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的版权协调模式研究

2015-01-20 21:44黄辉
图书馆界 2014年6期
关键词:版权数字图书馆

[摘要]在网络化的数字环境下,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催生了许多的版权协调模式。有依法成立的或已得到法律认可的法定授权、法定许可、集体管理、版权代理和数字权限管理等协调模式,也有数字图书馆在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过程中实践着的授权要约、默示许可、补偿金支付、“共同体”、开放存取和创作共用等多种协调模式。该文对这些版权协调模式的优势和不足进行系统地比较分析,以期为探索数字图书馆的多元化版权协调模式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版权;协调模式

1引言

在数字图书馆整个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版权问题是始终无法避免的问题。无论是在前期开发中对信息资源版权的获取,还是在后期利用过程中对信息资源版权的许可,国内外科学工作者都一直在积极探索各种高效的版权协调模式。现行的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协调模式主要以单一形式为主,按照其法律状态及现实应用情况,现进行如下分类比较研究。

2依法成立的版权协调模式

下列五种版权协调模式已得到了相应法律的认可,有的还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版权获得或许可。

2.1 法定授权模式

根据我们国家的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作品的权利人依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获得报酬,享有对自己的作品进行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权利,并可以按照协商或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版权利益。所谓法定授权模式就是依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而获得作品的版权。如超星数字图书馆经过不懈地努力,在同行的竞争中不断探索其“超星版权协调模式”的具体实践,避免了一些版权纠纷的法律风险,但是在网络的“大数据时代”,这种模式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不足之处:一是没有脱离单一的传统模式,在遭受“海量”级版权纠纷问题面前,这种模式成本太高、效率太低;二是协调的范围相对固定和狭窄,只能解决“海量”版权纠纷中一小部分问题;三是由于网络信息时代的社会多元化和公众需求多样化,这种模式的采用不利于数字图书馆长远发展,也将限制数字图书馆影响力的扩大[1]。

2.2 法定许可模式

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用户如果事先没有与权利人约定获得作品的使用许可的话,也可以在向权利人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其已出版发行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二十三条、三十二条、三十九条、四十二条和四十三条对适用法定许可的五种情形作了具体规定,这些适用法定许可的情形,都含有著作权人的事先声明这一“例外”条款。在我国现有的版权法中认为这还不是一项完整意义上的法定许可,因为其可能因为这款“例外”而使法定许可无法实现,甚至会被某些权利人所利用,导致权利泛滥。

法定许可模式的优点:一是附带条件的法定许可,即对适用的主体、客体范围和许可费用的支付主体都有一定的限制;二是对许可费用的标准和收取转交都有区别对待。不足之处在于,如果用单一的法定许可模式来协调版权问题,往往让版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为这些行为都不是版权人主动或自愿行使权利,法定许可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权利的行使,这样会导致无法协调好版权人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

2.3 集体管理模式

数字图书馆如果跟全部作品的权利人进行一对一的版权许可签约的话,虽能大大降低法律风险,但成本太高,无法体现数字图书馆的高效性、及时性。正是这些单一协调模式的局限性,才催生了集体管理模式,在数字化技术和电子技术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这种模式在实践中取得很好的效果并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可。所谓版权集体管理模式是指版权人、邻接权人、其他权利所有人在不能行使其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情况下,还有就是在行使权利有困难的情况下,授权给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代为行使,权利人从集体组织中获得利益。集体组织主要是监督权利人的作品使用、与用户协商、发放版权许可、收取版权费用并定期支付给版权人。

集体管理模式存在很多优势。首先,大大降低了版权交易的成本,提高了版权交易的效益,保障了双方的合法利益;其次,促进了信息资源的使用者和版权人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实现双方著作权利益的平衡;再次,集体的版权管理模式有着明显的资金和技术优势。但是,在实践中该模式也暴露出不足之处:一是面对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使用,传统的版权集体管理模式需要及时改进,面临的压力也日益剧增;二是由于现有机制的不健全,导致有些集体管理组织滥用职权,侵害版权人和信息资源使用者的正当权益;三是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出于自身利益,对版权人权益的维护不够积极。

2.4 版权代理模式

版权代理是指按照法律关系,权利人把其作品的全部或部分版权委托给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按约定的比例收取代理费后代权利人行使其作品的版权。版权代理机构可以分为两种:一种直接由作品的出版商作为版权代理组织,这是比较突出的一种类型;还有一种就是有专门的代理公司来作为版权代理机构。这种模式与前面的版权集体管理模式有明显的不同,就是版权代理机构是按照民法上的代理关系和委托关系,管理的一般是版权人的全部或者比较大的版权[2]。

在此模式中比较突出的是以出版商作为代理组织的版权代理模式,所以数字图书馆建设者可以采用出版商版权代理的模式,操作过程比较简单,具有实施的可行性,只需要在作品交付出版时,连同出版合约一起完成版权交易,既降低了成本又提高了效率。美中不足的是此种协调模式的前提条件要作者自愿将其版权行使委托给代理机构,但现实中许多作者不愿意将其作品的版权委托给出版机构来行使,因为在信息网络化的环境下,作品的出版商往往是处于强势地位,而作者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弱势地位,这样出版机构就会对作者提出一些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的要求和限制;另外就是还没有解决低效率和高成本的问题,无法解决当前呈几何级数倍增的“海量”版权纠纷问题。

2.5 数字权限管理模式

由于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信息资源在网络上传播具有低成本、时效性、无损耗性和无界性等特点,这容易使版权人隐入高昂维权成本的尴尬局面。因此,人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一些技术措施来保护版权人的权益,目前最适用的和成熟的技术保护措施当属数字权限管理。所谓数字权限管理(DRM)是指对数字化信息资源在网络环境中被使用时所涉及的各种权限进行规定、保护、监管和描述的一种机制[3]。DRM是数字化信息资源在生产、传输、开发与利用过程中,为保护各方权利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和措施,也正是因为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面临着新兴技术运用的威胁,各国立法才逐步提升了对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保障。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规定了保护对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技术保护措施的相关条款,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第四条、十条、十二条、十八条、十九条就明确规定了对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

数字权限管理模式虽然在微观层面对版权起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但还有不足之处:一是数字权限管理模式对信息资源的接触方式和浏览权限进行了限制,削弱了用户对信息资源利用的积极性;二是限制管理影响了数字图书馆和用户对信息资源的传统使用;三是导致信息资源使用率下降;四是导致信息资源使用者的个人隐私易被泄露。

3实践发展中的版权协调模式

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律规定的版权协调模式还不够丰富,在数字图书馆发展实践中人们不断探索出多样化的版权协调模式。

3.1 授权要约模式

授权要约模式,也可以叫作要约授权模式,就是采用“要约”的方式来进行版权协调,即版权人在作品出版发行的同时,依照作者的意愿,随作品附加一份“授权声明”,表明对作品的版权许可范围、版权许可费用和版权费用支付等内容。这种版权协调模式最先提出来的是书生公司,并在书生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大力倡导。在作品的扉页中,著作权利人表明其数字版权的使用声明:设定使用者使用其作品的具体条件;对其数字化形式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限定版权范围;设定支付版权费用的标准、支付方式和收转机制;以及作品的完整权和署名权。所以,授权要约其实是把权利管理信息结合在版权集体管理中的一种新型模式。

授权要约模式在法律上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同时它的优势也很明显:一是因为授权要约模式是根据给定的条件合约使用著作权利人的作品,解决了传统版权协调模式中高成本低效率的版权交易问题;二是这种授权要约能够直接确定发出要约的人就是作品的权利人,确保版权信息能够快速、准确地在著作权利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传递;三是为作品权利人的持续版权许可提供了便捷条件[4]。显而易见,这种版权协调模式极大地提升了版权协调效率。但这种新的版权协调模式也有不足之处:一是因为附加的“要约”的篇幅不能太长,其表达的内容不很详细,会导致授权要约模式的可行性减弱;二是因为目前这方面的保障机制还不够健全。

3.2 默示许可模式

默示许可是指即使作品权利人并未明确表示可以利用其著作,但从其行为或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推定权利人对其作品的使用并不反对,就认为其许可使用。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对默示许可模式作出相应条款,适用默示许可模式明显就无法可依,所以在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图书馆范畴内能否适用默示许可处理版权问题的认定一直是个争议的问题。

在网络环境下,信息资源的网络传播具有时效性和快捷性,假设每份信息资源的使用都须获得版权许可的话,网络传播的优势将不存在。2005年8月11日,谷歌公司向公众提出一种“舍弃”策略实际上就是一种默示许可模式。最终这个策略一直没有得到美国出版界的认可,因为这种模式把避免侵权的责任转移给了著作权利人,而根据法律,避免侵权的责任是该作品的使用人而不是著作权利人。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九条有“基于扶助贫困的许可” 的规定可认为是首例法律认可的默示许可情形,从此之后,在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信息网络传播权默示许可的作品使用情形,因此,笔者认为在网络时代数字图书馆领域应实行“有限制”的默示许可使用制度。

3.3 版权补偿金支付模式

在我国,版权补偿金支付制度其实不是正式的法律规范用语,它指代的是因为信息资源被大范围地复制使用,而版权人不能或者难以实施对其信息资源的版权许可使用以致其利益不能得到应有保护,于是产生一种法定的对于这些信息资源的复制工具和存储介质进行统一收费,并通过法定或约定方式支付给版权人的制度。实行补偿金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补偿那些非商业的个人复制而造成了的利益损失的版权人,补偿的信息资源范围和补偿的费率都是既定好的、采用比较简单的计算方法,版权补偿金制度是以利益平衡原则作为理论基础的。

作为一种版权协调模式,补偿金支付制度有其显而易见的优势:一是这种模式避免版权许可的程序,节省了图书馆调查各种权利和版权协调过程中的种种经济成本,也缩减了管理开支,降低了交易成本,提升了使用效率;二是防止了著作权利人向数字图书馆提出不合理的高版权费用的要求,也杜绝了对权利的过度垄断和权利的滥用,平衡了著作权利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极大地发挥版权信息资源的社会价值[4]。但是,该模式的不足之处也是不容忽视的:模式的协调范围不易准确定位,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补偿金的支付比例和补偿金的收转等一系列操作都需要有完善的机制来完成,相关的成本也不低。

3.4 “共同体”模式

“共同体”模式是指若干个图书馆以一个联盟的形式跟著作权利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进行谈判达成版权协调的模式。而这些图书馆联盟或者称为图书馆同盟或者图书馆理事会或者图书馆合作体或者图书馆链接,等等,这些图书馆联合体的成员图书馆是与著作权利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达成协议和签订合同的主体,其联合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利益的平等互惠[5]。

多年的实践证明,以“共同体”形式进行的版权协调模式获得版权许可有多方面的好处:一是可以争取到更加优惠的版权交易价格。联合体越大,交易价格就会越低,一般图书馆联盟购买比单个成员图书馆独自购买,大约可以优惠30%至50%;二是以图书馆合作体的形式直接与国外出版商谈判购买国外的图书和期刊等信息资源至少可以节约15%至30%的代理费用;三是可以节约谈判的时间成本;四是可以改进其信息服务工作[6]。我国图书馆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就尝试使用这种模式了,在实践中建立了一批新型联合体,但目前来看,涉及面还比较狭窄,除了少数几个比较著名的图书馆“共同体”如CALIS等以外,其他大部分“共同体”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3.5 开放存取模式

开放存取是指在某些网络公共领域的信息资源可以免费获取和合法利用,使用者在使用这些信息资源时不会受到费用、技术和法律方面的任何限制,只需要在对其进行存取时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对其拷贝和传播的唯一限制就是保证著作权利人对其作品的完整性和准确引用。开放存取意味着学术信息资源可免费向公众开放,同时也意味着学术信息资源的可取得性。开放存取模式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益的信息资源传播方式,它改变了传统信息传播方式,促进了学术信息资源可以不受金钱、技术和法律的影响平等地免费获得和使用[7]。

在网络时代的数字环境下,数字图书馆要持续、高效地发挥其网络信息传播作用,需要开放存取模式。一方面是可免费使用信息资源,加强数字图书馆的馆藏数字资源建设;另一方面,数字图书馆自主开发的特色馆藏信息资源数据库也可以使用开放存取模式,对外放宽版权许可。但这种模式在组织管理和经费来源上还是存在着不足,比如创办一份开放存取的期刊或者建设一个开放存取机构的知识库,都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和高配置设备的物力支持,要达到真正的完全免费获取还是有一定的难度。

3.6 创作共用模式

创作共用(Creative Commons,简称CC)是由美国的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莱斯格教授(Lawrence Lessig)等一批学者2001年建立的“知识共享组织”(Creative Commons corporation)非营利机构发展起来的,是一种在网络上对各种音乐、美术、文学等数字信息资源的版权许可模式。创作共用协议简单来说就是一种版权许可协议,即除了特殊的情况说明外,任何网络使用者都可以免费复制、表演、使用、传递任意一个网点的任何信息资源,前提是要标注信息资源的来源或作者,并且其目的不能是商业性的,也不可以因为某种利益而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并将其发表在一些商业媒体上。

创作共用模式致力于实现资源的完全共享和自由传播,通过在网上共享各种信息资源有利于数字图书馆发挥其价值。由于创作共用模式具有效率高和范围广的版权许可优点,数字图书馆在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过程中可以积极尝试利用技术搜集创作共用信息资源,并适用创作共用模式获取相应的版权许可,不断扩充数字图书馆的数字馆藏和开发新的信息资源数据库;同时利用创作共用协议扩大版权许可,鼓励用户再度创作,推动文化的不断创新。但是创作共用模式在实践中还存在社会认可度不够高、协议规范不够标准和普及力度不够等不足。

[参考文献]

[1] 柳莎.超星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模式研究[J].农业网络信息.2012(1):49—51.

[2] 胡卫丽.数字环境下著作权许可模式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6.

[3] 胡科学.浅析数字权限管理在图书馆中的应用[J].中国科技信息,2009(9).

[4] 刘晶.对数字图书馆取得著作权人授权途径的分析探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08(9):156.

[5] 秦坷.网络环境中影响馆藏绩效的授权模式评介[J].情报资料工作,2005(3):49—52.

[6] 高淑琴.图书馆学情报学开放获取资源类型划分及其现状[J].情报科学,2007(2):157—162.

[7] 周训杰.数字作品的许可授权机制——创作共用[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7(6):33—35.

[收稿日期]2014-10-20

[作者简介]黄辉(1983—),男,馆员,硕士,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图书馆,研究方向为图书馆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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