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找谁维修房改房?

2015-01-14 07:51
家庭百事通 2014年8期
关键词:公房列支共用

编辑同志:

你好!我现在居住的房子是二手房,也是房改房,我家居住在顶樓。今年年初,房子楼顶地方漏水。但是,该楼的产权单位表示这栋楼属于房改房,房改后他们公司不承担对该房屋的管理和维修责任。购买房子时,我向房管局缴纳了维修费用,但房管局说要去找原产权单位申请房改房基金。那么,我该怎么办呢?

王辉读者:

你好!房改房又称已购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买的公房,属于部分产权房。

户主在购买房改房时,一般都需缴纳公用维修基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曾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但关于房改房住宅共用部位维修问题,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原产权方负相应责任。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问题,《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可见,如果未按《办法》规定实施维修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有关部门相互推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你可以向房管局申请代修,如果房管局推诿责任、不予处理,你可以起诉房管局。

余凤芳(江西中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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