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齐林梅
和谐矿区建设,是内蒙古自治区根据全区产业发展实际做出的重要举措,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具体行动,是自治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这一行动旨在解决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引起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干扰矿区群众生产生活正常秩序及其引起的社会矛盾等突出问题,着力改善民生,促进全区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全面开展了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矿群关系和谐型的和谐矿区建设工作,初步构建了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调节机制、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补偿机制、资源开发利用的利益共享机制和矿区矛盾化解机制,形成了一批制度成果。但是,以绿色矿山为基础的和谐矿区建设任重道远,示范模式尚未形成,示范作用尚未体现。今年是全面推进和谐矿区建设的关键年,从自治区人大、政府到各盟市,都以空前的力度重视和抓和谐矿区建设。为了配合这项工作,加强宣传,本刊将陆续报道一些做得好的典型企业,以发挥示范作用,为和谐矿区建设鼓风扬帆。
矿山建设呼唤发展,更呼唤绿色,呼唤和谐。为全面推进全区和谐矿区建设,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指导工作,使和谐矿区建设步入新轨道,展现新画面,形成新气象,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第79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和谐矿区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13年9月18日印发)。
这是深化和谐矿区建设的冲锋号,号令全区和谐矿区建设步入深化进程。
《通知》明确指出,全面深化和谐矿区建设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长效机制是纲,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一个也不能少。要全面落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监督矿山企业加强道路硬化、防尘抑尘、噪声隔挡、污水处理和尾矿库加固与防渗等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矿山复垦复绿及污染和废弃物综合治理与利用等关键工作;探索生态补偿的实现方式,使矿区生态环境进一步好转,将资源开发对矿区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坚决制止和打击破坏矿区生态环境行为。要着力改善矿区群众的民生问题,落实好被征地农牧民的征地拆迁与搬迁安置补偿,认真解决失地农牧民的社保与就业问题。依法制定相关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安置矿区群众就业,捐助资金发展矿区社会事业,依托矿山实际扶持矿区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真正实现企业发展、矿区群众受益。《通知》要求各地区要在绿色矿山的基础上,建立3至5个和谐矿区建设示范矿山。
化解矿群矛盾是和谐矿区建设的关键一环。《通知》要求,矿产资源丰富的旗县、乡镇要成立矿群矛盾协调处理协调机构,建立和完善政府、企业和矿区集体经济组织议事工作机制,积极开展矿山企业与矿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共建活动,搭建矿山企业与农牧民协商沟通平台,解决农牧民的合理诉求,及时发现和化解矿群矛盾,避免造成群体性事件;引导和支持矿区农牧民利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与争议,积极提供法律援助和便利的法律服务,使依法解决农牧民诉求成为常态化;按照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标准的要求,由旗县人民政府统一制定本辖区矿山征地拆迁与安置补偿标准,避免因标准不一致导致互相攀比,而引发社会矛盾;建立旗县多部门联合执法新机制,形成“合署办公、合力工作、密切合作、联合执法、快速反应”工作新格局。
《通知》要求,各盟市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和谐矿区建设的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谐矿区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积极推动和谐矿区建设深入开展。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与不足,形成工作成果与建议。要强化对和谐矿区建设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不力,特别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地区,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和谐矿区建设工作任务繁重,千头万绪,无论建立长效机制、化解矿群矛盾还是加强监督检查,都必须在强化领导的前提下进行。
《通知》指出,各盟市和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开展和谐矿区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和谐矿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已经成立和谐矿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政府的主体责任,明确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强化部门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构建政府牵头、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工作体系,扎扎实实地将和谐矿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