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 北京100083)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中石油集团所属单位向中石油股份所属单位提供的工程技术服务、生产服务、物资供应、生活服务、金融服务以及中石油股份所属单位向中石油集团所属单位提供的原油、天然气、炼油化工产品、供水(电、气、暖)等服务,均属于关联交易范畴。对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其应用指南规定,无论是否发生交易,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都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母子关系。同时,除了在个别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事项,还应在合并报表中按关联方类别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金额。对于重大交易还须披露交易金额和交易额占该类总交易额的比例。对于未结算项目,除应披露未结算项目的详细信息及金额外,提出了三项披露要求:“已结算项目条款和条件”、“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及“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为满足披露及管理需求,按照中石油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要求,各单位临近年底财务决算时应逐一与关联方线下签发“内部交易和内部往来余额核对表”,交易双方的核对结果既要确保权责发生制下确认的收入成本发生额及往来余额一致,又要确保收付实现制下现金流入及流出总金额一致。同时,交易双方根据核对结果,完成中国石油集团内部购销和劳务互供明细表及债权债务明细表两张年报的填列,从而为关联交易披露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另外,从关联交易的其他报表等渠道可统计关联交易类别、交易金额及未结算项目等信息,为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披露提供了数据来源。
但由于报表内容来源于账务数据,账务数据的准确性、全面性直接决定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同时,与关联方的交易及往来余额仅在年末终了核对后才能发现差异,而在交易发生的会计期间缺乏有效的实时监控手段。即便核对签认的结果是一致的,但关联交易完整性也有待商榷。此外,按照重要性原则,也不易从报表上获取重大的关联信息,较难满足披露要求。
关联交易封闭结算系统以中石油财务系统为依托,在借鉴地区公司间交易管理成熟做法的基础上,通过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油财务公司),采用委托收款方式,处理中石油集团所属单位与中石油股份所属单位之间的产品和服务互供。
关联交易封闭结算系统由收款方发起,按照 “一级录入、两级审核”的原则,以单据形式逐条列示每一笔交易事项。不仅可按交易类别汇总对应的交易金额,而且能方便快捷地统计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从而为企业管理层提供有力的决策支持。
在资金结算模式上,中油财务公司收到需结算的关联交易信息后,将签认单与系统单据比对无误后则在交易双方的封闭结算账户之间转账划拨,这样保证了资金在集团范围内循环,彻底实现了资金管理的高度集中。在资金结算效率上,由于不受跨行跨省划拨的约束限制,实现了实时结算,提高了资金运行效益,也节省了大量财务费用。对于集团所属单位而言,及时收回资金,提高了管理效益;对于股份所属单位而言,及时支付资金,规范了债务管理,优化了资产负债结构,理顺了关联交易双方的关系。
借助关联交易封闭结算系统和报表平台,可以获取决策所需的第一手资料;第一时间结算款项,加速了资金的回笼和周转,盘活了企业资金。但从执行效果来看,关联交易还存在一些问题。
关联方的认定决定了关联交易的范围,关乎哪些单位之间的交易可纳入关联交易封闭结算系统,是各单位规范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也直接影响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全面性。企业会计准则从规则上为界定关联方提供了制度判断依据,但由于中石油单位隶属关系复杂,下级单位众多,较难准确辨别,加之近年来重组整合等原因导致部分单位属性常有变更但未及时更新关联人士名录。上述情况下,依赖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或沟通确认,费时费力影响工作效率。
与股份所属单位之间普遍使用“地区公司间交易管理”模块相比,集团所属单位与股份所属单位之间多采取外部商业银行结算,关联交易封闭结算系统的使用率偏低。这不仅挤占了集团公司整体的资金流,影响关联交易结算的准确性,而且延迟了资金的到位时间,收款方丧失了发起收款结算的主动权,导致收款方的收款进度与列支情况不匹配,容易引发审计风险。此外,对于收款方而言,凡属于增值税范围的项目,例如营改增后开具的技术服务合同发票,如果实现“即时结清”目标则需在发票开具的月份收到款项,但由于较难掌握付款方汇款进度,常常出现多次催收仍然收不到款项的尴尬局面,这样加大了收款难度也拖延了月底财务结账时间。
同时按照石油会计手册等规定,关联交易业务需通过应收(付)账款、应收(付)关联交易等科目核算,但部分单位会计核算尚不规范,关联交易报表仅列示部分交易,导致集团公司已结算的关联交易不完整。
目前,对于已开发票但本月需挂账的业务,未要求资金结算主体在关联交易封闭结算系统上填制挂账单据,在中石油财务系统挂接往来单位挂账处理即可。这种情况下,若收款方开具了发票,但付款方经办人未及时将发票送交财务或因无预算等条件限制导致当期既无法挂账又不能付款,而收款方却进行了挂账处理,导致同一会计期单方挂账的情况。
另外,对于周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双方应按完工进度等方法暂估款项。但由于信息不对称或相关部门沟通不畅等原因,曾出现 “付款方财务已逐期挂账确认成本费用,而收款方未在同一会计年度内确认收入”的情况。
这两种情况下,交易双方挂账金额不仅难以保持一致,也容易导致集团公司日常披露的未结算金额及比例不完整。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挂账之前未及时与对方协商,引起单方挂账现象;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关联交易过程的约束机制,不能及时检查关联交易挂账金额的一致与否。
关联交易封闭结算系统的控制规则要求,在结算款项前需首先维护合同名称及金额等信息。但要求录入合同内容不全面,且未与合同系统衔接,无法依据合同相关信息判断结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对于已达到结算条件但迟迟未结算的款项,不能及时提醒催收或催付。通常情况下,迫于各种指标压力,付款方年底才集中办理结算,造成关联交易月均结算量不均衡。
提升关联交易封闭结算管理水平,不仅需要从制度上完善关联交易管理,而且也依赖于关联交易封闭结算系统的升级优化及提高会计人员的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
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一是通过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设定关联交易封闭结算系统的流程,通过制度流程建设,明晰和规范关联交易细则。强化关联交易封闭结算系统的使用力度,明确处理范围及处理原则。二是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界定管理上,指定归口管理部门对关联人名单进行定期梳理并公布,并根据股权结构等情况的变化及上市规则等及时更新关联人士名单,为识别关联交易、形成关联交易属性的事前预判打下基础。三是形成对交易过程的跟踪监控机制。建立关联交易的事中监控、事后及时反馈机制,建立财务部门与业务管理部门信息沟通、协同配合的管理机制,既要防止关联交易漏报,又要防止既有的关联交易额度超过预测上线。四是强化未结算关联交易项目督导工作,加速结算速度。逐一调查并分析已完工未结算项目的形成原因,解决资金不到位的难题,加快清欠结算工作。
借鉴“地区公司间交易管理”模块功能设置,确保关联交易纳入关联交易封闭结算系统。凡需通过外部商业银行汇款的,采取补录单据方式将关联交易补充完整。做到挂账前双方沟通协商一致,在中石油财务系统挂账的同时在关联交易封闭结算系统上填制挂账单据。
设定单据与中石油财务系统的核对关系,通过将收付双方的账务数据与单据勾稽检查,可有效规制并杜绝两者不一致的现象。实现合同系统与关联交易封闭结算系统无缝衔接,或者通过维护合同相关信息,以提醒关联双方加速资金结算进度,避免结算月份的不均衡。同时,将财务结算工作延伸管理,实现结算关口前移,融入计划、科研、生产,及时掌握结算各环节的动态情况。
这样,不仅可以实现将年底的交易签认前移至交易发生环节,减少年底签认工作量,加速资金结算的效率,同时也保证关联交易数据的完整性、充分性、直观性。
由于关联交易业务量少,各单位对关联交易的重视程度和掌握也不充分,所以应该加强对各单位关联交易岗位和经办人员的培训。建立对关联交易封闭结算实施细则、系统操作流程等方面的持续培训机制,从思想上提高对关联交易财务报表附注等内容的认识。开通关联交易岗位人员的业务交流渠道,建立关联交易协调人制度,及时解决结算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结算通畅。
综上所述,关联交易封闭结算系统是打造关联交易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应充分发挥好信息化作用。通过完善关联交易规则和流程建设、优化系统功能以及做好培训宣传、贯彻活动,不仅使管理层实时动态地掌握关联交易情况,为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而且通过督促项目尽快结算达到提高资金管理成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