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结构论研究

2015-01-14 07:29
科技视界 2015年12期
关键词:公共领域公共性团体

文 丰

(中共宜昌市委党校,湖北 宜昌 443000)

进入现代社会以后,公共领域的扩大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它同时也逐步摆脱了近代时期与国家对立的状态,反而成为了文明社会民主化、大众化的重要表现形式,由此,公共领域正式成为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在超越了传统政治生态的基础上,更广泛的将各种社会生活纳入到公共视野。特别是信息时代的到来,新闻媒体的工具化使各种技术,特别是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日益成为公共领域的主要实现手段。过去在沙龙、宴会、咖啡馆中的探讨可以在虚拟的世界中实现了。受众的群体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来的更多、增长的更快。文明社会中的部分监督功能也同样转移到公共领域,在媒体上,公众和舆论领袖可以对政府的某些政策作出自己的评论,提出自己的看法,而不用顾忌到政治程序本身。公共领域将公众与政府决策过程之间的距离拉得很近,并且公众可以通过意见的表达来影响政府的决策。以往那种政策制定的封闭环境被打破了。新的思潮可以从社会舆论中突然涌现并迅速波及到政府的决策过程中,或直接进入议会的议事日程。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公共领域的扩大同时开始入侵私人领域和政治领域。私人领域的私密性和个体性,引起了公共领域扩大后对前者排斥的担忧,个人的隐私可以成为一条普通的信息而传播到无数可能的地域,在一切人面前被展示出来。这种公共领域突破了个体边界的状况,已经开始被大众所注意,但是人们却同时以消费他人的个人信息为乐事,这就为公共领域的突破提供了潜在的心理市场。在政治领域,决策过程与政客丑闻可以被同时公开,社会舆论可以以公权力必须接受监督为由,来大肆渲染政府行为的公共性。而在司法领域,公共性已经造成了对于司法审判过程,甚至结果的严重干扰,这种公共领域的负面效应是人们始料未及的。古典的自由主义注重国家对于私人领域的干预程度,但是公共领域的扩展,确实一种公众心理和技术进步共同作用的结果。也就是说公众渴望了解并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去,成为真正的文明社会的主人。但是公共领域的负面效应使这一愿望在变为现实的过程中,增加了有识之士的疑虑。如果不能将公共领域的负面效应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那么传统的私人生活和政治生活都将被所谓的公开化和公共性侵害。当然这些侵害的严重程度需要对具体的事实作出精确地评估,社会舆论自身却又不会制定普遍的标准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新闻媒体的主要产品就是尽可能调动观众、听众或读者胃口或形成强烈视听冲击的信息,一个没有多大新闻价值的信息在各种炒作中,同样会被放大。继之而来的媒体关注和评论,使一个无价值的信息变得非常有用。能够使新闻媒体产生放大镜效应的正是公共领域在现代社会的极度扩张,如果不能正视这一现象,那么,我们就不能理解当代文明社会的运行逻辑。

现代文明社会的内部结构不仅向公共领域开放,还同时向个人领域开放。不论私人或是社会团体,都可以作为文明社会的活动参与者,这种参与的程度要视个人或团体的能力而定。一旦个人和社会团体能够在公共领域获得话语权,那么政治生活的大门就已经向他(它)开放了。

首先,对于公共领域本身的参与,构成了现代政治生活的一个必要条件。在公共领域内,个人的力量得到了无限放大——只要他能够找到足够的支持者或话题的响应者,他就能将自己的见解转化为“公共意见”。他不再是一个无足轻重的个体,而是公共意见的领袖,通过各种媒介和手段,他的意见反复的影响受众,而这些受众又在无形之中影响着政府的决策过程。但是,一旦这个意见领袖成为了受众瞩目的焦点人物(新闻人物)那么他就不能再单纯的“代表”他自己的看法或意见了,他必须代表公众。吊诡的是,当他希望自己代表大众并实现这一愿望后,他却很难抽身退出,重新成为一个仅仅代表他自己的个体。换句话还说,进入公共领域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个体的自我取消,他之所以能够被认为是代表,恰恰是因为,他被公众看来不能代表他自己。公共领域的内部结构给予了每一个个体和社会团体以一定的位置,在这个位置上,个体和社会团体都能大规模地动员社会力量——信息资本。成为一个公众人物就不应仅仅被看做是新闻发言人,而是利益发言人。他既然拥有了如此便利的信息资本利用条件,就必须为特定的利益集团服务。此类服务有着明显的替代效应,将以往被民众认为是政府才能做的事,变成了社会舆论迫使政府去做事,乍一看来,仿佛是顺理成章的。但在整个过程背后隐含的逻辑却是,公共领域向传统的政治领域取得了一定的社会行动资本,所以在整体上看,也仍然是对公权力的合理运用。借助了信息资本——这一现代社会资本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力量,公众人物瞬间拥有了可以和政府官员相匹敌的合法性支撑。因此,信息资本在公共领域向政治领域渗透过程中,对于公权力产生的杠杆效应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

其次,在社会团体大规模的进入到公共领域后,这些社会团体的只能将会发生改变,与前述个人“代表”行为的转变一样,一方面,社会团体成为了公众的代表——即使直接参与该社团活动的人的数量不怎么庞大。但只要卷入了公共领域,社团当然不能独善其身了。我们在今天的社会上看到了一如在公共人物那里看到的现象:社会团体本身希望有更多人参与其社团活动——这标志着社团影响力的扩大。但是,在公共领域高度扩展的今天,一个社团会因为极小的负面新闻事件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并且受到整个社会舆论的攻击。这种攻击的力量是任何社会团体,尤其是那种非营利性和非官方团体所承受不起的。为了能够在复杂的社会竞争中存活下去,即使是作为公共性代表的社会团体也如同普通的个人一样需要有自己的隐私空间,并尽可能的远离负面消息,甚至远离新闻媒体。这种置身公共领域之中,又刻意保持距离的现象,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将日益明显。一般而言,社会团体的资本动员力要远远超出纯粹的个人,它对于公共领域社会关系网的建构将超出社会资本积聚的范围,并延伸到文明社会的各个领域。即使是一个以完全公益性活动为主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它在实际上却实现了相关社会资本的赢利,否则,请试想一下,一个完全不吃不喝的人如何生存?一个完全没有社会资本的社会团如何持续下去?

第三,公共领域的扩展对于文明社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没有任何个人或社团在社会舆论的质疑下能够独善其身。公共性本身作为民主制度的一个主要指标,在基本原则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是可以被广泛接受的。但是,日趋强大的第三方力量在有意无意的扩大公共性的评价界限。当社会舆论将一切可以评论的话题都当作是公共性的具体评价对象时,公共性便被滥用了。文明社会中公共性的扩大,严格的说,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它意味着公众作为国家的主体有权知道政府当下的运行状态,权力的执行者不应回避他的授权者。

被社会化组织强占的,而且在集体性私人的压力下被权力化的公共领域,只有在它本身完全满足公共性要求的情况下,即在它重新变成严格意义上的公共领域的情况下,才能发挥超出纯粹参与政治妥协之外的政治批判功能和监督功能。在情况已经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如果借助于非正统的公共性要求,把公共性推广到那些迄今靠其他组织的公共性维持自身生存而本身不受公众监督的组织,主要是政党,接着又推广到具有政治影响的大众媒体和公共组织,那么要求公共性的传统意图就会得到保护,不会受到反动的误导。所有这些都是与国家密切相关的社会权利机制,都是社会私人组织,他们在政治秩序中发挥公共功能。[1]

由此,政治领域的作用被置于公共领域的监督之下,这种监督的可靠性虽然值得怀疑,但是监督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但是传统政治的功能被消解于公共领域之中还是存在疑问的,我们不能仅凭目前的发展趋势,就断定公共领域成为传统与现代政治的分水岭,在这个分水岭两侧的人们一定代表着不同的时代风格。政治化的公共领域不是对国家的取消,而是强化,一种连接了所有阶层的社会网络被构建起来,这应该就是我们今天正处于其中的现代文明社会的真实形态。公共领域如果被设定为一个包含了政治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共同网络的话,那么与过去等级制社会中人为的阶层阻断相比,这个网络真正地体现了文明社会的公共性特征,而这一特征只可能是现代的。

[1]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243.

[2]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 1 卷)[M].洪佩郁,蔺菁,译.重庆出版社,1994.

[3]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M].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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