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醉酒身亡,家人怒向旅行社索赔

2015-01-19 10:17江中帆
家庭百事通 2014年7期
关键词:德福旅行社旅游者

江中帆

2013年6月初,江苏省苏州市61岁的吕德福报名参加苏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组织的浙江省安吉县一日游活动。

6月10日,吕德福等游客与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约定:“由旅行社组织参加旅游活动,午餐自理;旅行社有权根据旅游者的健康状况等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安排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需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安全负责。”

6月15日早上,吕德福等49名游客在导游黎坤、冯晓雷的带领下,由司机韩旭东驾驶旅游车准时出发,开始了为期一天的旅游活动。

中午,因午餐自理,吕德福便联系了在安吉的几个老同学相聚。由于多年未谋面,同学相见格外亲切,吕德福便多喝了几杯酒。下午14时左右,醉酒的吕德福被几个同学送回旅游车上。

见吕德福言语含糊、步态不稳,黎坤、冯晓雷便留下吕德福在旅游车上休息,带领其他游客继续旅游。下午15时30分左右,大家陆续返回旅游车,结束了旅游活动。黎坤、冯晓雷见吕德福未醒,就没有打扰他,根据行程安排决定返程。

下午17时30分左右,韩旭东驾车驶进浙江省湖州市某高速服务区内休息。此时,一些游客发现吕德福出现不良反应,脸色也很苍白,立即呼喊起来。黎坤、冯晓雷慌了手脚,在游客的提醒下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随后,吕德福被送至附近的医院。在采取了抢救措施后,医生不无遗憾地表示:吕德福不治而亡。

事故发生后,吕德福的儿子吕世杰通过走访调查,发现带团旅游的黎坤、冯晓雷均未取得《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导游证。事发当日,吕德福午餐后返回旅游车已处于醉酒状态。黎坤等人知道这种状况,却在父亲被旅行团其他成员发现不良反应之前未采取任何措施。吕世杰以旅行社未能提供合格导游,未及时发现其父的人身安全存在危险,未尽到及时将其父送到医院救治的义务,侵犯了其父的人身安全等理由,要求旅行社赔偿近70万元。旅行社则以吕德福的去世与旅行社服务没有因果关系为由,拒绝给予赔偿。

10月30日,在多次交涉无果后,吕世杰以奶奶、母亲、妹妹等吕德福的亲属为原告,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计68.9万元。

11月20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围绕吕世杰等人是否有权提起违约之诉,旅行社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两个焦点进行争辩。旅行社代表辩称,根据《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约定,旅行社提供了应该提供的服务。在服务过程中,旅行社并没有违约的行为,吕德福因自身原因导致离世,因此,双方不存在合同纠纷,请求法院驳回吕世杰等人的诉讼请求。

2014年4月10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等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旅行社对吕德福的离世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吕世杰等人作为吕德福法定继承人承担其自负的60%的责任。吕世杰等人因吕德福死亡而导致的经济损失总计528502.5元,判决旅行社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计2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题图与本文无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过度饮酒至醉酒状态,从而导致不治身亡,理应由死者承担全部责任。那么,本案中的旅行社为何要承担40%的责任呢?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旅游合同中,旅游者和旅行社均不希望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在旅游期间受到侵害。无论合同内容是否明确约定,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义务,都必然是此类合同的重要内容。《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该条例系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认旅行社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

吕德福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旅游者,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是履行合同的重要义务。吕德福在自行安排的午餐活动中应当预见到如饮酒过量所导致的不利后果,应当根据身体健康状况适量饮酒,且在发现身体不适、存在危险时,如意识清醒也应当及时告知导游或提醒其他旅游者以避免损失扩大。然而,吕德福缺乏对自身体力状况、适应能力的准确判断,也未采取自我保护措施,为不良后果埋下了安全隐患,故他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的约定,旅行社应当安排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但本案中的旅行社委派的导游、司机均未取得导游证。导游是依法取得导游证,具备适应导游工作需要的专门知识的专业人员。导游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是旅行社履行合同义务的直接代表。旅行社派遣是否持证的导游,不但影响旅行社是否适当履行法定、合同义务,更会影响旅游者享受到的服务效果。本案中,旅行社未安排持证导游,是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方面。旅行社在引导旅游者游览和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均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吕德福系超过60岁的老年人,旅行社应给予高于普通旅游者的注意义务。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未尽到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的安全保障义务,未主动帮助吕德福及时采取医疗救护措施。因此,旅行社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以至于使吕德福陷入危险的环境,应当对吕德福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因此,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原告21万余元是有法可依的。

戴新华(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法官)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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