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姮
(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内蒙古 包头 014060)
所谓的公共服务,就是指政府为满足社会发展需求为社会大众提供的一种普遍性的服务,比如基础设施的建设,公共文化的提供等,都属于公共服务。公共服务的收益对象不是某一个人,二是不特定数量的人,甚至是所有人,也正是因为如此,公共服务一般都由政府来完成。这就给予了政府在公共服务方面的权力,以及义务和责任。本文就政府公共服务的具体职能、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为实现时的行政问责模式进行阐述探讨。
只有政府未完成基本的公共服务职能时,政府公共服务问责机制才会出现,所以说,对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研究是基础,特别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欠缺。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欠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在今天,政府的职能可以说体现在方方面面,小到社区的基本设施,达到一个城市的治安维护,都有政府服务的身影,在这样的环境下,政府公共服务在不断的增多,然而,我们也注意到一个问题,就是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重视了基本的服务,却忽视了服务监督,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政府为方便市民生活和娱乐,修建公园,但政府更多的是关注资金的投入,而对公园修建的过程的监督,以及公园后期的应用的监督就相对较少,这样就很容易造成公共服务的结果与最初的本意相背离,导致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无法实现。所以说,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总,除了注重基本的服务环节之外,也应该关注后期的监督工作,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实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价值。总之,政府公共服务忽视监督程序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欠缺的一个体现,也是政府公共服务的行政问责的基础。
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应该是全面的,完整的,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在今天的社会环境中,人们的物质生活已经基本得到满足,所以对于精神文化的需求可能就会更多一些,相应的,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也应该重视文化服务的内容。但是目前,政府的公共服务内容的侧重点还是偏向于物质服务,关于文化的服务内容,与社会需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文化服务除了可以满足人们基本的精神需求之外,更是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国家核心凝聚力的重要方式,所以说,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也应该给予文化服务一定的重视,保证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的同时进步,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的平衡。由此可见,政府公共服务关于文化服务内容的欠缺,也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欠缺的体现,是政府公共服务行政问责的基础。
完善行政问责机制有利于促进我国行政机关以及行政人员依法行政,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贯彻实施。在政府公共服务的过程中,行政问责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公共服务的效果的发挥,也有利于监督政府的公共服务行为。2003年非典期间,是我国政府问责机制建立的本质性进化时期,在此之后,我国的政府行政问责机制在不断的完善,到今天,关于政府职能的行政问责,已经有了全面发展,但是关于政府公共服务行政问责的机制,还有待于改进,上问下责、引咎辞职等方式仍然是政府公共服务的行政问责的主要方式,这与日渐增多的政府职能欠缺相比,显然是不足的,针对当前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欠缺,本文认为,政府公共服务的行政问责,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首先,明确责任主体。在政府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不同的服务内容,其服务主体是不同的,政府公共服务过程中,有提供服务的主体,自然也应该有监督服务内容和服务程序的主体,这样,如果出现政府公共服务忽视监督程序的问题时,就可以准确的找到监督行为人,有它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说,明确责任主体,一方面可以更好的保护政府机构,防止问责机制的滥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准确的惩罚行为欠缺的主体,使责任承担更具意义。由此可见,明确责任主体使政府公共服务行政问责的一个重要方式。
其次,丰富政府内部的职能分工体系。上面所说的,政府公共服务关于文化服务内容欠缺,是今天社会环境下,政府职能欠缺的一个体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除了文化服务内容的欠缺之外,还可能出现其他服务内容的欠缺,针对这样的情况,就需要丰富政府内部的只能分工体系,最大限度的满足社会需求。在政府行政问责的过程中,才能保证责任人的存在。
此外,《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的立法依据是 “《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这为政府公共服务行政问责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在政府公共服务行政问责的过程中,也应该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减轻责任,也不加重责任,做到政府公共服务行政问责的公平和公正,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政府职能的作用。
[1]李雪峰,刘宝强.试论我国行政问责机制的完善[J].前沿,2007(7).
[2]张淑芳.政府公共服务的行政法规制研究[J].江淮论坛,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