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志安,郭枫王月
安徽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意愿的最优制度控制研究
任志安,郭枫王月
安徽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运用博弈论引入政府制度因素以及农业转移人口家庭因素,构建一个就近城镇化进程中政府与农业转移人口之间的四阶段动态博弈模型,深入研究政府制度控制程度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意愿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一方面,政府制度的控制程度直接影响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意愿实现,政府的最优制度控制程度应介于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所面临的成本与转移得益之间的比值和农业转移人口异地城镇化成本与就近城镇化转移收益之间的比值;另一方面,政府最优制度控制程度的大小还取决于农业转移人口城乡预期收入差、转移成本、心理成本等因素,政府应结合社会保障、政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的后顾之忧。
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转移意愿;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新型城镇化实质上就是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2014年公布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指出,要在2020年实现1亿人在中西部地区就近城镇化。因此,有效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已经成为我国新型城镇化的一个重要任务和发展趋势。然而,在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农业转移人口的转移意愿决定了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城镇转移和居住的城镇转移是否能够实现,因此,对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有着重要的影响。从行为心理学和博弈理论角度来看,农业人口转移意愿不仅与既定技术下的城市所能提供的就业机会有关,还与政府制度性歧视的影响密切相关,也就是说,农业人口转移行为和转移规模内生于政府制度控制[1]。在经济学研究框架中,由于各行为主体之间对利益的追逐决定了农业转移人口与政府在两者的博弈中均追求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制度控制程度过高会导致农业转移人口转移成本上升,而控制程度过低则会导致政府管理成本的上升,均不利于就近城镇化的实现。为此,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意愿的最优制度控制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对于农业转移人口转移模型的研究主要运用城市失业因素的托达罗乡村—城市劳动力转移的经济行为模型[2]以及引入迁入地、迁入地差异因素的“推拉模型”[3]。在转移模型研究的基础上,国内学者对农业转移人口进行了相关博弈分析。国内研究多选择农业转移人口和企业作为博弈的双方,认为博弈双方的得益决定了农业转移人口的转移情况[4]。程名望和史清华运用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结合Probit分析方法,认为农业转移人口的个人微观决策机理是追求收益最大化[5]。也有学者从劳动力价格与劳动力素质关系的角度进行探讨,认为针对不同劳动力素质的差别定价对农业人口转移产生一定影响[6]。危丽和杨先斌也从低素质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差别素质农村劳动力转移两个角度对我国农业转移人口进行了分析,认为城市雇佣单位提供给农业转移人口的有效工资率W*(W*是城市雇佣单位提供给农业转移人口的有效工资率,是使得农业转移人口的转移收益大于转移成本的工资水平,当城市雇佣单位提供有效工资率时,农业转移人口会选择转移)决定了农业转移人口是否会选择向城市转移[7]。白云涛和甘小文则运用演化博弈理论建立江西农业人口转移的三部门(农村部门、城镇一般性就业部门、城镇正式就业部门)一般化模仿者动态预测模型,指出城乡收入差距越大,城镇部门就业比例越大,则最终农村部门就业比例越小[8]。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农业转移人口的转移意愿也逐渐受到学者们的重视,侯红娅等人于2003年对全国的调查结果显示大约有50%左右的农村流动人口有转移至城市生活和工作的意愿[9]。
Roland-Hoist的研究证明了经济和非经济因素均会对农业转移人口的转移意愿产生影响[10],其中,户籍制度已成为其他许多歧视农村劳动力的制度根源所在[11-13]。在此基础上,Rozelle[14]等利用一个多元回归模型,研究发现制度因素对于农业人口转移有正面影响。Shi、Sicular和Zhao则认为农业转移人口产生的原因77%左右可以由户籍制度及相关分配制度导致的城乡分割因素解释[15]。在其后的研究中,朱劲松在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两阶段”转移理论中引入了权益保护与家庭迁移因素[16]。柯荣住通过引进制度变量对托达罗模型进行修正,指出迁移规模由政府和迁移者的Cournot博弈均衡决定[17]。
现有关于就近城镇化的研究多集中于基本理论研究。就近城镇化这一概念在国内可追溯至朱宇提出的“就地城镇化”[18]。朱宇将其定义为人口和聚落未通过大规模的空间迁移而实现向城镇或准城镇转变[18]。在此定义的基础上,学者们进一步深入研究,逐渐衍生出“就近城镇化”的概念。对于就近城镇化的概念,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深入探讨。董宏林、刘刚等[19]从空间的角度进行界定,认为政府要依据农民的意愿、生存发展能力和经济实力,引导他们及供养的农村人口,就近循序迁入县级市及县城、建制镇、乡集镇及中心村就业、定居,从而减少农村人口。张颢瀚[20]等人侧重于从内涵的角度分析,认为就近城镇化是实现农村中心集镇的规模扩大化、功能城市化、经济工业化、服务多样化,引导农民集中到中心集镇进行生产生活。其后,国内一些学者深入分析了就近城镇化的动力机制,并将户籍制度、土地制度等制度因素视为影响我国城镇化的关键,同时将户籍制度作为我国就近城镇化现象产生的主导原因。“户籍制度一旦消失,就近城镇化现象将随之消失”的思想在乡村地区就近城镇化的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21]。另外,谭静[22]从政府、企业和居民之间利益互动的角度剖析了江阴三镇的就近城镇化动力机制,具体包括政府和政府之间的利益互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利益互动、企业和居民之间的利益互动以及政府和居民之间的利益互动。黄雁鸿、韩朝晖[23]在对连云港的实证调研中进一步提出农民在进城方向上倾向于就近入城,这种意愿倾向更利于中西部地区就近城镇化的推进。
一方面,现有关于农业转移人口意愿方面的研究,从研究对象上来看,已经涉及从政府制度控制因素来分析农业转移人口的转移行为,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这些分析仅考虑了政府制度控制因素,并没有综合考虑政府制度因素与农业转移人口的家庭因素。二是,现有研究最后均落脚于一般意义上的城镇化,而忽视了对于就近城镇化的分析。另一方面,现有关于就近城镇化方面的研究,从研究方法上来看,多是基本的理论描述与分析,缺乏实证研究,更缺乏通过定量分析方法确定最优制度控制程度,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制度控制程度对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意愿的影响。本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拟将政府制度因素、农业转移人口家庭因素纳入博弈模型,将政府和农业转移人口作为博弈双方,采取动态博弈和定量分析方法研究政府制度控制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意愿的影响,并据此确定政府的最优制度控制程度。
2.1 基本模型
农业转移人口转移行为的选择取决于对收益与成本的衡量,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政府制度控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的收益与成本与政府的决策息息相关。在政府与农业转移人口的博弈中,政府制度因素包括政府的户籍制度及对于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控制制度。农业转移人口决策空间包括是否选择转移及是否选择就近城镇化。其中,“就近城镇化”主要指转移到户籍所属县城。相应地,“异地城镇化”主要指转移到北上广等发达城市。政府与农业转移人口的决策有先后顺序,农业转移人口依据政府的制度控制进行决策,政府与农业转移人口之间构成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政府与农业转移人口之间的博弈具体分为两个回合:
第一回合:政府与农业转移人口就是否转移进行博弈,由政府决定对于户籍制度的控制程度,农业转移人口依据政府的决策做出是愿意转移还是继续留在农村的决策。
第二回合:政府与农业转移人口就是否就近城镇化这一选择进行博弈,由政府决定对于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促进与保护等政策的支持程度。此时,如果政府选择不支持就业促进与保护政策,则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受到限制,转移中断,博弈结束。如果政府选择支持就业促进与保护政策控制转移,即为农业转移人口转移意愿的实现提供了政策保证,则农业转移人口进一步选择城镇化的方式。
博弈过程如图1所示,其中图中数字1~8代表各博弈阶段的相应得益,具体分析见下文第三部分的博弈得益分析。
图1 博弈过程
图中G及T分别代表政府和农业转移人口。农业转移人口的效用借用托罗达的劳动力转移效用模型:U=πYU-C,其中,π为在城市就业的概率,YU为在城工作的人均收入,C为农业转移人口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如在城镇生活的成本;间接成本,如转移成本[8]、机会成本。本文引入农业转移人口家庭因素对于决策的影响,采用转移后农业转移人口与留守亲人的心理距离成本表示[16]。
政府宏观政策调控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实现充分就业。在实际调控中,政府通常采取户籍制度或就业制度控制等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进行管制。这种管制一方面保证了城市人口的就业,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耗费大量财政收入。政府需要在保证就业带来的收益与就业管制的成本之间折中。本文在对柯荣住[17]的模型进行修正的基础上对政府的效用函数设定如下:
U(E,g,p)=lnE+alng-bl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