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良羽
为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作法制准备
13个月和200多件——这是董必武担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时,用短短13个月时间制定颁布了200多项法令、法规、训令、通则等。华北人民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做了诸多开创性的尝试,为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做了思想上、组织上特别是法制上的准备。
1948年9月20日,董必武当选为华北人民政府主席。由此,他摸索积累政权建设的经验,以便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人民政权做准备,这是中共中央交给华北人民政府的首要任务。
1948年10月23日,董必武和薄一波等以华北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的名义发布了《关于统一各司法机构名称及审级的通令》。规定各行署原有司法机关一律改为“某某(地区名)人民法院”,由华北人民政府统一颁发印信。
《通令》明确:“县司法机关为第一审机关,行署区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机关。”一般案件即以二审为止。如有不服要求第三审时,由华北人民法院指定人员组成特别法庭,或发还华北人民法院复审为终审审理之。
按照《通令》的要求,从华北人民法院到各县人民法院,先后建立了300多个司法机关。
司法制度的建立,量刑原则、上诉原则、减刑假释、重证据不重口供、严禁刑讯、不放纵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等司法原则和制度的贯彻执行,进一步提高了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平地起楼台
对于新生的人民共和国来说,建立起新的人民法制是一项巨大工程。犹如平地起楼台。
董必武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在第一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他说,建立人民司法工作,一要建立一系列机构,如法院、检察署等,才便于进行工作。二是准备培养各级司法工作干部。干部决定一切,如果没有干部,司法机关即使建立起来,也难以完成工作任务。董必武强调,训练和培养人民司法干部是长期的工作。三是要有法律。他说,制定完备的法律需要长期的工作,法律一下子不完备不要紧,先有一个基础,逐渐发展,逐渐充实,就会趋于完备。
在董必武主持下,先后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惩戒违法失职人员暂行条例》、《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人员暂行条例》及国家机关的办公制度、程序等。这些法规经多次修改后,在1949年底分别通过,使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章可循。《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也在12月20日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这是新中国颁布的政法方面的第一批组织法规。
董必武那时就非常注重宣传。根据他的倡议,《人民日报》、《新华月报》等开辟了政法专栏,刊登和转载政法工作方面的文件、报告及论文,宣传政法工作。
在董必武的推动下,至1951年4月,全国新建人民法院891个,连同原已建立的共有2458个人民法院。多数法院设立了刑事、民事审判庭、司法行政处和秘书室。基本上实行了三级二审制,建立了上诉制度,建立了死刑复核制度;部分人民法院开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有重点地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一些农村地区的人民法院开始实行就地审判以便利人民。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