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职工权益的保障与创建和谐劳动关系

2015-01-08 12:23秦广河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5年1期
关键词:维权权益工会

秦广河

(西南交通大学,成都 610031)

企业的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关系之一,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取决于劳资双方力量的大致平衡。职工的权益保障必须纳入社会建设和管理的大格局中,不断探索职工权益的保障机制、手段和途径,团结全社会的力量,推动创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合作互利的和谐劳动关系。

1 强化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政治权益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

坚定不移地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依靠职工办企业,发挥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强化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但是办好企业的基础,也是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的一个显著标志,必须予以强化。

1.1 要坚持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企业的发展大计、年度工作思路、工作安排、财务预决算及审计结果、业务招待费使用、企业福利费、公积金的使用,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在职代会会上向职工代表报告并经职工代表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既体现了职代会的权威性,也体现了由职工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参与企业管理、实施民主监督的作用,进而折射出一个企业和谐的民主气氛和职工与企业管理者的和谐关系。同时,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体系,从制度上确保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工作的顺利进行。

1.2 要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满足广大职工的知情权

满足职工对企业的知情权是企业劳动关系是否和谐的要素之一。通过对企业、部门、班组工作的三级公开,最大限度地让广大职工了解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了解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满足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拥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力,是社会文明,企业进步的标志,也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及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的标志。

2 创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就必须有切实稳定的职工权益保障

我国现在大约六成国内生产总值和七成新增就业机会是由非公经济成分提供的,非公经济已经成为创造财富和吸纳就业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劳动关系也日益市场化、多样化。由于我国产业结构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廉价劳动力不仅是产品获得竞争优势的主要来源,也是吸引资本的最大因素,这个局面短期不会改变,而资本追逐利润的本性也不会改变。如果没有切实稳定的职工权益保障,劳动者的状况势必每况愈下,和谐的劳动关系将无从谈起。近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剧上升,非立案方式处理的更是不可胜数,有关各种形式的维权报道时有发生,尤其是群体性事件的出现,而且几乎所有诉求和抗争都是围绕着劳动者经济利益展开的。

劳动(劳资)关系是现代社会最主要的社会关系之一,没有和谐稳定的职工权益保障,就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而和谐稳定的职工权益保障取决于劳资双方力量的大致平衡。在劳动市场严重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只有依靠自己的组织——工会才能获得与资方进行谈判、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力量。从理论上说,工会通过制度化的职工权益保障、争议处理等形式,促进劳资矛盾缓解、劳资关系相对稳定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相处。

3 各级工会行动起来,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会逐步突出了维权职能。新《工会法》(2001)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2004年全总确立“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2005年全总《决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基本内涵之一就是坚持切实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2006年又提出“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工会十五大(2008)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把以上内容写入总则,体现了中国工会发展改革的新要求和广大劳动者对工会的殷切期盼。近年,我国领导人也多次提出,要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劳动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包括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切实维护和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依法保障职工的权益。

新《工会法》规定,企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根据《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工会要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全总召开的全国产业工会工作会议,希望推动完善产业(行业)工会组织,使它们在维权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世界工会运动的经验也支持这种努力。最近,全国总工会公布了《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工会大力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根据行业和企业实际,从职工工资分配方面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入手,重点协商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和工资支付办法等。工资是职工的核心经济利益所在。

4 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纳入社会建设和管理的大格局中

工会在积极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同时,要积极参与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还要以劳动关系协调者的身份开展工作,包括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的谈判,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帮助职工提高维权意识,开展职工法律援助活动等等。使职工通过工会来表达合理需求,有尊严地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并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和维护。没有组织的劳动者,不可能提出响亮的利益诉求,更谈不上进行有效的维权。 我国劳动者享有包括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的权利、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的权利;而有代表性的工会是实现这些权利的组织保证,是“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前提,工会作为劳动者权益的代表,必须具有独立性,只有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工会组织才有生命力;只有切实保障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才有凝聚力。这要求对我国工会的组织制度、干部产生、会员权利以及工会与政府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既符合我国现阶段实际又能与国际有关规则接轨的配套性改革。工会的维权工作必须纳入社会建设和管理的大格局中,不断摸索有效维权的机制、手段和途径,团结全社会的力量,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合作互利的新型劳动关系。

今天,工会组织在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联系党与群众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了。事实上,在有效的组织形式下,也比较容易达到维权的目的,避免混乱和无序,避免被脱离法治(制)轨道的体制外力量所利用。将改革理念转化为维护职工权益的实践成果,转化为健全和完善工会维权机制的有效举措,在发展中保障职工权益、在维权中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工会发展道路的重大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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