育,是法学教育培养目标重新定位的重要指标,是实现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手段,每个法学院都应有自己的特色,没有特色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所以在办学定位上应以特色为本。
就财经类院校来讲,其法学教育如同一朵鲜花,在主流的会计学、经济学、财税金融学等财经类学科的教育资源的土壤上得以茁壮生长。法学与其他具有财经特色的学科资源的交叉融合,使得财经法学具有传统法律学科无法比拟的特色与生命力。因此,财经类院校的法学人才培养目标是立足于财经特色的法学,即培养“懂经济、精法律”的复合型经济法律专门人才,帮助他们成为“懂法律的管理者”,并在未来的实际工作中培养合规意识和理念,不断增强法律风险的识别与防范能力,提高科学决策的水平和有效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
实践教学是指在一定教学环境下,教师有组织、有目的地指导学生进行与专业实务相适应的具有实践性、应用性的学习,从而传承实践知识,形成技能,发展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提高综合素质的教学活动。一般包括生产劳动、专业劳动、课程实验、课程设计、教学实习、科研实践、社会实践、生产实习与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环节。商法课程开展实践教学,与商法课程的特点密切相关。商法是市场经济中的基础性法律制度,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与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并行的二级法律部门,结构极为独特、体系极为庞大、内容极为丰富,是由各个单行法组成的部门法体系,包括独资与合伙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保险法等,这些单行法都属于三级法律部门,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在立法上表现为独立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原理上各有其特殊的内容。由于商法课程包含了市场经济中基础性法律制度的特点,决定了其在培养财经类法律人才中的重要地位。商法课程实践教学的根本任务是培养并提高学生从事商事实务工作的职业能力,通过模拟商事实务情境,将财经院校的法学专业学生置身于类似的情景中,学习处理商事实务的基本规则、技巧,将商事原理、规则与实践操作结合起来,深入了解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制度,使学生具备“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特色实践操作能力,毕业后即可很快适应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对法律服务的需要。
笔者从教学经验出发,认为财经类院校在构建商法实践教学体系时,最关键的问题应是如何将财经类院校的大量的财经教学资源、网络课件、实践基地,融入到商法课程实践教学中,为教学提供资源支撑。
二、当前财经类院校商法课程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无比较权威和统一的商法课程实践教学教材,教学内容未凸显院校特色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制订了实践课程的教学标准。考察国内的商法课程实践教学教材,只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黄勇在2008年出版的《商事法学实验教程》较为统一,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可由授课教师在最初开展实验课程时使用。此外,据了解,各高校的商法课程实践教学的教材都是由授课教师根据授课需要自行编写,打印给学生进行训练。这种做法满足了老师根据所处院校类型的特点选择教学内容的要求,但同时也带来随意及不规范的问题。笔者认为,对比商法课程理论教学教材繁多的局面,应鼓励授课教师将编写的讲义及内容编写成教材,实现资源的沟通与分享。同时,教师在编写教材时,应立足于所处高校的类型特点,编写满足本类高校培养的学生类型的实践需求。
(二)教学方法单一,无法有效地提高学生处理商事法律实务的能力
目前,国内法学院校开展实践教学,可供选择的方法主要有案例分析、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教学实践等等。对于这些方法的优劣,曹兴权、汪世虎在其《法学实践教学改革模式与商法教学之困惑》一文中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他们提出,这些改革模式在商法教学的应用之中,无法取得预期效果,陷入了难以自拔的困境,因而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创新就显得尤为重要。教师在开展该等课程的教学辅导时应当采用哪种教学方法目前无统一规范,实践中由授课教师自行摸索,也未检索到根据实验项目选择教学方法的相关论文。endprint
(三)实验室建设经费不足、设施落后,无法满足授课的基本需要
实务中,商法处理的交易及纠纷都具有一个特点——标的大、案情复杂、专业性强。建设商事法学实验室的核心目标在于情景模拟,即利用情景模拟,使得学生置身于类似商事实务的场景中,掌握处理该等商事实务的基本规则、技巧,具备实践操作能力,毕业后即可很快适应各行各业对法律服务的需要。目前,关于国内的法学实验课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已经开发成功了LETS法学实验系统,杭州法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了Jussoft法律实务综合模拟平台系统,各地高校可以购买使用,但是囿于经费,许多高校都无法购买上述软件,使得授课教师只能依靠单纯的笔、纸来完成实验项目,既满足不了授课需要,也与商事实务的特点完全相悖,更谈不上培养学生处理商事实务的能力。
三、财经类院校商法课程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措施
商法课程实践教学体系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教学理念与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条件、考核办法等。笔者认为,财经类院校在构建商法课程实践教学体系的过程中应突出财经特色,主要可在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方式等方面下工夫。目前,关于国内的法学实验课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已经开发成功了LETS法学实验系统,杭州法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了Jussoft法律实务综合模拟平台系统,各地高校可以购买使用,但是囿于经费,许多高校都无法购买上述软件,使得授课教师只能依靠单纯的笔、纸来完成实验项目,既满足不了授课需要,也与商事实务的特点完全相悖,更谈不上培养学生处理商事实务的能力。
(一)教学目标
应明确商法课程实践教学的目标,即使学生在掌握商法的基本理论与规则的基础上,通过教师授课和学生在学校实验室模拟实务中企业与公司、证券、保险、破产法律事务,掌握商事法律实务的基本操作技能,掌握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和技能,掌握与商事实务有关的各类法律文书的写作规范、提高合同业务的法律实务技能、提高诉讼与仲裁案件证据调查、举证和质证的法律实务技能、提高谈判与论辩的法律实务技能,锻炼和提高商事法律实务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学生逐步将商事法律理论知识应用于商事法律实务中,达到将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有机结合的目的。
(二)教学内容
在选择教学内容时,结合商法实践性的特点,努力建立具有财经特色的商法实践教学案例库。从上述教学改革理念或教学改革目标出发,在选择商事实践课程的教学内容时,既需考虑到商事实法律实务涉及的方面多种多样,如公司设立、上市、资产重组、企业并购等,还可涉及保险、证券等,又需要考虑到充分利用财经类院校财经类专业的师资、实验室的有利条件,通过资源的有效运用,提高学生处理商事实务的能力。因此,如何在纷繁复杂的商事法律实务中选择课程内容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对此,笔者的看法是:从课程教学目标出发,一切紧紧围绕课程设置目标。从课程性质来划分,商法实训课程是属于专业基础型实验,它的培养目标应当是通过对商事法律实务的模拟训练,培养学生具有初步的处理商事法律实务的法律职业能力。至于培养学生熟练的、更高层次掌握处理商事法律实务的能力,仅仅依赖课堂上有限的学时就想实现,客观上也不可能。更高的能力需要学生将来进入社会后,自己通过学习和实践来获得。因此,在选择课程教学内容时,应抓重点、抓关键,而不是广撒网。笔者选择的是跟公司有关的相关实训课程,如公司的设立、企业设立的法律实务、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实务、公司资产重组过程的法律尽职调查、商事实务中法律意见书的起草、公司诉讼、保险合同的审查、证券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的起草等这些财经特色鲜明的实训项目。每个项目都有其各自的实验目的,每个实验项目又与其他的实验项目相关联。如在公司设立的法律实务方面,要求学生模拟完成实务申请设立登记公司所需的关键手续,学生通过填写文件掌握公司企业名称的基本规则、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和程序、第一次股东会会议召开规则以及董事、监事、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义务等,将公司法的理论实际的运用到实务中去。再如,在公司资产重组中的法律尽职调查这个实验项目,学生通过该实验项目中,可以了解和接触到法律尽职调查的基本含义和方式、尽职调查的方法、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等。
那么,授课教师应当如何构建其教学案例库呢?首先,可充分整合财经院校经济管理、金融、保险等专业的师资,与这些专业的教师合作共享与商法课程有关的案例资源。如与金融专业的教师共享证券纠纷、证券上市的实例,与保险专业的教师共享保险合同审查的实例,与会计专业的教师共享关于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实例等,构建具有财经特色的教学案例库,这是综合类法学院校所缺乏的。其次,依托法学院平台,充分挖掘社会资源,与公检法司、大型企业、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银行等签订实习协议,搭建校外实践基地,并从本地公、检、法等部分已审定的案件中,选择跟商法领域密切相关的案例加入案例库,如股东股权纠纷等案例。再次,与律师事务所联系,请求担任公司法律顾问的律师提供经过技术处理的非诉讼的相关案例加入案例库中,如公司并购的尽职调查、公司重组法律文书,等等。最后,收集最高人民法院每年的指导性案例进入案例库,供学生研读探讨。
(三)教学方法与方式
可结合商法案例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与教学方式。商事实务与民事、刑事实务有很大不同的一点在于其非诉性,因此,在选择教学方法时,应以非诉能力的培养为主,以诉讼能力的培养为辅,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具体的做法可采取观摩、评议、参与等方式,任何一种单一的方式都不足以实现对学生处理商事实务能力的培养。因此,必须采用综合性的教学方法与教学方式。一是至少组织一次学生到公、检、法及律师事务所观摩侦查、起诉与庭审的过程。可选择跟公司有关的纠纷,如股东派生诉讼、股权纠纷等,观摩结束后写作观摩的心得体会。该环节主要是培养学生对实体程序的了解与掌握,写作心得体会是培养其法律思维。二是至少邀请校外专门从事商法实务的专家进行一次相关讲座尤其是银行、保险、证券、企业管理等专业人士给学生做讲座,介绍相关领域的新情况、新动向,拓宽学生的信息来源。三是至少起草5份左右与商法实务相关的法律文书,如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该环节主要是通过引导学生掌握商事法律文书的写作规范,培养写作商事法律文件的能力。四是至少组织一次与商事实务相关的模拟法庭,选择与公司相关的交易为切入点,引导学生模拟进行公司法律风险控制、法律意见书起草、诉讼程序的启动、证据的准备、出庭支持当事人诉讼等,由指导教师全程进行指导,纠正错误。模拟法庭结束后完成实验报告。五是至少组织一次与商事实务相关的辩论赛,最好能够选择当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选择争议焦点进行辩论。该环节主要培养学生阅读案例、分析案例的能力及即席口头表达的能力。六是至少组织一次与商事实务有关的热点案例进行案例分析讨论会。如可选择证券法、企业破产法的热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该环节主要培养学生主动关注时事,运用商事理论知识、思维方式分析、解决实务的能力。endprint
(四)教学实验室建设
在教学实验室建设上,可充分利用经济管理类实验室的现有成果,建设具有财经特色的商法实践课程实验室。
1.完善商法实验教学设施。教学手段的多样化,伴随的问题是现有实验教学设施的配置要求问题。这个问题从法学院的角度来讲,是利用先进手段,搭建法学实验教学平台;而就商事法律实训这门课程来讲,是基本的实验室设施的要求。应有专门的实验室供学生上课使用,保证学生上课时可以使用电脑查询相关的范本和资料,以帮助他们高质量地完成实验项目。因为采用了学生为主导的教学方法,学生需要在上课的时间完成文书的制作,这需要很多资料支撑,不能光靠老师的讲授或者实验教材上的范本。完善的实验室设施能辅助老师和学生更好、更快地开展法学实验教学活动。如果没有利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学生在同等时间内完成的项目质量明显不高。考察国内很多的高校,他们都已经建立了法学实验教学平台,有完善的实验室设施作为辅助。如中山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都依托法学实验教学系统,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法学实验中心等。因此,作为尚未使用该等法学实验系统的高校来讲,投入必要的经费,构建本校具有特色的法学实验中心,应是一条捷径。
2.构建完善的商法实验室运行规范。财经类院校的财经特色的学科天然地与法学学科之间交叉渗透,且这些经济管理类学科的实验室建设得已经相对成熟,因此,在建设实验室时,可借鉴经济管理类实验室的成功经验,将经济管理类实验室的资源有机地嵌入法学实验室建设之中,探索建设具有财经特色的法学实验室。笔者在考察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实验室建设时,就发现该校充分利用了经济管理类实验室在教学理念、管理机制、师资配置及运行规范上的优势,将实验室的运行模式引入到法学中来,特色突出,优势明显。
综上,财经类院校商法课程实践教学的财经特色在当前依赖授课教师主动性的发挥,包括对授课内容的掌握、教学方法的改革、实验室的建设、教学资源的整合等,但同时也应认识到,学生主动性的发挥、建设经费的投入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只有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发挥作用,财经类院校商法课程实践教学的财经特色才能得到更好地凸显,商法实践教学才能真正取得成效,才能实现培养既精通法学理论法学基础知识,又熟悉市场经济法律专业知识,具备经济学、管理学、会计金融等专业知识背景的复合型经济法律专门人才的目标。
【参考文献】
[1]王保树,王振民.略论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0(3)
[2]蒋大兴.商法:如何面对实践? ——走向/改造“商法教义学”的立场[J].法学家,2010(4)
[3]曹兴权,汪世虎.法学实践教学改革模式与商法教学之困惑[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8(6)
[4]王继远.实践的商法与商法的实践课程教学探讨[J].网络财富,2010(2)
[5]郝书辰.财经院校依托财经学科优势 促进非财经专业发展的思考[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9(2)
[6]赵旭东.商法课程的历史、现状与未来[J].中国大学教学,2009(9)
【基金项目】广西财经学院校级教改课题(2012A06)
【作者简介】张 敏(1979- ),女,广西贺州人,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民商法;黄 晖(1981- ),男,广西北流人,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责编 王 一)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