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欣
摘 要:通过对中国天然气价格改革的历程的梳理,总结出中国天然气价格改革取得了重要的经验:天然气价格改革要结合国情、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天然气价格改革主要由生产企业推动;从价格水平、体系和机制等方面理顺天然气价格;天然气价格改革要重视对社会经济带来的冲击。
关键词:天然气;价格;改革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4-0033-02
一、中国天然气价格改革历程
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的天然气价格改革历经初的计划管理演变到国家指导价格,再到如今的市场净回值法与成本加成法结合定价的方式,大致经历了以下五个阶段。
1.完全计划价格管理模式阶段(1953—1979年)。此阶段是从建国之初的1953年到改革开放前的1979年。在这种价格管理模式下,国家直接规定企业原材料和产成品价格,企业基本没有定价权,天然气价格也不例外。国家不仅制定天然气价格,而且每年还要下达天然气产量计划,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均列入国家计划。在这段时期,受当时天然气勘探开发特别是输送技术条件的限制,加之产量较少,天然气价格结构相当简单,最初只有天然气井口价格,1964年后增加了管输费,而且实行的是优惠低价政策,价格水平也十分低。
2.“双轨制”价格阶段(1984—1987年)。1984年以后,为筹集天然气勘探开发资金,增加天然气生产投入,遏制全国天然气产量负增长的局面,国家在逐步提高天然气井口价格的同时,进行了天然气计划内外“双轨制”价格管理模式的改革。主要内容就是对天然气实行商品量常数包干,包干基数以内仍执行国家计划价,超过包干基数的外供天然气实行高价政策。但是,与这一时期其他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不同的是,计划外天然气井口价格仍由国家定价,只是价格水平稍高。
1987年10月27日颁布的《天然气商品量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天然气定价向市场化迈出了第一步。该办法将天然气定价划分为三种方式分别定价:一是计划气,中央政府按不同用途、不同油田定价;二是计划外气和西气东输、忠武线、陕京线等新建管道项目,执行政府指导价;三是其他少数采用协议价格。
3.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并存的价格管理(1993—2002年)。1993年,中国经济体制开始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在继续实行计划价(国家定价)的同时,国家又推行了一种新天然气价格管理模式——企业自销天然气价格。最初,国家物价局同意四川石油管理局自销的天然气实行市场价格。到1994年5月1日,国家对自销天然气井口价格管理采用国家指导价,即计划内采用国家定价和计划外采用国家计划指导价并存的天然气价格管理模式。自此,开始了新的价格管理阶段。
1997年3月,国家计委对四川天然气价格计划内用气价格和自销气价格“并轨”,对用户实行综合结算价。其他油田依然保留自销气价格。
2002年1月,国家计委对天然气价格结构进行改革将天然气净化费与天然气井口价合并,统称为天然气出厂价。中国天然气价格链上便只剩下了出厂价、管输费和城市配送气服务费,但出厂价和城市配送气价采取的是用户结构价。
4.统一实行国家指导价与价格逐步上调(2003—2012年)。2003年9月2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西气东输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核定西气东输天然气出厂基准价为0.48元/ m3,明确提出出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可在上下10%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并将干线分输站以下的输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交由省级物价部门制定。随后,在忠武线、陕京线的定价问题上,均采用这种价格管理方式。
2005年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在价格文件中提出,增加政府定价的灵活性,更好地反映市场供求,决定将天然气出厂价改为统一实行国家指导价。其中一档气出厂价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在上下10%的范围内浮动,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二档气出厂价可在国家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上浮10%,下浮幅度不限(川渝气田、长庆油田、青海油田、新疆油田的全部天然气及大港、辽河、中原等油田计划内天然气为一档价格气,除此以外的其他天然气为二档价格气)。同时,国家发改委还决定,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每年调整一次,调整系数根据原油、液化石油气、煤炭五年移动平均变化情况,分别按40%、20%和40%加权平均确定,相邻年度的调整幅度最大不超过8%;在三至五年内将一档气出厂价基准逐步调整到二档气出厂价基准水平。
随后的几年,国家发改委逐步上调天然气价格。2007年11月8日,国家发改委出台《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适当提高工业用天然气出厂基准价:各陆上油气田(包括西气东输、忠武线、陕京输气系统等)供工业用户天然气的出厂基准价格提高0.4元/ m3。2010年4月15日,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在1997年的价格基础上调整,将执行国家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08元。2010年6月1日,国家发改委又上调0.23元/ m3的天然气出厂价格,并合并了一档气和二档气,彻底结束了价格双轨制的历史。
5.成本加成法与市场净回值法结合定价(2012年至今)。2011年12月26日,国家颁布《国家发改委关于在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通知规定,天然气门站及以上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理,门站价格不再分类,实行政府指导价,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门站价格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门站价格以下销售价格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地方可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并对机制进行听证。门站价格管理适用于国产陆上和进口管道天然气,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等非常规天然气执行统一门站价格。
在广东、广西天然气价格改革试点开展近两年之后,2013年6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自7月10日起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方案,这次天然气价格只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居民用气价格不做调整。同时,将天然气分为存量气、增量气两个部分。存量气门站价提价幅度最高不超过0.4元/ m3。增量气门站价格按可替代能源(燃料油、液化石油气)价格85%的水平确定。endprint
二、中国天然气价格改革经验及启示
1.以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为出发点,敢于突破体制机制障碍。天然气生产消费随着天然气价格的波动而变化,天然气价格是调节天然气生产消费的杠杆,天然气价格既可能是制约天然气工业发展的瓶颈,又可能是促进天然气工业发展的动力。例如20世纪80年代初,天然气生产进入困难时期,为了解决天然气勘探开发筹集资金问题,国家制订了“以气养气”包干政策,上调天然气价格,并规定调价收入作为天然气勘探开发基金,专款专用,同时,对超产气实行自销价,解决了勘探开发资金的来源,天然气生产开始复苏,产量回升。
2.天然气价格改革须循序渐进。长期的低气价政策使用户形成了一种天然气就是应该实行低价的惯性思维,造成了天然气利用率低下和浪费严重,也使得部分高耗低效企业得以生存,随着价格改革的推进,天然气价格不断理顺难免会对已适应低气价的用户带来冲击。在价改方案制定时,应避免价格政策的突变性和价格水平产生较大波动,合理控制改革方案对社会经济的影响,这样有助于价改的顺利推进。
3.油气生产企业积极承担推动天然气价格改革的任务。中国政府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和改革都较为谨慎,在价格调整改革前都要详细测算对用户影响并就调价方案征求用户意见。政府在定价和调价过程中,主要考虑的还是用户的承受能力和中国独特的产业结构及其发展问题。天然气定价和调整方案基本都是在生产企业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多次协商后达成,企业申请调价的主要理由是天然气生产成本与市场供求关系。几乎每次价格调整都是在企业反复多次申请并经专题研究论证和分析之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才予以考虑。因此,中国天然气价格改革需要油气生产企业发挥更大的主观能动性。
4.必须逐步放开政府管制,积极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天然气实行国家定价实际上就是采取低价政策,严格管制天然气的价格水平。市场化定价是中国天然气定价的发展趋势和方向。国家发改委也明确指出中国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竞争性的市场,天然气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2013年,按照市场化取向,建立了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为最终实现天然气价格完全市场化奠定基础。
5.从价格水平、体系和机制等多个方面来理顺天然气价格。长期以来,中国一直对天然气出厂价进行了严格管制,实行低价政策,天然气的价值未能真正体现。随着国外天然气的大量引进,国内天然气价格偏低的矛盾日益突出,为引导天然气资源的合理配置,在价格改革中注重从价格水平、体系和机制等方面多管齐下,理顺天然气价格。一是逐步上调天然气价格水平,尽管中国天然气长期执行低价政策,但从历次价格改革调整来看,天然气价格水平逐步提高,目前已基本建立了与可替代能源合理比价的关系。二是价格体系方面,在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实现了逐步优化,如将净化费并入出厂价中,取消出厂价的“双轨制”,简化出气价分类,鼓励研究推行差别气价政策。三是建立了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定价机制,由成本加成为主的定价方法改为按“市场净回值”方法定价,实行天然气门站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参考文献:
[1] 周志斌,等.中国天然气经济发展问题研究[M].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08:1.
[责任编辑 吴高君]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