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替考入刑的思考

2015-01-18 05:52陈悦
人间 2015年30期
关键词:教育部门修正案作弊

陈悦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0)

关于替考入刑的思考

陈悦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0)

通过对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把替考也写进了法律,这对于规范社会行为有重要的意义。

替考;入刑;意义

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开始正式实施新增“替考罪”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考试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所以,在高考等考试中替考,将受刑事处罚,而英语四六级等部门规章、文件设立的考试,不在“替考罪”的范围。

今年高考当日,有相关报道的江西替考案引发高度关注。替考行为在之前的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一直有声音呼吁“替考入刑”。去年,刑法启动修订,新增“替考罪”的规定。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开始正式实施新增的“替考罪”。法律草案(一)规定为“国家规定的考试”。据统计,目前有4类200多种国家考试。审议时有委员提出,是否这200多种考试出现替考等作弊行为,都要受刑罚建议进一步明确。对此草案二审修改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据统计目前有十几种,包括高考、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等。也就是说,草案缩小对替考等考试作弊行为刑事处罚的范围,将打击面主要聚焦在国家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考试。

相关专家学者认为,在所有国家考试中有替考等作弊行为,都应受到处罚,草案缩小处罚范围,可能是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如果将200多种考试都纳入刑法处罚范围,执法存在一定难度,不可能实现法治效果。

根据最新法律规定,无论是组织替考,代替他人考试,还是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都要受到刑事处罚,但量刑不同。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代替他人或让他人替考的,将受到拘役或者管制。

对此各方有不同意见。有观点认为,代替他人考试的,往往学习较好但家庭贫困,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比如高考,往往是父母做主,如果一律入刑,处罚过重。但也有观点认为,应该严厉打击,替考和代考都应入刑。我赞同后者的观点 ,因为能参加高考了,也就都是成年人了,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同时,也是对法律的尊重。另外,笔者认为,替考行为与成绩好不好、家庭条件好不好无关,都是影响考试公平、教育公平的行为,一个学生作弊可能影响所有学生的利益,仅仅开除或取消考试资格,处罚过轻,应受刑事处罚。

考试公平是最基本的社会公平,应当通过修改刑法加大打击力度,同时严格执法。之前对于替考行为,法律规定和执法环节都不尽完善,使一些参与替考行为的人逍遥法外,比如高考替考案中是否存在贿赂行为、渎职行为等,每一个细节都应严格调查。

考试作弊,是我们这个分数至上的国度的一个特别明显的问题。为严惩考试作弊行为,维护公平的考试秩序,修正案九专门就考试作弊犯罪作了规定。

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卷、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后寒门出身的学霸们可要注意了,千万不能为了贪图“官二代”、“富二代”学渣的那点点报酬而替考,那样不但可能学籍不保,而且可能因此触犯法律。

为什么替考现象屡禁不止?最关键的是违法犯罪成本太低。高考第一天,南昌曝出了替考新闻。我们可以看出,替考已成为一项发家致富的产业和有组织有规划的活动,有能力成批次制作假身份证和假准考证,甚至可将替考者照片,大胆得放到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官网,这真是太明目张胆了。这事并非首例。就在去年,河南杞县高考替考事件,涉案100多人,其中有大批的公务员。为什么替考现象屡禁不止?最关键的是违法犯罪成本太低。以河南替考事件为例,尽管教育部门承认“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但处理结果是对涉案公职人员,也就是来个处分了事;被替考者取消成绩,暂停国家教育考试3年;替考的大学生开除学籍。只有替考中介人员与具体牵线的学校员工,才已“移交司法机关”,而且也没有了相关的后续报道。教育部公布处理结果后,大家认为起不到警示作用。因此在当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拟将组织考生作弊、替考及请人替考行为,纳入定罪量刑条款。为何会处罚很轻?那是因为参与作弊者多数与当地教育部门关系密切,如果案情重大,当地教育部门也有管理责任,所以就这么结束了。

其实,破解这一难题的办法也很简单,就是依法惩处。虽然目前刑法条文对替考入罪没有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表述的那样明确,但并非无法可依。此前早有专家建议,国家公职人员参与作弊,涉嫌滥用职权罪;社会人员组织群体性作弊,涉嫌泄露国家机密罪和扰乱公共秩序罪;家长和考生参与作弊,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扰乱公共秩序罪。

问题在于,教育部门应当如何作为。比如这次南昌替考事件,教育部很快回应:已责成江西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迅速调查核实情况,并请公安部指导有关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是取消成绩、停考3年,还有替考者开除学籍之类,最后才提到“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凡发现替考现象,首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教育部门协助调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在法律管不到的部分,再由党政机关包括教育部门追究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的责任,给有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如此,才有可能确保高考公平公正,维护广大考生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G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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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864X(2015)10-0055-01

陈悦,女,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13级研究生,法律硕士(非法学),江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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