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新方
影子银行及其法律风险管理浅析
●庞新方
2008年,西方国家突发金融海啸使“影子银行”这一概念浮出水面,并引发广泛关注。作为一种信贷扩张的手段,影子银行的过度膨胀被认为是此次危机的风险根源。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影子银行系统得以蓬勃发展,为推动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潜藏着业务规范缺失、监督管理缺位等风险隐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稳定。在基层监管一线,受技术、资源等方面因素制约,基层干部对影子银行问题的关注程度相对较低,其审慎监管履职面临较大挑战。因此,正确把握影子银行定义,深入分析其产生原因,认真归纳其典型形式,扎实研判其发展趋势,对监管部门来说显得非常重要。
影子银行(The Shadow Banking System)的概念,最早由美国的保罗·麦考利于2007年的堪萨斯联储经济研讨会上正式提出,称之为“有银行之实却无银行之名的种类繁杂的各种渠道、工具和机构”。前美联储主席本·伯南克在2012年4月总结称:影子银行“包含一系列多样的机构和市场。他们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提供了传统银行的投融资功能,但与传统的银行系统仅保持松散联系,并且很少受到监管约束”。美国影子银行的过度膨胀,以金融资产证券化和衍生化为表现。金融危机前,大量房地产抵押贷款通过影子银行系统包装为各种金融产品,以高杠杆销售给投资者,曾经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快速繁荣,但最终由于房地产泡沫而使整个世界经济遭受了严重打击。
在我国,影子银行引发关注的时间较早。在2011年,银监会已将影子银行风险与平台贷款、房地产信贷并列为银行业面临的三大主要风险。但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影子银行的界定有一定争议。目前,比较权威的一种定义是“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机构和业务”。由此可以看出,影子银行并不特指某类机构,是一个由一系列各种机构和业务相互衔接、组合,具有信用中介渠道功能的系统。
从经济繁荣到金融危机爆发,再到目前全球经济的脆弱复苏,已经大约过去了8年时间。随着对本次金融危机研究的不断深入,监管部门和有关学者指出了美国影子银行的基本特征:一是高杠杆,通过CDS、衍生金融工具实现低成本高收益,危机前期,部分影子银行的杠杆倍数超过30倍;二是高份额,据测算美国 2005年影子银行比重达到44%,影子银行产品的流动性较高;三是多批发,主要依赖批发手段融资,并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四是低监管,缺乏法规对影子银行业务进行限制,直到2013年末,五大金融监管机构才正式批准了“沃克尔规则”;五是低透明,经过证券化、衍生化、信用提级、再衍生化,投资者已经不可能了解手中持有的合约究竟对应着什么样的基础资产。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影子银行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根据社科院2013年4月发布的《影子银行体系研究报告》,当前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存在一些特质:一是由商业银行主导,而非证券业的投资银行;二是一般不涉及严格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但存在资产证券化倾向;三是杠杆率较低,据估算2013年末杠杆倍数不到15;四是主要以零售渠道个人投资者为主体。但国内外影子银行都具备期限转换与流动性转换功能,都游离于常规监管体系之外,都存在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
首先,近年来我国影子银行的快速发展是金融改革不断深入的必然趋势。新世纪以来,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前进,金融体系中的政府管制与计划经济成分逐步退出,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持续增长需求相适应的市场化金融体系。影子银行体系正是在政府主导逐步放松金融管制,鼓励金融市场化发展,促进金融服务效能,推动金融深化进程的行动中得以发展的。其中,银行业股份制的成功改革、各类金融风险的管控与化解、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初步建立等积极因素,为影子银行的萌发与成长培植了坚实的土壤。
其次,整体经济发展对信贷资金需求上升是影子银行快速发展的现实原因。2009年,为平抑国际金融危机风波而形成的大规模信贷投放导致货币供应量猛增。随着调控逐步淡出,投资惯性导致的资金缺口扩大,部分行业出现过剩,资产质量出现下滑,新资本管理办法对资本要求提升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导致商业银行信贷的投放出现下滑趋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钢铁、矿业、小微企业等部分存在有效贷款需求,但风险相对较高的部门难以从银行获取贷款,而只有通过影子银行才能获取资金支持,或承接银行信贷的退出以稳定风险。
此外,政策漏洞与监管套利也是催生国内影子银行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从整个发展趋势来看,影子银行是混业经营的前奏,其涉及的机构与业务繁多,采用搭通道做接驳的形式。在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下,影子银行缺乏有效的监管约束,吸引了各类金融主体参与。通过参与影子银行系统,金融机构能增加收入、改善指标,企业能获取资金用于发展,投资者可以获取超额回报。因此,影子银行在短时间内获得了快速扩张。
按监管情况分,我国影子银行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不持牌照,基本无监管的互联网金融、第三方理财、私募投资等通道;二是不持牌照,监管不足的担保租赁、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业等通道;三是持有牌照但存在套利的银行理财、委托、同业、票据等通道。
影子银行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高进高出。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深入,资金回报要求借助影子银行提升,资金供给者无风险心理收益率超过法定存款利率。民间借贷和委托贷款利率水平在20%左右,超出多数企业盈利能力,迫使债务雪球出现滚动,形成地产、房产等资产泡沫。二是期限错配。短借长用,击鼓传花,缺乏流动性。如一些信托理财通常发售产品平均期限在3-4个月左右,而资金投向期限至少1-2年以上。在项目资金流滚动筹集的过程中,往往需要筹集更高成本、更大金额的后续资金归还到期融资和利息,形成“庞氏骗局”。三是信息不对称。影子银行的资金使用方多为融资需求迫切但又无法通过传统方式获得资金的企业,风险偏高。资金提供方一般缺乏风险识别能力和投资经验,转而依赖中介机构的社会信誉带来的安全幻象,存在刚性兑付预期。四是结构复杂。中国特色的影子银行通过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投资公司、小贷公司、民间借贷等机构形成了一个复杂的信用中介渠道,一方面,当影子银行中一方出现问题时,将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在通道内部高速传染,造成较大范围的影响,另一方面,复杂的结构给跨界监管也带来了难题。
当前影子银行在推行依法治行中还存在一些不利的因素。
一是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淡薄。从业人员对金融法律领会不够,对《商业银行法》缺乏透彻的了解,法制观念薄弱。一方面是员工形成了思维定势,很多时候遇到相关问题却还是沿用原先的方法;另一方面是银行外人士对有关金融法规理解尚不到位。很多人认为相关法律针对的是银行,跟客户或其他人并没有太大关系。
二是缺少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创新。“法”可以广义包括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还有商业银行制定加强内部法制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部分单位领导重视程度不够,知法守法用法的思维不深,思维的定势往往使其在面对新问题时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容易造成法律和实际操作执行活动之间的冲突。因此迫切需要拓展新思维及创新性的金融活动,学习吸收新的法律制度,在法律框架内开展活动。
三是难以协调银行、政府、企业之间的复杂关系,存在政企不分、行政干预的问题。《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但影子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多多少少受到来自行政等因素的影响,缺乏经营自主性。另外还有企业多头开户的问题,影子银行对贷款企业的资金使用缺乏全方位有效监控,企业逃脱债务现象屡见不鲜,为业务经营带来了风险。
四是随着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影子银行逐级配置条法部门来主管各种涉及法律方面的事务。然而内部的业务保障机构并不能发挥理想的作用。这些职能部门会随着金融改革深化不断加大作用,单位领导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然而现实却恰恰相反,这些职能部门往往成为了空壳部门,单位的领导至今对条法部门职能作用不甚了解,并未引起重视。还有的将条法部门靠挂在另一个部门,使其缺乏独立性。正是因为原本在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上发挥法律保障作用的条法部门因单位对其各项职能、任务、权限理解不清,导致条法部门与经营管理部门关系破裂,成为空壳部门。
影子银行在激活实体经济、增加投资渠道等方面可以起到积极作用,从这个角度看,影子银行可谓传统银行体系的良好补充。但应关注其隐蔽性、脆弱性、风险性的特点,加强监管。从长期看,随着影子银行的发展,金融的市场化及监管的全面化应同步提高,改革完善 “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影子银行的发展与其监管实践,将不断推动我国金融业加快深化改革。
一是要提高金融业法制意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要落实到位,形成制度保障。要在法律框架内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定期组织金融业干部职工学习金融法律知识,进行相关培训,透彻理解有关条文。
二是理顺银行与政府、企业之间的关系。影子银行要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提高开展业务活动的独立性;对借款人的资信等级、偿还能力等应进行严格审查,为企业寻租行为守好前门,切实办理好抵押担保手续,保证信贷资产质量;向政府相关部门介绍法律规定,杜绝寻租的后门。
三是激发内部职能部门的作用。必须有效建立自律机制,特别是对自身行为的法律约束与控制,才能防范金融经营风险。因此重点要控制预防法律纠纷,把法律纠纷隐患减小到最低程度,坚持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此外,还应把控经营风险,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来保证安全回流银行资金,保障银行利益。在实际工作中应抓好以下事宜:抓准薄弱环节,做好事前防范,加强流程管理,做好事中参与,完善后续处理,减少事后风险。条法部门应当注意参与风险管理各个阶段,紧贴银行中心工作,在标准制定、业务检查、措施运用、后续处理等各个阶段正确发挥法律的导向和保障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广西分行)
(本栏目责任编辑:范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