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工作的看法

2015-01-18 05:52周瑞华张广亮
人间 2015年30期
关键词:初查举报人检察长

周瑞华 张广亮

(河南省长葛市检察院,河南 许昌 461500)

浅谈对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工作的看法

周瑞华 张广亮

(河南省长葛市检察院,河南 许昌 461500)

举报线索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源头,管理好举报线索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取信于民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工作有利于充分挖掘举报线索利用价值,减少违规违法办案的机率,从源头上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检察机关;工作措施

“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是指,举报中心对自侦部门初查后作出不立案决定、当事人未提出复议的举报线索,主动开展审查的一项事后监督工作。其制度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举报中心收到自侦部门的回复文书后应当及时审查,认为处理不当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开展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工作,对于充分挖掘举报线索利用价值、减少线索处理的随意性、有利于促进自侦部门初查成案率的提高,并且更有利于增强举报答复的针对性、减少违规违法办案、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依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举报中心可以对自侦部门所有查办结果提出不同意见,但是实践中对于初查不立案这类查办结果是存在分歧的。通过分析梳理自侦部门处置举报线索的现状,对于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的必要性和发生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三个相对”:

一是举报线索在查处难度上处于相对劣势。举报线索不论实名举报还是匿名举报,都有真有伪,有真实的也有夸大的,有公心、还有私怨陷害,有亲眼所见也有道听途说,质量往往参差不齐,举报线索的质量差异使得查办举报线索的成本收益比案中带出的线索和其他机关(主要是纪委)移交的线索,存在明显的劣势。对于自侦部门来说,只要其他来源的线索能够满足当前办案需求,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只能往后排。

二是控申部门在工作质量上的相对不足。举报中心移送的线索相比纪委等机关移送的线索存在明显的工作质量上不足。纪委本身就是专业的案件查处部门,经过纪检审查并移送检察机关查处的线索在多数情况下已经是半成品甚至成品。而基层检察院控申部门在只有屈指可数的几名工作人员的情况下,接待、申诉、举报、赔偿、救助以及各类维稳工作一样不少,也就很难指望举报中心的线索在审查力度上能有高质量的前期加工。致使控申部门移送的举报线索不被重视、成案率低。

三是举报中心在监督职能上的相对缺位。由于举报中心的监督职能长期处于相对缺位状态,事中督促和事后监督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现象普遍存在。《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明确赋予举报中心进度掌握、情况知晓、跟踪督促和结果审查的职权,但由于控申部门与自侦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地位不相当的状况以及举报中心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往往控申部门最终只能迁就附随自侦部门。

作为检察机关,开展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工作不但能从诉讼程序上有效的遏制有案不立、违规执法、人情案等情况的发生,也能从源头上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一项好的工作机制要发挥成效应首先予以准确定位,并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的主体是举报中心,审查的对象是本院自侦部门,审查的内容是不立案的查办结果以及回复文书中对查办过程和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表述,审查的结果是“举报中心认为处理不当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 因此举报中心与自侦部门的关系,不能仅仅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而更应该是举报职能与侦查职能之间互相配合、协作制约、推动促进的关系,这样才有助于更好地开展不立案审查工作。在此基础上就需要做到明确职责范围、规范操作流程、制定得当的协调机制,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笔者从控申工作实际出发,对做好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工作浅谈以下四点个人见解。

(一)对审查程序进一步明确细化。

一是要明确核查条件。将自侦部门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纳入审查范围。二是要确定核查的标准。对于举报反映的情况是否已查实、被举报人的主体身份及基本情况是否查清、被举报人是否有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况、不具备查处条件的情形是否存在;自侦部门初查核实的事实是否不构成犯罪;自侦部门的初查过程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等问题作为核查依据。三是严格核查时限,举报中心审查不立案线索,自收到自侦部门决定不予立案回复文书之日起可以规定一个期间办结,以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四是对重新初查的要件进行规范,经核查,原举报中涉及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线索未予以初查的,或有可查条件而未予继续深查的。可以由举报中心提出重新初查意见,报分管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并送达自侦部门执行。

(二)举报中心严格把好线索关。

举报中心应当加强线索移送前的审查和初核,对举报线索进行有效过滤和加工,保证移送的线索的质量,如此,可以弥补举报线索在查处难度上的相对劣势,有效降低移送线索的查处难度。

(三)建立健全预警机制。

一是加强催办。由举报中心对线索的初查进行催办,对退回自侦部门补充初查的线索,发现自侦部门未及时展开补充初查且未回复的,举报中心要及时督促自侦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二是推动整改,举报中心如果在不立案审查中发现自侦部门初查工作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向自侦部门发出《整改建议书》,自侦部门不予回复或未采取整改措施的,举报中心应及时向检察长报告情况。

(四)提升答复效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做好不立案线索的善后答复解释工作,控申部门联合自侦部门搭建共同答复平台,向举报人公开初查情况、审查过程,就有关法律规定做好释法明理工作,做到以理服人、公平正义,进而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涉法信访案件的发生,促进社会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

D920.4 文献标识码:A

:1671-864X(2015)10-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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