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楠
【摘要】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中华法系的本质是礼和法的相互渗透、融合。唐代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典型代表,最能充分体现礼法结合的文化渊源。其别具特色的礼法关系,对于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深入探析这一关系,对今天的法治发展和建设意义重大。
【关键词】核心价值观 法治 礼法结合 唐代
【中图分类号】D902.2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当代法治的重要思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这个价值体系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核心价值观的目标价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法治价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则是行动价值。通过法治价值把目标价值转换为法治主体的行动价值,是倡导和培育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在“三个倡导”的基础上,我国开始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方针下,以实现立法科学、司法公正、执法严格和全民守法的法治体系为目标的法治建设新时期。
从最初的移植、借鉴到今天立足自身的文化土壤和本土资源,实践证明,法治建构和法治文明离不开中国的历史和国情。礼法关系是中国法律文化中的重要特征,礼与法的结合成为中华法系的本质特征和文化渊源①。礼法融合自汉代开启,在唐代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完备,因此唐代的礼法结合最能体现中国古代的礼法关系,其代表性法律《唐律疏议》更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达到成熟的制度性标志。深入研究唐代礼法结合的重要特征和实践方式,可以发现:当代中国法治精神与传统的礼法结合法律文化之间有着共同的文化流动;国家的法律表达具有个性化的特征,表现为具有浓烈的地方性知识形式所反映的一种社会规则和社会控制方式,这对于一国法治的发展有着深远影响;从唐代礼法结合制度的发展来看,它有着完备的法律制度,以人的主体至善为价值基础,而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思想则对礼法结合进行了扬弃性选择,体现了当代法治精神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整合性发展。本文将围绕三个特性论述唐代礼法结合与核心价值观中法治思想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影响。
内在统一性:道德与法
礼与法的关系密不可分,其中儒家文化是礼法结合的主要动力和核心内容。“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思想起源于西周时期,汉代儒法合流后这一思想被确立为古代的治国方略。唐初期太宗李世民主张治国应“以仁为宗,以刑为助”,重视礼的作用,尤其是儒家道德思想的教化作用。在这一治国思想的指导下,礼法结合思想在唐律中得以全面贯彻,《唐律疏议·名例》中就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②而当代的法治思想要求必须先有一套内容正当、形式完备并自成一体的法律体系作为实现的基本前提;道德因素仍是当代法治的基本要素之一,法治的发展离不开道德,这就要求社会主义道德必须具备的主要内容。因此,道德与法是礼法结合与当代法治所共同具有的内在统一的基本范畴。
唐代礼法结合的最成功之处在于将深入民众意识中的礼的观念内化于法律之中,从而形成一种精神凝聚力,使民众有礼可依,有礼必依,违礼必究。唐代礼制度的完备和儒学思想的传播有力保证了这一凝聚力的形成。唐律将儒家思想融入法律制度中,使儒家思想的道德价值观更深入人心,有助于塑造善良、勤劳、朴实为主体性格的民风,对中华民族精神的形成和塑造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唐代礼法结合更重视人伦关系,重视刑律与道德的关系,使中华法系的制度体系趋于完善,唐律中所提出的“刑以弼教”、“感化主义”、“恤刑主义”等基本原则是其集中体现。例如:在家族伦理关系中,唐律建立了一整套的父权家长制度。儒家认为君子的孝道以礼为贵,孝是礼制的根本要求。《唐律疏议》中规定了“十恶”之一的“不孝”罪,把“不孝”列入十恶不赦之中,可见唐律对孝道的重视。同时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几千年来一直被倡导。唐律中有“诸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对于“轻罪及十岁以下、八十岁以上者,废疾、侏儒、怀姙皆颂系以待断”,只要不是犯“十恶”不赦之罪,都可以赎免刑罚而不受法律的制裁。可见,礼法结合实质上是一种被赋予了道德意义的法律。唐律“一准乎礼”的特点中深深蕴含着儒家的道德精神,是一个体现着儒家精神的道德法典③。礼法互补推动了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这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代表了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征。因此,在唐代的礼法结合中道德与法的关系是核心内容,在这对范畴中,儒家的伦理道德是居于法律之上的。
核心价值观中法治的基本思想从实质上也体现着社会主义道德不同层次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首先规定了爱国的社会公德,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对人民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以及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并提出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其次在公民权利和义务中也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容,即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社会和经济方面的劳动、休息和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等,同时规定了尊重社会公德为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道德内容在《宪法》中的体现表明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被法律化,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保障,不仅有助于引导良好的社会风气,也为依法治国的实现奠定了良好的道德基础。中国的现代社会尤其是近几年来由于道德滑坡、人性冷漠等导致的悲剧接连出现,这也要求当代的法治建设应当对公民的道德规范重新进行审视和定位,“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④,强调以道德心来有效地预防犯罪。在这里也并非是说要像前人那样“复礼”,当代法治精神中的道德要求也不等同于儒家的道德体系,而是结合现代中国法治社会的发展特点,总结传统“礼法”当中的精华部分,在塑造个体的道德观念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共同一致性: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
礼是一种封建宗法等级制度,属于伦理道德的范畴,是儒家文化的灵魂所在。法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为统治阶级服务而管理国家和社会,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强制规范。礼与法虽属于不同的范畴,但却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即二者都是治理国家的一种手段。在春秋时代礼崩乐坏之后,经历了战国诸子百家争鸣和先秦的发展,礼法结合的雏形开始形成,法家倡导的法治虽然代表了先进的生产关系,但是过于激进也不符当时民众的普遍社会心理。在此基础上的社会变革虽有国家的支持,却被社会各阶层抵制。而儒家则在合理吸收法家思想的基础上,将儒法两家的思想更好地融合,用传统伦理道德的礼制来维护社会稳定,推行礼法结合的国家统治,形成了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社会控制模式⑤。在唐代,这一社会控制模式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社会控制的主要方式体现在:首先,明法慎刑,宽仁治天下的思想体系。唐朝初期十分注重法律制度的建设,统治者认为法律是国家权衡统治的重要依据和准绳,因此要重视法律的发展,同时也要“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⑥的谨慎用刑。其次,以德礼为本,以刑罚为用。经过汉代与魏晋的发展,作为伦理道德规范的礼制大多内容都已被法律化了,至唐朝之时,礼已成为唐律的最根本特征,在社会控制的手段中,礼与法达到了近乎完美的结合,不仅促进了唐代盛世统治的出现,而且为以后各朝代所沿用。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古代的历史发展事实证明,国家要保持繁荣稳定的发展,离不开实现良好的社会控制,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时,必须建立与社会发展相符合的道德规范体系。国家的法律规范能够实施的前提条件是法律体系与道德体系的协调发展,在此基础上,社会控制的方式才能达到国家预期的效果。
现代社会法律的发展方向决定了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建立已成为国家主要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法治精神的确立和完备成为必然。法治的伦理支撑是道德秩序下的理性自律精神的培育;法治的重要内容即规范性制度,不能单纯以暴力强制,需要人民的内心对道德价值与法律价值进行认可,并自愿遵从,这是法治实现的前提条件。不仅法律制度的运行需要道德伦理的支撑,国家的权威性和法治的建立都需要如此。传统的道德秩序是建立在社会等级制基础上的,今天的中国社会道德,体现在自由平等和权利保护的现代公民性的特征之上⑦。没有良好的公民道德体系,社会制度将很难有效运行,因此需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建设,培育公民道德情操,才能为法治的实现提供有效的精神支撑。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中,社会控制可以分为外在的社会控制和内在的社会控制⑧:前者表现为社会主义的法治,也是社会控制的主体内容;后者则需要加强公民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建设,它是外在控制的支撑力量。因此,当代的法治建设需要加强道德伦理体系即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建设,以道德建设促进法治国家的构建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路径。我们去理解“依法治国”或者“法治”精神,往往从西方的法律文化中去追根溯源,事实上,深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可以发现有很多精神是有迹可循的。正是依靠这种传统社会形态下的“法治”,中国的社会进行了有效的国家统治。
形式共通性:法治思想体现了礼法结合的整合发展
中国的传统文化虽然无法孕育出现代化的法治,但必须承认的是传统文化中礼法结合的特性确实存在值得我们关注的法治因素,这也成为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种文化限定⑨。我们今天建立法治社会,推进法治发展,既需要学习西方优秀法律精神,也要对中国特有的传统文化进行扬弃性的选择。从传统文化中发掘优秀的内容,发现中国法治建设的有效性资源,传统礼法结合中对当代发展有益的内容经过改造与更新,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增添了传统动力。这正是当代法治对礼法结合的整合性发展。
礼法结合的过程中,形成了很多被认可的协调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的行为规范,其中也蕴含了人权保障的理念。孔子提出统治者要以仁爱治理天下,实行仁政和德治。孟子也认为:国家的根本是人民,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因此,君主必须与民众同呼吸共命运,才能受到民众的拥护,从而稳固政权。民众是国家的根本和社会的基础,可以说是中国古代人本主义的代表。这一点在唐律中得到了体现,《唐律疏议》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需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执行法律的官员若滥用刑法、拷打犯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拷打犯人致死的要受到徒刑两年的刑罚,这种规定使得罪犯的生命不会被随意剥夺,从法律上保障了罪犯的基本人权。同时对死刑犯的执行也非常谨慎,《唐律疏议》中提到:“诸死罪囚,不待覆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即奏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即过限,违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在对死刑犯执行前,要“三覆奏”,才能处决;即使完成“三覆奏”,也要等到三日后行刑,未满三日的要“徒一年”。这样的仁义思想,在中国古代以往的律法中是很少见到的。现代社会的法治发展也提出了保障人权的要求,人是社会的主体,应成为国家和社会活动的出发点和目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更好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从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我国宪法中,也将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其中。
唐代礼法结合提出的“事断于法”和“明德慎罚”思想,体现了追求司法公正的人本主义思想,不仅对中国古代法的发展意义重大,也对当代中国法治的构建影响深远。在唐代,统治者建立了完备的司法机构:设立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个机构,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和御史大夫这三个机构的长官组成会审法庭,专门负责审理重大案件,称为“三司推审”。三个机构相互监督、互为合作,以达到审判公正。三司的出现也改变了以往历代最高司法机构单一设置的格局,有利于司法权力的扩大和司法机关的独立。现代法治的要求,司法公正是重要内容。司法是法治的维护者,司法评判的公正性是法治维持的关键所在。著名哲学家培根曾说“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因此,要确保司法公正并长期坚持,必须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体系。
我们对传统的礼法文化进行批判性继承,是要吸收传统文化中有益的、合理的成分,如体现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的思想和价值观念等,使法律的变迁获得持续而稳定的民族心理认同,从而增强民族凝聚力和民族文化的支撑力。对中国的法律传统,法学家庞德评价“中国在寻求‘现代的法制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中国未来的法治建设需要在传统的架构中才能实现,而中国式的法治,也必定是要根植于中国特有的民族法文化土壤之中,承受传统与现代法治嫁接的,体现中华民族对法治独特心理、气质、观念、价值的理解和诠释的社会主义法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鸣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号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目标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绵延5000多年的中华文明,我们应该多一份尊重,多一份思考。对古代的成功经验,我们要本着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去之的科学态度,牢记历史经验、牢记历史教训、牢记历史警示,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借鉴。”因此我们要构建公正合理的法律制度,实现社会主义法治,适应世界的不断变化发展,需要在传统礼法结合的基础上,消除传统法律观念中的消极因素,继承有利于当代法治国家构建的积极因素,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有选择地吸收其他国家法治文化的有利因素,才能更好地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
(作者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应用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本文系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基金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YS121)
【注释】
①王立民:“论唐律的礼法关系”,《浙江学刊》,2002年第2期。
②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15页。
③苏亦工:“唐律‘一准乎礼”辩证”,《政法论坛》,2006年第3期。
④吴家清:“国家与社会:法治的价值选择”,《中国司法》,1999年第7期。
⑤何俊:“中国社会治理方式的历史考察与现实选择”,《中外法学》,2001年第4期。
⑥韩雪风:“论法治社会和中国法文化传统”,《政法论坛》,2004年第2期。
⑦彭蕾:“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建设法治国家的启示”,《法学论丛》,2008年第2期。
⑧邢朝国:“从摒弃到尊重:现代法治建设与传统文化”,《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
⑨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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