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军律中的“临阵先退者处死”刍议*
——以《至正条格·断例·擅兴》为中心

2015-01-10 04:38:50周思成
军事历史 2015年2期
关键词:蒙古

□ 周思成

一、弁言

“临阵先退者处死”可谓中国古代军律中最为常见的罚条,出现在《尉缭子》《二年律令》《奏谳书》《唐律》《宋刑统》《武经总要·赏格罚条》《大明律》和《大清律》等几乎所有涉及军律的古代法制文献中。那么,元代是否也存在同样的军律呢?明初自元《经世大典·宪典》删削编定而成的《元史·刑法志》中,在“军律”这一条目下就规定:“诸临阵先退者,处死。”①宋濂等:《元史》卷一〇三,《刑法二·军律》。然而,应系于这一总结性文字之下的具体判例,已为明代史臣刊落,故其制定与实施之具体情形似已不得而知。②关于《经世大典·宪典》的编纂历史及体例,参见刘晓:《〈大元通制〉到〈至正条格〉:论元代的法典编纂体系》,载《文史哲》,2012(1)。因为史料阙如,我国近年来出版的一些研究元代军事史和法制史的论著,对这一问题大都言之寥寥③参见奇格:《古代蒙古法制史》,40页,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1999;史卫民:《元代军事史》(中国军事通史》第14卷),112、348页,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

2002年,元顺帝至正六年(1346年)颁布的《至正条格》残卷在韩国庆州孙氏宗家被发现。《至正条格》原收制诏150条,条格1700条,断例1059条。如今发现的虽是残本,然其“断例”部分的《擅兴》篇残卷,竟赫然以“临阵先退”的法条开篇④韩国学中央研究院:《至正条格》校注本,卷13,309页,首尔,Humanist出版集团,2007。。《至正条格·断例》的《擅兴》篇对“临阵先退”的规定,不仅因其以判例形式出现而呈现了具体生动的史实细节,也填补了一个关键的史料阙环(详见下文分析)。事实上,除前述《元史·刑法志》与《至正条格》中的相关法条外,史书与元人文集中亦复有不少记载,可与“临阵先退者处死”的军律相阐发。将这些记载结合起来考察,或得以窥见此一军律在蒙元时代之演变大略,以及其不同于其他朝代的若干重要特质。

二、大蒙古国时期的“临阵先退者处死”与“同命队法”

如前所述,在《经世大典·宪典》和《至正条格》中出现的“临阵先退者处死”军律,在元代乃至更早的大蒙古国时期的早期形态或者渊源如何呢?该法条仅是为了附会华风而从《唐律》直接抄来的么?这个问题颇不易回答。因为早在蒙古征服中原之前,在北方草原已存在着一套相对适用的、由蒙古习惯法(约孙)和札撒组成的律法体系。不少迹象更是表明,在“临阵先退者处死”正式被纳入有元一代的法典之前,在蒙古军中早已存在类似法规乃至司法实践。宋宁宗嘉定十四年、元太祖十六年(1221年)出使“虏朝”的使节赵珙就注意到蒙古人严酷的军纪:“凡诸临敌,不用命者,虽贵必诛”①赵珙:《蒙鞑备录》,《王国维遗书》本,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83。。稍后,在1245~1247年出使贵由汗廷的柏朗嘉宾(Plano CarPini)更详细地报告说:

当他们“蒙古人”在作战的时候,如果十人队中有一个人、或两个人、或三个人、或甚至更多的人逃跑,则这十个人全体都被处死刑;如果有一个十人队全体逃跑了,即便其隶属的百人队中其他人没有逃跑,他们也要全部被处死。简言之,除非他们全体退却,所有逃跑的人统统要被处死。同样,如果十人队中有一个人、或两个人、或更多的人奋勇前进,勇敢战斗,而其余的人不跟着前进,则这些人都要被处死。②此处中译文参考了吕浦的译文,然据拉丁文原文作了改动。原译文参见道森编,吕浦译,周良霄注:《出使蒙古记》,32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

前述对蒙古军律的描述是真实可信的。不过,在元代史料中还有若干可资比对的记载,似未被早先研究者检出。埃及史家乌马里(al-‘Umari, 1301—1349)在《眼历诸国行纪》中曾提到“某个可靠的人”告诉他:“札撒如下规定:在(察合台汗国的)蒙古军队中,若骑兵千人出战,其中九百九十九人阵亡,仅有一人逃脱,则此人将被处死,因为他没有同其他人一起继续作战;即便他凯旋而归,亦不免同样下场”③Klaus LeCH, Das mongolisCHe WeltreiCH : al-‘Umarī‘s Darstellung der mongolisCHen ReiCHe in seinem Werk masālik alabsār fī mamālik al-amsār, Wiesbaden : HarrassoWitz, 1968, P.46-47(阿拉伯文), P.123(德文).。

这种大蒙古国“前四汗”时期即已存在的军律,与“临阵先退者处死”法条在本质上几乎完全相同,却倍加严酷。我们或可进一步追问,该军律是否为蒙古草原法的固有部分?早期蒙古军队主要由与贵族关系较亲近的氏族属民、奴隶(孛斡勒)和部分以战士资格服役的自由民(那可儿)等几个部分构成。维系这种军事统帅威权的纽带是相当脆弱的:氏族成员分合无常,即便是立下忠诚重誓的那可儿,当志趣不合或氏族首领的权威因军事失利而削弱时,往往弃之他投;出于临时利害关系结合的部落联盟,更是乌合之众。1203年,成吉思汗与克烈部的王汗对阵于哈兰真之地,“师少不敌”,成吉思汗命兀鲁一军先陷阵,大将术彻台居然“横鞭马鬣不应”,导致忙兀部骁将畏答儿出战阵亡④宋濂等:《元史》卷一二一,《畏答儿传》。。此事在《蒙古秘史》中记载虽较含混,但《史集》记载:术彻台(怯台)其时“用鞭子抚弄着马鬣,犹豫不决”⑤拉施特,余大钧、周建奇译:《史集》,第一卷第二分册,17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成吉思汗父子其时只能隐忍不发。到了元太宗窝阔台汗八年(1236年)分赐功臣民户时,畏答儿之子忙哥以功多益封二万户,“兀鲁争曰:‘忙哥旧兵不及臣之半,今封顾多于臣!’”方遭到太宗痛斥:“汝忘而先横鞭马鬣时耶?”⑥宋濂等:《元史》卷一二一,《畏答儿传》。姚燧撰《平章政事忙兀公神道碑》纪此事同,当为《元史》所本,参见查洪德编辑点校:《姚燧集》,197~198页,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1。。1204年,成吉思汗在纳忽山一带对阵乃蛮军,乃蛮太阳汗的盟友札木合“望见上军容严整,谓左右曰:‘汝等见按答(谓成吉思汗)举止英异乎?乃蛮语常有言:虽驳革去皮,犹贪不舍。岂能当之!’“遂提本部兵走”⑦王国维:《圣武亲征录校证》,《王国维遗书》本,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83。。由此可见,赵珙所言“凡诸临敌,不用命者,虽贵必诛”云云,在这一时期实是不存在的。

既然大蒙古国时期一些史料所提及的那种不仅“临阵先退者处死”,且同伍士卒亦当连诛的军律,并非蒙古草原法的固有部分,那么它又是何时被蒙古人采用的?事实上,这种军律只能在森严的行伍等级编制和高强度的战争中产生,其出现的时间节点,应在成吉思汗1206年建立大蒙古国至1211年蒙古军首次大举南下攻金前后。1206年是一系列蒙古草原帝国的根本制度出现的分水岭(千户制度,怯薛护卫,颁布“札撒”和兀鲁思分封,等等)。同样,据《蒙古秘史》记载,正是在1206年的忽里勒台前后,成吉思汗本人在作战行动前曾多次重申军律:在派遣速不台追击蔑儿乞残部时,他向前者交代了一系列行军纪律,嘱咐“若有违号令者,我认得的,便拿将来。不认得的,就那里典刑了。”①阿尔达扎布译注:《新译集注<蒙古秘史>》,375、784页,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5。次年,在派遣朵儿伯朵黑申讨平豁里秃马惕部时,成吉思汗叮嘱“军严行整治着,长生天行祷告着。”②阿尔达扎布译注:《新译集注<蒙古秘史>》,862页、799页。最后,《蒙古秘史》第255节叙述成吉思汗指定窝阔台作继承人的时候,次子察合台曾起誓愿与汗父并出气力,“有所躲避者,砍断其身;推卸不前者,横断其踵!”③阿尔达扎布译注:《新译集注<蒙古秘史>》,474页、807页。。在成吉思汗四子中,察合台曾受命职掌札撒和法律④刘迎胜:《察合台汗国史研究》,74~76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因此他说这番话的意义尤为微妙。考虑到《蒙古秘史》一贯的叙事风格,我们几乎可以断定,蒙古军中“临阵先退者处死”的法条,正是这一说法的真正来源。那么,这条军律在这一时间段内为何会出现从无到有的变化呢?是因为大战略层面的攻守易形,主客易势——从“引弓之民”复为一统,到草原帝国对外扩张,也要求游牧社会的军事体系和法规作相应调适。昔日蒙古军在草原上大体兵民合一,身处的是地理条件相对简单熟悉的战场环境,面对的是社会组织结构和纪律同己方相对同质的敌军,己方的“奥鲁”多离战场不远;胜者固然可以快意恩仇,败者也可弃营帐妻小、百姓与牧地,扬尘远遁,以图再起。今则征金宋,征西夏,征西域,无一不是驱草原之民与被强行编入军队的乌合之众(如“哈沙儿队”,hasHar),以攻深堑高垒,兵精粮足,部伍分明,以逸待劳之劲敌。

最后,此种一人先退、全队株连的军律,蒙古军究竟是何处承袭来的呢?有一个前代史例可资比较。公元5世纪前后,柔然民族兴起于蒙古草原,至首领社仑,遂“北徙弱洛水,始立军法:千人为军,军置将一人,百人为幢,幢置帅一人;先登者赐以虏获,退懦者以石击首杀之”,逐渐成为北魏边境的一大隐患。观北魏太祖道武帝拓跋珪对尚书崔玄伯抱怨之辞:“蠕蠕之人,昔来号为顽嚣,……今社仑学中国,立法置战陈,卒成边害。道家言圣人生,大盗起,信矣!”⑤魏收:《魏书》卷一〇三,《蠕蠕传》。,可见,看上去野蛮残酷的游牧民军法,反而是从定居人民处学来的。其实,蒙古军的情况恐怕亦复如是,因为,此种“临阵先退者处死”的特殊形态,与金朝军队中的“同命队法”若合符节。王曾瑜先生指出,金军此法“每队一十五人,以一人为旗头,……旗头死,从不生还,还者并斩;得胜受赏亦然”,⑥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九八。或“卒伍逃散,往往有全队诛之者”。⑦杜大珪辑《琬琰集删存》,上卷九,燕京大学编纂处1938年铅印本。前两条史料并见王曾瑜:《辽金军制》,300页,石家庄,河北大学出版社,2011。金军的战力在金朝末年虽有所衰减,然“既立部伍,必以军律相临”,⑧脱脱等:《金史》卷四四,《兵志》。故常得将士死力,对阵蒙古军时多有小胜。因此,蒙古军采用金军的“同命队法”,殆有不得不如此的现实理由。

三、“同命队法”的隐没与唐宋军律的彰显:至元二十五年“临阵先退”断例的出台

总结前节所论,则(1)虽然明确规定“临阵先退者处死”的法条似乎先是保存在了《经世大典》和《至正条格》一类纂修年代偏晚的政书或律令中,早在大蒙古国时期,蒙古军中就已经存在着类似的军律或司法实践,并且通常是通过一种倍加严酷的形式,即“同命队法”而体现出来。(2)此种严酷军律,并非始自蒙古草原法中固有的风俗习惯,而是伴随着汗权集中和对外征伐扩张的需要而产生的,且极有可能自金朝军队仿效而来。刘敏中作于延祐四年(1317年)的《武略将军千户赵君墓道碑铭》亦提到:千户赵信从“大帅总兵讨叛寇”,“他师遇敌,战不利,没其众,百夫长三人独得不死。大帅怒,下令戮三人狥,左右无敢言。公徐前,以数语释其怒,三人以免”⑨刘敏中:《刘敏中集》,89页,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8。。这条史料或表明,这种作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延续到了元世祖忽必烈时期的军事司法中。不过,前引史料中“同命队法”实际并未得到贯彻这一事实或也暗示了,将同一严酷军律普遍适用于包括汉军和新附军在内的全部帝国军队的尝试,不可避免地将遇到一定困难和阻力。事实上,在元代的军事司法中,“临阵先退者处死”也的确更多地带有唐宋律令体系中战时军法的色彩,非复早先的“同命队法”了。至元十二年(1275年),阿里海牙攻宋将李芾于潭州:

中流矢,创甚,责战益急。申命诸将:“凡所由久顿兵者,卒伍前驱,诸将安行其后也。自今万夫、千夫、百夫之长,皆居前列。有退衂者,定以军兴法从事。”三日而拔。①姚燧撰:《湖广行省左丞相神道碑》,查洪德编辑点校《姚燧集》,190页。

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秋,伯颜讨叛王明理铁木儿:

相值于阿撒忽秃岭,矢下如雨,众军莫敢登,伯颜令之曰:“汝寒君衣之,汝饥君食之,政欲效力于此时尔。于此不勉,将何以报!”麾诸军进,后者斩……②宋濂等:《元史》卷一二七,《伯颜传》。

若要详究“临阵先退者处死”之法在这一时期的具体形态,上述零星记载无疑失之简略。在元前中期的史料中,我们尚可发现若干诸如“乏军兴”“失误军期”“出征后期”等大致可归入传统《擅兴律》的记载;即便如此,早自元世祖初年是否已存在一套相对完备、通行成文的“军兴法”,是颇值得怀疑的。阿里海牙所言的那种“军兴法”更可能是一种严装出征前颁布的“战时军法”,其实际执行与否和尺度轻重,多诉诸主帅的权宜把握和相机选择。至元十八年(1281年)二月,元军出征日本前,忽必烈再度接见远征军将帅,“诏谕范文虎等以征日本之意,仍申严军律”,当即如是。③宋濂等:《元史》卷一一,《世祖纪八》。再从成吉思汗对蔑儿乞部和秃马惕部两次作战以至西征花剌子模前均有重申军律的记载看④拉施特主编,余大钧、周建奇译:《史集》第一卷第二分册,272页。,元初这种战前申明军律的作法实际上自有其传统。

因此,“临阵先退者处死”在有元一代军律中的早期形态究竟如何,或难以确知,但《至正条格·断例·擅兴》中关于军民官“临阵先退”的处罚断例,是该规定在元代军律中第一个重要的演变环节。

这一重要断例是元代统治阶级在镇压南方民众叛乱过程中产生的。自至元十三年(1276年)平宋以来,原南宋地区人民反抗蒙古征服者的活动片刻不曾止歇。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玉昔帖木儿忧心忡忡地向忽必烈建议:“江南盗贼凡四百余处,宜选将讨之”。⑤宋濂等:《元史》卷一五,《世祖纪一二》。在众多的反元起义中,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冬起兵的“畲寇”钟明亮以“拥众十万,声摇数郡,江、闽、广交病焉”⑥刘埙:《参政陇西公平寇碑》,《水云村泯稿》卷二,清道光十八年爱余堂刻本。,构成元初江南政治经济整合的最大挑战。

二十五年这条断例的出台,距钟明亮起事半载。半年的“平寇之役”不但未竟其功,叛乱反而向周边的福建、江西、广东乃至湖南等地迅速蔓延,与此同时,乃颜之乱虽被迅速平息,其同党纠合海都仍在不断威胁着元朝的西北边陲⑦刘迎胜:《察合台汗国史研究》,286~287页。。此时,以忽必烈为首的蒙古统治阶级不免既愤怒又焦虑。元朝君臣在讨论如何处罚与叛军“一处厮杀时分”临阵先退的两名张姓官员时,对于处死军官“张总把”并无异议,而对地方官拟将管民官系统的“张主簿”也依“军官体例”一并处决的意见,留守大都的省官以为轻重不伦,建议杖断罢职了事。正是这个相对中允的意见,遭到了忽必烈的驳斥。他下令,行省台院官员应对此案进行会审,若这名民官临阵先退属实,也应一并处死。在元代判例法的创制机制中,皇帝本人驳回省臣意见,直行改判的情况据说并不常见⑧胡兴东:《中国古代判例法运作机制研究》,92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鉴于两位张姓官员并非是什么“上位知识”的重要人物,忽必烈此举颇有杀鸡儆猴之意,他对江南军民官员镇压叛乱不力的不满之情,一览无遗。

抛开决定断例出台的种种政治和心理因素,我们大致可以推断:(1)“临阵先退者处死”早在至元二十五年以前已是元代军队中惯行的军律(“军官体例”);(2)对于协同平叛的民官临阵先退的情形,此前尚无明确统一的法条可循,故行省官员才将拟判呈都省批准,而本条断例的出台,遂正式将“临阵先退者处死”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管民官系统;(3)大蒙古帝国时期常见的“同命队法”,在这里似乎已经淡出立法者的视野之外。那么,上述至元二十五年关于军民官“临战先退”的处罚断例,究竟是否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断案通例”,并在元代中后期被作为同类案件法律适用的依据呢?

四、从大德六年诏书到《至正条格》:“临阵先退者处死”与元中后期政治

从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编纂《至元新格》到至正六年(1346年)《至正条格》颁布的半个世纪间,元朝曾有过不少的立法尝试和实践,其中与“临阵先退者处死”法条相关的记载却很少。元成宗大德三年(1299年),平章政事何荣祖受命编纂《大德律令》,书成之后并未正式颁布。不过,就在大德六年(1302年)正月,元成宗颁布了另一条诏书:“诏千户、百户等自军逃归,先事而逃者罪死,败而后逃者,杖而罢之,没入其男女。”①宋濂等:《元史》卷二〇,《成宗纪三》。诏书中所言“自军逃归”,并非指镇戍官兵擅离职守,在战役准备阶段自营中逃亡和严格意义上“临阵先退”,都应算作“先事而逃”。该诏书的主要意义在于针对并非战前逃亡而是进行战斗后始败溃的情形所作之补充规定。因此,这条诏书除再度肯定“临阵先退者处死”的罚条外,也否定了一人先退、全伍株连的“同命队法”继续存在的可能,可以说是到目前为止较为周详完备的战时纪律规定。该诏书颁布之前年,叛王海都军威胁和林,和林宣慰司望风退避,导致部分漠北戍军惊走溃散②刘迎胜:《察合台汗国史研究》,304~305页。。故同年五月,元廷也公布了对“和林溃军”的处罚决定(谪征云南),只有“战伤而归”或“奉晋王令旨、诸王药木忽而免者”不预遣戍之列③宋濂等:《元史》卷二〇,《成宗纪三》。。这一处罚决定与正月诏书对溃军分“先事而逃”和“败而后逃”两种情形予以区别对待的宗旨是一致的。元成宗时代被认为是元代刑法体系的初步形成时期,该时代“最可称道的立法成就,是在总结以往司法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一些调整具体法律对象的单型法规”④刘晓:《〈大元通制〉到〈至正条格〉:论元代的法典编纂体系》。。补充完善“临阵先退者处死”之法的大德六年诏书,其出台时间正与著名的《强窃盗贼通例》(1301年)和《赃罪十二章》(1303年)相先后。也可以说,继至元二十五年断例之后,大德六年诏书构成了“临阵先退者处死”在元代军律中的第二个重要演化节点。

此后,武宗和仁宗两朝(1308—1311年,1312—1320年)也屡次试图删定律令,然大都无果而终。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二月,元廷才颁布了第一部具有法典性质的法律汇编——《大元通制》。后至元五年(1339年),顺帝妥欢帖睦尔复下令删修旧律,于至正五年(1345年)纂成《至正条格》并于次年颁行⑤黄时鉴:《〈大元通制〉考辨》,载《中国社会科学》,1987(2)。。学界长期以来认为《至正条格》已完全亡佚,直至2002年其元刻本残卷在韩国庆州孙氏宗家被发现。在上述两部法典之间,文宗至顺元年(1330年),元廷又颁行了一部会要体政书《经世大典》。从现存条文看,《经世大典·宪典》部分(除《名例》篇外)系将从官府案牍中抄录出的数量不等的判例、法规分别系于类似法条的总结性文字之下。⑥刘晓:《〈大元通制〉到〈至正条格〉:论元代的法典编纂体系》。明初纂修的《元史·刑法志》即直接据《宪典》删削而成。上述三种文献与“临阵先退者处死”军律均有或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在此不妨将之一并讨论:

元末颁行的《至正条格·断例》的《擅兴篇》,以“临阵先退”之目引出至元二十五年对军民官临阵先退处以极刑的断例,随着《条格》残本被发现,已经成为了确凿之事实。那么,纂修年代早于《至正条格》而晚于大德诏书的《大元通制》和《经世大典·宪典》,对该法条是否也有类似处理呢?我们业已提到的《元史·刑法志》的《军律》篇第4条“临阵先退者处死”,足以证明该法条肯定存在于至顺元年四、五月间纂修的《经世大典·宪典》中,然其所引是否正是至元二十五年断例,抑或是大德诏书,已难以稽考。就在至顺元年阴历闰七月,行枢密院捕获两名征戍云南逃归的士兵,欲当以死罪,文宗诏曰:“如临战阵而逃,死宜也。非接战而逃,辄当以死,何视人命之易耶?其杖而流之。”⑦宋濂等:《元史》卷三四,《文宗纪三》。又次年(1331年)十二月,襄阳万户朵银在镇压“猺贼”的战事中“怯惧贼势,按兵不进,坐视玩寇,致被各贼将簿尉药烈海牙杀死”,后又“遇贼先退”,本应受到严罚,但因“罪遇原免,罢职不叙”。⑧韩国学中央研究院:《至正条格》校注本,卷一三,310页。这些记载虽难以呈现“临阵先退者处死”在《经世大典·宪典》中的具体形态,却颇能使我们窥知这一法条在当时的某些实际适用情形。至于《大元通制》中是否也存在“临阵先退者处死”法条,则颇难确证。该书“断例”部分虽亦有《擅兴篇》⑨沈仲纬:《刑统赋疏》第一韵,沈家本编,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标点:《枕碧楼丛书》,172页,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但全书今仅存“条格”653条,《擅兴篇》的子目及所收具体断例,均已无由得见。不过,研究表明,《至正条格》的条格部分保存了《大元通制》的大量条目,因而算是《大元通制》的一个修订本①陈高华:《<至正条格·条格>初探》,载《中国史研究》,2008(2)。。“断例”部分的情况很可能亦相去不远。逆推之,《大元通制·断例》部分的《擅兴篇》中,存在“临阵先退者处死”的惩治规定和相关断例,可能性是相当大的。

至元二十五年关于军民官“临阵先退”断例本身的制定背景、过程与意义,已见前节所论。那么,该断例最终出现在《至正条格·断例·擅兴》篇中,又具有何种历史意义呢?它确凿地证明,该断例在元代军事司法中已经成为严格意义上的“断案通例”,并极可能自《大元通制》以来的一系列法典编纂中,被沿用作同类案件法律适用的依据。这也是“临阵先退者处死”法条在元代军律中最后一个重要演化节点。换言之,其存在形态不再是临时的出征条诫、军中教令或单行的军事刑法,而是更加接近唐宋以来传统刑律体系中的军律。“临阵先退者处死”之法在蒙元军事法中的演化过程,也是元代立法理念和技术不断调适的曲折过程之一缩影。

最后或值得附带论及的是,《擅兴律》以“临阵先退者处死”条开篇这样一种情形,可谓自唐律以来仅见。从《元史·刑法志》来看,《经世大典·宪典》的军律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军官日常职守和勤务诸规定,“战时军法”(包括“临战先退”和“失捕耗贼”等)和兵役后勤管理条例。这一顺序与《唐律》的《擅兴篇》以及《大明律》和《大清律》的《兵律》篇相近。相反,《至正条格·断例》的《擅兴篇》不但以军民官员临阵先退处死的罚条开篇,且位列其次的数条均与平叛剿贼(“擅自领军回还”,“军官遇贼不捕”,“军民官失捕耗贼”,“交通贼人”等等)相关,构成了该篇的首要部分。这一安排究竟是出自元末《至正条格》编纂者的“匠心独运”,还是沿袭自《大元通制》“断例”的篇章结构,由于后者“断例”的整体亡佚,已经难以定论。不过,从“条格”的总体结构看,《至正条格·条格》与《通制条格》各篇的主要内容虽然无大变动,但各篇之下条目的名称、排列的顺序则差别较大②陈高华:《<至正条格·条格>初探》。。检视《至正条格·条格》残卷,有四篇的首条与《通制条格》对应的篇目相同(《田令》《关市》《捕亡》《医药》),另外五篇(《仓库》《厩牧》《赋役》《赏令》《假宁》)首条均由原来的篇中位置提前;从新添的至治三年(1323年)以后的条文看,金浩东先生指出,《至正条格·断例》的《擅兴》篇虽已残缺过半,残存的19条中大约10条为新添,且大都亦与平叛剿贼相关③金浩东:《<至正条格>之编纂与元末政治》,韩国学中央研究院编:《至正条格》校注本,459页。。由此种种迹象看来,在《至正条格·断例·擅兴》的编纂过程中,元廷很可能出于现实需要对《大元通制》中《擅兴》篇原有断例排列顺序进行了调整,同时增补了一些与元末扰乱尤为相关的条目。正是在至正初年,时任监察御史的王思诚上言,以为:“燕南、山东,密迩京师,比岁饥馑,群盗纵横,巡尉弓兵与提调捕盗官,会邻境以讨之,贼南则会于北,贼西则会于东,及与贼会,望风先遁,请立法严禁之。”《元史》本传还记载,“朝廷多是其议”④宋濂等:《元史》卷一八三,《王思诚传》。。因此,原位于篇中的“临阵先退者处死”罚条很可能就是出于类似的考虑,被提到了篇首。思诚可谓见微知著矣。颇具讽刺意义的是,其后在元末战乱中,守吏望风遁走,将帅拥兵不进,成为屡见不鲜的景象。至正十一年(1351年),元廷派遣枢密院同知赫厮和秃赤率领素号精锐的6000名阿速卫军会同各路汉军前往镇压颍川红巾军,“赫厮策马望见红军阵大,扬鞭曰:‘阿卜!阿卜!’阿卜者,言走也。于是所部皆走。”⑤权衡:《庚申外史》,卷三。次年,丞相脱脱命御史大夫野先不花董师三十万征讨汝宁红巾军,“至城下,与贼未交锋,即跃马先遁。汝宁守官某执马不听其行,即拔佩刀欲斫之,曰:‘我的不是性命!’遂逸,师遂大溃。汝宁不守,委积军资如山,率为盗有。脱脱匿其败,反以捷闻。”⑥叶子奇:《草木子》点校本卷三,52页,北京,中华书局,1959。一篇以“临阵先退者处死”罚条开篇、呈现出高压态势的《擅兴律》,恰恰成为了元朝统治机构和武装力量在元末农民起义的风起云涌之下土崩瓦解的谶语,这恐怕是《至正条格》的编纂者们所不曾意料且不愿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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