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依法治军的政治意蕴

2015-01-10 19:21郭文睿
政工学刊 2015年6期
关键词:治军权威依法

●郭文睿

浅析依法治军的政治意蕴

●郭文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依法治军作为我国强军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虽然时下围绕依法治军的探讨相当热烈,但却鲜有专门探讨其政治意蕴的论述。鉴于此,本文拟从依法治军的核心要求、法治理念的树立、军事领域改革与法治的辩证关系等角度,浅析依法治军这一战略部署的丰富政治意蕴。

一、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依法治军的核心和根本要求是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中国共产党对我军的绝对领导权源自于党缔造人民军队的客观事实,贯穿于党领导我军发展壮大、通过武装斗争夺取和巩固国家政权的整个实践过程之中。1927年的南昌起义是中国共产党创建人民军队的开始。以周恩来为书记的党的前敌委员会是领导起义的指挥中心,起义部队的军、师级单位建立党委,在团建立党支部,设立党代表。此后的“三湾改编”则通过在红军部队建立系统的党组织,确立了党对军队的领导地位,从组织上奠定了建设新型人民军队的基础。1932年9月21日,红军总政治部在《关于红军中党的工作训令》中,首次明确提出“党在红军中的绝对领导”的概念。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党中央、毛泽东针对蒋介石以国家化身自居,公然强迫我党放弃对军队的领导权等无理要求,明确提出了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独立、单一的领导原则和党指挥枪而决不允许枪指挥党的原则。新中国成立后,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国家历代领导人一以贯之的核心思想。毛泽东同志鲜明提出,“我们的原则是党指挥枪,而决不容许枪指挥党”。邓小平同志反复告诫,军队要听党的话,“不能打自己的旗帜”。习主席一再强调,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强军之魂,铸牢军魂是我军政治工作的核心任务,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

我国现行宪法第9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宪法这一规定的实质,就是确立了中国共产党行使军队领导权的法定途径和法定方式,即中国共产党通过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来代表国家对军队实行领导和指挥。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防法》明文规定了我国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值得警惕的是,近年来西方敌对势力基于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政治图谋的需要,极力散布和鼓吹“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和“军队国家化”等错误观点,试图使我国军队摆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蜕变为他们颠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工具。对此,我们必须深刻地认识到,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就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必须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符合我国各族人民的核心利益。

二、确保军队治理中的法治权威

治理离不开权威。在社会学中,权威则意味着控制与整合。在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看来,权威主要有三种类型,即传统型权威、魅力型权威和法理型权威。法治,也就是马克斯·韦伯所言的法理型统治作为一种“最不坏的统治方式”,能够有效防范专权恣意,维护主体尊严。然而,一个社会要真正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型,不仅需要完善的制度规则,还需要实现社会文化心理层面的支撑。否则,在缺少法治文化的社会中,尽管形式上存在林林总总的规则,但正式的规则总是被形形色色的潜规则所取代,法治只具其名,不具其实。因而,法治的首要含义是培养起人们对法律的信赖、尊重与敬仰之情。

相对于其他社会领域,军队所固有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和命令服从关系更利于传统型权威、魅力型权威的形成与维护。由于军事治理的基本模型是自上而下的命令与服从,民主集中主要适用于命令、决定的形成阶段,如果不划定、不限定命令与服从关系的产生条件,则很容易造成下级服从的只是上级首长,而不是制度性的军规军纪。现实层面,个别领导干部奉行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用个人指令管理部队,靠长官意志进行决策;个别居于从属地位的人员则坚信相信规则不如相信领导、法律文件不如领导讲话,甚至构筑以亲缘或权力为中心的小圈子;还有的奉行“规则是死的,人是活的”,规则有利于自己时就主张按规则办事,不利于自己时就主张废弃。可见,法理型权威首先必须依赖法治信仰。以此观之,依法治军必须要贯彻中央军委印发的《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要求:“全军用强军目标引领军事法治建设,强化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

三、确保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顺利进行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着眼全面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创新发展依法治军理论和实践,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推进国防和军队改革,深化军队领导指挥体制、力量结构、政策制度等方面改革,加快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由此,深入推进依法治军必须正确处理军队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问题。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因此,所有的重大改革决策都必须于法有据,所有的重大改革都必须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前提下展开。就改革与法治的关系而言,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然而,由于思想认识等因素的影响,改革与法治间的这种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却常常被极化为实践层面“为了法治,要不要改革”或者“为了改革,要不要法治”等对抗式的、“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式的二难选择关系。事实上,改革和法治实践需要解决的真正问题并不是要不要改革或者要不要法治的问题,而是要在统筹兼顾深化改革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需求的前提下,追求二者互动的最佳综合效果。中国社会是一个具有两千多年封建专制历史的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还比较淡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基尚待进一步巩固。在此情况下,如果以改革的名义随意突破法律的底线,不仅有损法律的权威,也可能最终损害改革自身的发展。为此,社会领域包括军事改革在内的一切重大改革都必须以符合法治要求的方式推进,在改革中不断推进依法治军,在深化依法治军中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

【作者系西安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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