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图书馆使用商业数据库的知识产权问题探析

2015-01-20 16:00吴丁
图书馆界 2014年6期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高校图书馆知识产权

[摘要]首先介绍高校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基本情况,并指出引进商业数据库是数字图书馆建设的重要环节,然后阐述高校图书馆开展对商业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及重点工作。通过分析高校图书馆使用商业数据库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提出风险规避的措施。

[关键词] 知识产权;高校图书馆;数字图书馆;商业数据库

1高校图书馆使用商业数据库现状

计算机、互联网、信息等技术的飞速发展,将人类社会带入数字化时代,人们创造知识、储存知识、传播知识、使用知识的方式方法也随之产生深刻变革,由此进一步丰富了“图书馆”的内涵和外延,“数字图书馆”这一全新的概念应运而生。2002年5月16日召开的中国高等学校数字图书馆联盟成立大会,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了高校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工作。《国家图书馆“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实施‘国家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催生网络环境下新的文化服务业态”的规划,将高校数字图书馆推向“面向服务的建设阶段”,这就意味着要将独立、分散、异构的数字图书馆进行系统连接,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1]

从十余年来高校数字图书馆的建设情况看,有“自建”和“引进”两种主要建设模式。“自建”数据库是各高校图书馆结合本校教学科研工作的特点自行建设数据库,也叫特色数据库;“引进”是指以购买或租用方式引入成熟的商业数据库。商业数据库是指包含有数字化的图书、期刊、影音资料等文献资源的数据库,数据库的服务商以销售或租用的方式将这些电子资源提供给用户使用,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中文商业数据库有:方正阿帕比、超星电子图书、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万方数字化期刊全文数据库、维普资讯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读秀知识库等;主要的外文商业数据库有: SpringerLink、Emerald、Academic Research、Library (ProQueat)、NetLibrary、ScienceDirect(Elsevier)、MyLibrary。仅以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为例,该库收录了1994年以来的,以学术、技术、政策、教育、科普类为主的国内8 200余种重要期刊,内容涵盖理工、农业、医药、文史哲、政治军事法律、教育、社会科学、电子与信息技术、经济管理十个学科门类。同时该库为用户提供了便捷高效的使用方式,具有一站式检索及专业化高级检索等功能。

相对于自建数据库,商业数据库经多年积累和实践,收录的文献时间跨度更大,学科专业覆盖面更广,文献内容更丰富全面,用户使用起来更便捷。目前绝大多数高校都引进了商业数据库,根据“教育部高校图书馆事实数据库” 2012年对446所高校图书馆的调查统计显示,上述高校年度电子资源采购费总额约为8.39 亿元,馆均为180万元,约占各馆文献资源采购费的37.4%,电子资源采购费已连续6年呈上升趋势[2]。

商业数据库汇集了人类大量的知识成果,对高校的教学科研工作起到良好的支撑作用,是各高校图书馆资源建设和数字化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高校图书馆须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规范商业数据库的使用管理工作,避免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以促进其健康发展,为学术科研活动提供持续动力。

2商业数据库使用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2.1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内涵

1948年由联合国大会颁布《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们对由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点是保护好文献资源的著作权,即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共十七项权利,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3]根据上述法律,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就是要保障权利人的上述权益不被侵犯和损害。

2.2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目的

知识产权是专有性的权利,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而数字图书馆建设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知识的交流和共享,两者间是有一定矛盾存在的。然而,这种矛盾并非不可调和的,有关法律对图书馆和学校教学活动提供了“合理使用”的许可,为图书馆公益性的知识传播活动提供了较为宽松的政策。人们在知识产权的法律中赋予创作者权利、保护其权益,其目的是为了鼓励知识的创造。数字图书馆通过促进知识的交流与共享,大幅提高了知识的使用效率,缩短了新的知识的形成过程。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只是实现的途径不同,一个是法律手段,一个是技术手段,只有在正确理解法律的前提下,才能顺利开展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工作。[4]

2.3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点

从社会分工的角度看,数据库的服务商承担的工作是:搜集、储存、发布、管理数字文献资源,是数据库的建设者、经营者;高校图书馆通过购买或租用方式,从服务商那里获得数据库的使用权,是数据库的用户,同时也承担了向校内用户介绍、推广这些数据库的工作。从法律上看数据库的服务商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库内所收录的内容的合法性,如果与作者之间有版权方面的纠纷,应该由数据库服务商负全部责任。

根据购买合同,高校图书馆在获得这些数据库使用权的同时也有义务管理好这些权限。数据库服务商最关注两类侵权行为,一是未获得服务许可的用户进入数据库使用库内资源,二是数据库内资源被超量下载。由于数字资源本身具有易于被检索、易于被复制、易于被使用、易于被传播的特性,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难度较大,另一方面,随着高校图书馆数字化业务量的不断增加、知识泛在化服务的进一步开展,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面临更加复杂的局面。

3商业数据库的知识产权风险及规避

3.1 商业数据库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风险

商业数据库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风险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3.1.1泄露登录方式。被高校图书馆引进的商业数据库服务商,都会与图书馆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数据库资源仅对校内用户开放。服务商也会通过技术手段限制校外用户的访问,目前常用的技术手段是访问控制技术,该技术有两种模式,即:只为服务对象IP地址段内的设备提供服务的“IP认证”,和登录数据库时需用户输入“用户名+密码”的“ID认证”。然而不少高校为了便于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都有从校外联入校园网的方式,如:远程VPN访问或是设置校内代理服务器,上述登录方式可以绕开数据库服务商对IP地址的限制访问数据库的,对于“ID认证”的登录方式,账号和密码也有泄露的可能。也就是说,存在非本馆读者访问使用本馆数据库的风险。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该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的情况下,“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图书馆是有责任管理好数据库的登录方式,保证数据库使用的合法性。若因登录方式泄露造成了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图书馆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1.2 超量下载现象。数据库服务商一般将短时间内超出正常阅读速度下载库内文献的操作行为或使用软件自动下载文献资源的行为视为超量下载。外文数据库服务商对超量下载的现象尤其敏感,经常因这类问题与国内高校图书馆进行交涉。虽然目前知识产权法规对使用这些数据库的方式、行为没有做出明确的规范要求,但是服务商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在遇到类似情形时往往会由系统自动中断服务,并联系图书馆做出相应处理,或者将本年度的下载量作为下一年度服务费的收取依据。因此,为了保障数据库的正常使用,图书馆有必要引导读者规范使用数据库,避免因超量下载的现象造成数据库服务中断。[5]

3.2 风险规避措施

3.2.1 发布版权申明。普通读者对知识产权有关法律并不十分熟悉,因此,高校图书馆在使用商业数据库的过程中,有必要普及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知识,帮助读者树立相关法律意识,规范读者的使用行为。参照国内一些高校的做法,可以在图书馆网站的显著位置发布“知识产权申明”,其内容一般包括:呼吁读者了解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得向校外人员提供数据库的登录方式;不得进行超量下载活动等。图书馆发布版权申明对潜在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可以起到告诫、劝阻的作用,也是尽了告诫义务的一种证明。

3.2.2 技术上的防范。

对于有条件建立技术防范措施的学校,建议建立智能预警机制,通过分析用户的IP地址、检索习惯、操作规范,及时断开非法用户的链接。对于不具备技术防范能力的学校,建议使用“ID认证”的方式限制登录,以便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能迅速定位到相关责任人[6]。

4相关法律有待完善

知识经济时代,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不断催生出新的知识聚合形态,打破了传统技术条件下形成的知识产权与图书馆公益性之间的平衡。因此图书馆界一直在呼吁出台“图书馆法”,使知识产权对权利人的保护和图书馆对大众的公益性服务之间到达新的平衡,从而加快知识的交流,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7]

4.1 法律落后于技术进步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颁布,经2001年10月和2010年2月两次修正,大致是每10年修正一次;现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2006年5月颁布的,2013年1月修订。相比之下法律修订的速度远远跟不上技术发展的速度。

4.2 法律条款限制数字图书馆的发展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此条款为图书馆数字化服务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法律支持,但是如果仅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就丧失了数字资源方便、快捷的使用优势,数字化图书馆建设也就失去了意义。

5结语

数字图书馆是图书馆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是加速知识流通、促进新知识形成的重要手段,商业数据库的建设和发展是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因此需要图书馆界、法律界及有关从业人员共同努力,为其创造良性发展的空间。

[参考文献]

[1] 师俏梅,田苍林,黄辉,等. 中国高校数字图书馆二十年发展研究[J]. 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1(2):28—31.

[2] 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2012年高校图书馆发展报告[EB/OL].[2014-07-12].http://162.105.140.111/tjpg/201311060956.

[3]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EB/OL].[2014-07-12].http://www.gov.cn/flfg/2010-02/26/content_1544458.htm.

[4] 王爽,王可,薛天菲. 平衡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与文化公益性[J]. 环渤海经济瞭望,2013(6):40—43.

[5] 陈岚,何红珍. 从电子资源超量下载看西部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现状[J]. 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14(4):91—94.

[6] 王英妍,周媛. 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措施[J]. 现代情报,2003(5):90—92.

[7] 邓莹. 论我国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价值取向[J]. 图书馆,2005(5):42—45.

[8]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EB/OL].[2014-08-12]. http://www.gov.cn/zwgk/2013-02/08/content_2330133.htm.

[收稿日期]2014-08-18

[作者简介]吴丁(1980—),男,馆员,研究生学历,金陵科技学院图书馆,主要从事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及竞争情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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