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济东 但迁
摘要:《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体现了《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的核心内容,并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结合中国银行业的现状,将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的统一起来。该办法的实施对引导商业银行发展方式的转变、维护金融稳定及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将起到积极作用。本文具体讨论了新办法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对银行业的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理论价值;实践意义
一、引言
2012年6月8日中国银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是近年来对银行监管领域最严格的规范措施。对于中国银行业来说,新办法不仅体现了更严格的监管规则,更树立了监管当局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管理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资本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加剧了金融危机的传染性。发展中国家由于金融危机造成的损失比发达国家更高,且金融危机表现最集中的领域就在银行业,所以政府要加强对金融体系质量的监管和法制程度的完善。[1]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催生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标准——《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巴塞尔协议Ⅲ》是对《巴塞尔协议Ⅱ》监管漏洞的补充,如针对次贷危机中银行过度信贷行为导致的顺周期性要求银行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缓冲。[2]新办法体现了《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核心内容,在中国银行业与国际接轨的大背景下,研究《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是十分必要的。
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特点
(一)严格明确资本定义。新办法明确了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其它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具体内容,如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规定了各层资本充足率监管中资本的具体组成部分和扣减项内容,如提取的超额资本缓冲只能由核心一级资本补充。新办法还为不合格的二级资本工具设定了每年递减10%,为期10年的递减期。这三个举措将商业银行资本严格划分,有利于资本数量和质量的提升及商业银行之间的同业比较。
(二)完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新办法中明确说明了资本工具的合格要求,并提出了四层资本充足率要求,具体包括最低资本要求、逆周期资本和储备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和第二支柱资本要求。[3]这一资本监管要求覆盖了银行的预期和非预期损失,涵括了银行的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作者统计了我国16家上市银行2005年以来的平均资本充足率水平,发现2007-2012年间我国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总体水平均在10.5%以上,2007-2008年高达15%以上。这说明我国上市银行资本缓冲水平在总量上满足逆周期资本监管的要求。但相较于欧美银行业资本缓冲水平,我国银行业存在资本富余,有资本浪费的现象。
(三)建立了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明确了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新办法将风险加权资产细分为三个部分,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其中操作风险的资本系数为18%,高于《巴塞尔协议Ⅱ》中15%的规定。新办法细化了各类资产风险权重体系并对风险权重进行了调整。如将国内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从20%上调至25%,将个人贷款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等项目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这些举措目的是引导银行风险管理创新,扩大对小微企业、个人的扶植力度,以便商业银行能够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
(四)监管指标要求更为严格。新办法改革的目标是加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预防危机的发生,这意味监管当局将实行更严格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标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我国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高于《巴塞尔协议Ⅲ》对国际银行业4.5%的要求。杠杆率水平要求为4%,高于《巴塞尔协议Ⅲ》提出的3%的要求。类似的高于国际标准的监管要求,能够有力的约束银行体系的高杠杆运作行为,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在对银行合规的监督上,除了市场监管,内外部监控三方联合监管的方式,新办法还要求银行主动披露信息,提高银行业的透明度,加强市场约束。尽管成本会提高,但其社会效益远高于给单体机构带来的成本,也就是说加强监管的长期效益远足以抵消短期成本,严格监管行为利大于弊。
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理论价值
(一)将《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进行了有机的融合,形成了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相统一的监管体系。《巴塞尔协议Ⅲ》是《巴塞尔协议Ⅱ》的延伸与完善,主要针对发达国家在金融危机中出现的系统性风险问题。目前我国银行业一级资本主要由普通股覆盖,资本充足率较高,银行主要靠净息差为主的盈利模式也比较稳定,有利于银行业对系统性风险的防控。然而正是这种以信贷为主的业务模式要求银行业更加注重微观层面收益和风险的匹配。因此,中国银行业在推进《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过程中,要同步推进《巴塞尔协议Ⅱ》。
新办法体现了国际监管新规,又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资本监管制度。此次颁布的新办法中按照《巴塞尔协议Ⅱ》确定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等微观范畴的指标体系。另外还将系统性风险纳入了资本监管框架,参考《巴塞尔协议Ⅲ》引入逆周期资本要求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即提升了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又增强银行业整体抗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二)体现了监管标准的统一性和个体差异性。不同银行在资产规模、国际化程度、风险管理能力方面存在差异,这一特点不仅表现在不同国家和区域的银行之间,也表现在同一国家不同层次的银行之间。新办法实施后,监管机构将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特定要求,并针对单家银行实行特定资本标准以满足第二支柱要求这样即统一设定了适用于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又根据不同机构的情况设置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确保各类金融机构向新监管标准平稳过渡。又如,新办法要求银行业统计进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单对计量方法的选择上可以体现个体化差异。2012年11月,我国五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招商银行申请成为首批使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计量方法的改进有利于银行节约资本,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三)形成了我国银行业目前最大的监管理论框架。
新办法借鉴国际资本监管的标准,形成了目前我国银行业的最完备的监管标准,从该办法的内容看,包含了对资本的严格界定、风险的计量和监管工具的运用,对于我国研究银行业的监管机制具有指导作用。与旧的方法相比,新办法在一些指标体系的标准、计量、评估和披露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更加强调精细化的计量和控制,这有利于银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和资产负债结构管理的研究。另外,新办法覆盖的范围更广,不仅适用于商业银行还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公司及其它金融机构。
四、《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实践意义
(一)对银行业稳健性的影响。
宏观审慎监管的主要目标是维护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4] 新办法中的资本监管策略体现了监管机构宏观审慎监管的要求。银监会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末,中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2.19%,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9.95%,拨备覆盖率达282.7%,可见我国银行资本金比例从质量到数量上均远远高于欧美银行同期指标。因此从短期来看,我国银行业基本满足资本充足率的水平,增强了单个银行吸收损失的能力,避免银行间流动性危机的相互传染。另外,新办法重视了银行业“大而不能倒”的问题,提高了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标准,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多提取1%的资本缓冲。目前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定办法尚未出台,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均被巴塞尔委员会纳入全球29家系统重要性银行中。
(二)对银行资本补充渠道的影响。
充足稳定的资本金来源是银行满足监管要求的基础,在新办法的约束下,银行要提高资本充足率,从分子策略来说就是要增加资本,建立良性的资本补充机制。由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主要来源于银行利润,而银行利润主要来源于存贷利差,银行业务多元化程度较低,对风险的控制水平不高,为了达到监管要求,上市银行面临资本补充的巨大压力。如2013年以来余额宝、理财通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出现抢占银行部分存款,2014年1月银行存款减少9447亿元,而同期仅余额宝规模就增加了2000亿元。另外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现象的冲击导致银行存款成本的提升。所以面对冲击,商业银行要积极探索和创新资本的补充工具和渠道,尽快完善内源性增长为主、外源性融资为辅的资本补充机制,建设应急资本机制,进一步提高资本质量。
(三)对银行业务发展方向的影响。
在新办法的监管要求下,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将面临更严格的资本约束。因此,我国银行业应主动调整业务模式,在新办法的指引下进行金融创新。比如权重法下风险权重的设置明显体现了政策倾斜,发展小微型企业和个人业务可以降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从而提高资本充足率,如工商银行向小微企业推出的信用贷款——“小额便利贷”业务。我国银行业应借鉴欧美银行业先进的产品创新和盈利模式,提高风险定价水平和金融资源配置能力,加快战略转型。当前,利率市场化的金融环境以及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日益拓展给银行业务发展提供了契机,我国银行业应在监管约束下转型。如银行可以加强金融债券市场的发展,适时推出一些类似于2003年商业银行开始在一级资本之外发行附属债的债务型的资本工具。另外银行可加强理财产品的优化升级,如工行2014年2月在江浙地区试点推出的“天天益”,具有1元起购,可24小时购买和赎回的特点。
(四)对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结构模式以经济资本管理为主,在风险覆盖范围、计算结果准确性等方面设计并不合理。从国内金融现状来看,随着利率
市场化的冲击,银行以存贷利差
为主的业务收入模式将给银行盈利造成巨大影响。新办法
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从微观审慎管理的层面讲,新办法将操作风险纳入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覆盖风险的范围更加广泛;允许商业银行自主选择风险计量方法,鼓励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等高级计量方法。这个过程本身也会促使银行全面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如目前,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五家大型银行内部评级法覆盖率平均约为71%,自行估测自身的PD、LGD及有效期限等参数值,可以更好的衡量风险、节约资本。从宏观层面讲,新办法明确了监管主体以及监管范围;防治高杠杆率并抑制顺周期性;建立了信息采集及共享机制并要求银行计提超额资本缓冲,以应对系统性风险。
参考文献:
[1]武力超.金融危机前后金融体系结构变化和制度因素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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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第三版巴塞尔协议[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4]周小川.金融政策对金融危机的响应[J].金融研究.2011(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