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苏
摘 要:“家庭和睦事事兴,家庭安宁国家宁”,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元素,对婚姻家庭的稳定,世界各国都给予了很多的关注。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已成为时下非常普遍和突出的社会问题,从黎民百姓到政府官员、专家学者,都对第三者问题及其产生的社会危害进行了很多的讨论。截至2011年,中国已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法律对社会现象的调整并不全面,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问题便是法律大网中的漏网之鱼。随着该问题的日益严峻,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保护婚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刻不容缓。
关键词:第三者;婚姻家庭;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4-0317-02
一、第三者概念的界定
时间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迎着改革开放的春风,中国的社会面貌如动手术一般发生了巨大的改观,随着党工作的核心方向从阶级斗争转变为经济建设,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发展理念洞开了中国的国门,西方的性解放理念也通过打开的国门传入国内,传统思想道德和社会伦理的圭臬被撕开了口子,婚外人与已婚者结婚、同居等现象与日俱增。坊间通常把这种破坏他人家庭的人称之为“第三者”,1984年,中国最高审判机关的司法解释首次提到了“第三者”和“第三者介入”的概念。至此,中国民间和法律分别对“第三者”赋予了非正式的和正式的含义,但是在对“第三者”具体概念的界定上,存在着巨大分歧。目前中国学术圈和司法部门对此概念的讨论尚在进行中,主要观点可分为三种:一种认为,与已婚男或女保持暧昧关系的人就是“第三者”;一种认为,与已婚男或女长期发生性行为的人就是“第三者”;一种认为,与已婚男或女关系密切,并以和对方组建家庭为目的人就是“第三者”。
二、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起因和恶果
(一)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现象产生的起因
通奸、婚外情、姘居现象自古有之。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制定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法律原则,受当时客观社会环境和意识形态影响,婚外情、婚外恋现象相对较少,至少敢明目张胆为之的人数极少。但在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婚外情现象愈演愈烈,并由幕后走向台前,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项:首先,是西方思想观念的影响,随着改革开放而打开的国门,吹来的不仅是和谐的春风,也放进了不少苍蝇蚊子,在学习西方国家先进的科学文化同时,西方国家纵情享乐的价值观以及放开对性行为的束缚理念的鼓吹对中国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观产生了巨大影响,很多人,尤其是受新思想影响的年轻人不愿循规蹈矩,追求新鲜刺激的生活,冲破思想禁区,放大自身欲望,以致重婚、婚外情、通奸等现象日益增多,很多夫妻因此离婚,甚至彼此反目仇杀对方。其次,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使人们的价值观发生了潜移默化的转变,对物质和金钱的欲望不断膨胀,人群之间的贫富分化凸显,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即时分享的奢华生活场景和一夜暴富信息,强烈的刺激着人们的感官意识,部分人群富有之后追求享乐积极寻找婚外情,部分人群则积极寻找快速致富的捷径,为了获取金钱和物质利益,不择手段,选择了当“小三”或被人包养的人生道路,三观尽失尽毁,另外,个人权利意识和享乐意识的上升,淡化了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对法律与道德置若罔闻,以致 “第三者”的队伍越来越庞大。最后,中国法律对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相关规定不足,对“第三者”问题主要靠道德舆论和精神文明予以约束,但现在“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在深度上和广度上正成上升趋势,道德调整对“第三者”问题只有招架之功毫无还手之力,名存实亡。因此,法律规定的短缺也是“第三者”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的重要原因。
(二)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恶果
1.原本和谐稳定的家庭变得支离破碎
什么是爱情?通说认为爱情由性爱、理想、责任组成。婚姻的基础是爱情,而性爱又是婚姻的重要内容并且具有排他性,要求适婚者在婚姻存续期间只能有一个配偶,杜绝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性关系,这样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
2.容易引发大量凶杀、伤害案件,破坏社会治安环境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后,往往导致婚外同居者为了离开配偶不择手段,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加以杀害,同时受伤害的配偶不堪忍受对方的背叛和遗弃而被迫杀害对方或“第三者”,可以说“第三者”已经成为引发刑事、治安案件的一大社会毒瘤。
3.对家庭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恶劣影响
婚内“第三者”的出现往往导致夫妻离婚,家庭破裂,这对正处在成长期的青少年子女有百害无一利,子女因此欠缺父爱或者母爱,对父母、家庭的认识容易出现扭曲,部分子女在父母离异后缺乏管教,长期出入不良场所,接触不良人士,甚至走向犯罪道路,对其产生的恶劣影响由此可见一斑。
三、第三者侵权行为的构成分析
“第三者”的行为完全符合侵权行为的特征。首先,虽然配偶权不属于中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基本权利,但对婚姻家庭的保护条款存在已久,与已婚者的婚外情、通奸等行为,违反了中国法律有关保护婚姻家的相关规定,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其次,与已婚男或女的通奸,同居等行为其导致的结果通常是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的结束,同时害配偶在精神上承担了不可挽回的伤害和痛苦,甚至间接地影响了受害配偶所在单位和生活四周的人对其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威望、名誉受到巨大损失,对其有严重的损害事实存在。最后,与已婚的男或女通奸、同居等行为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由此判断其具有主观过错。当然,如果“第三者”是在被欺骗或被胁迫的情形下所为,其本身也是受害者,自不符合侵权构成要件。
四、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责任承担
(一)中国婚姻法的立法现状
中国调整婚姻家庭的法规为数不少,如中国《宪法》条文就有对婚姻家庭、妇女儿童予以保护的规定,在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中,老人、妇女、儿童、家庭都是被保护的核心主体,在《婚姻法》法中打破了男尊女卑的封建观念,提倡夫妻平等,严禁一人数妻或一人数夫。同时,对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有很多规定,夫妻之间应彼此忠实,彼此尊重,禁止已婚者再婚或者婚外同居,否则受害配偶有权诉求对方承担法律责任。endprint
但是中国在婚姻立法上也有很多遗憾。首先,欠缺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义务的规定。婚姻法并未明文规定夫妻的同居义务,而实际生活中往往有婚外情的一方长期与受害配偶分居,这会导致在实践中发生相关问题时无法可依。其次,现有规定太过笼统。《婚姻法》在总则当中有关于丈夫妻子之间应相互忠实的规定,但这一条款的实际规范力度和可操作性相对较弱。再次,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法律制定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有保障其实施的相关规范,这样才能发挥其应当起到的作用,否则就是有法无律,法律就会被架空成为摆设。最后,中国《婚姻法》缺少对“第三者”行为的法律后果规定。
(二)第三者承担责任的法律分析
对“第三者”的侵权行为问题,翻看国外法律不难发现,很多国家的法律都有相关的规定,有的由婚姻法调整,有的由侵权法调整,受害配偶可以通过诉讼要求“第三者”停止侵害,并有向其提出损害赔偿的权利。如日本民法就规定,与丈夫或妻子发生性关系的第三人,如果在主观上为明知或应当知道,即使双方存在真挚的爱情,也构成对婚姻义务的违反,对其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受害的丈夫或妻子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抚慰金,赔偿自己所受损失。中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因一方过错而离婚,受害方有权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可见赔偿责任主体仅为过错配偶,婚外“第三者”的行为由道德调整。但是道德调整是一种软性调整,起作用更多的是提倡、引导、感化,缺乏强制执行力,结合当前“第三者”问题愈演愈烈的国情,道德已经不能胜任调整该问题的工作,现实呼唤着法律的产生。
(三)对第三者承担责任的法律思考
首先,完善保护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定,“第三者”行为的本质就是使过错方违反了夫妻之间的法律义务,侵犯了受害方的婚姻权利,对此法律要明确予以规定。其次,要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措施,否则难以达到法律所期望的现实效果,所以,要明确规定违反夫妻义务侵害夫妻权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再次,要明确“第三者”的行为必须承担侵权责任,“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行为,往往都是与夫或妻共同实施的侵害行为,并且责任形式应当是连带,唯有如此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受害夫或妻的合法权利,所以应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第三者”的侵权责任。当然,既然是连带责任,那么受害配偶就有自主选择权,既可以同时以“第三者”和过错方为被告,也可以选择二者之一为被告。最后,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内对“第三者”的诉讼要有法可依。现行《婚姻法》规定无过错夫或妻损害赔偿得以实现的前提是诉请离婚,这就与婚姻关系的存续对立起来,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因为很多受害配偶希望继续维持婚姻家庭关系,只起诉“第三者”,所以,应当确立无过错夫或妻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内提起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五、结论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家庭的稳定关乎社会的稳定,家庭的和谐关乎社会的和谐,婚姻是公民生活的重要基础,关系着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和终身幸福,神圣不可侵犯。“第三者”问题的危害性不可小觑,必须认真对待。法律是评判是与非的利器,道德是分辨美与丑的标准,对“第三者”问题的调整仅仅依靠道德,并不乐观,只有依靠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才能取得理想的调整效果。将“第三者”问题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刻不容缓,唯有如此才能有效保护合法夫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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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 鹤]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