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虚拟货币及其风险防范问题

2015-01-04 02:54谷洲洋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北京100081
商业经济研究 2015年10期
关键词:发行商投机比特

■ 谷洲洋(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 北京 100081)

虚拟货币的类型与特点

(一)虚拟货币的分类

虚拟货币是指基由计算机技术而发展起来的一种非实物的、只存在于数据中的货币。

国内关于虚拟货币分类的文献较少,笼统的将虚拟货币分为Q币、游戏金币、比特币等。这种分类既不利于对虚拟货币进行深入研究,也不利于对虚拟货币进行监督与管理,更不利防范和化解虚拟货币所产生的各种风险。本文将虚拟货币按照其产生方式、职能性质、流通范围、社会属性的不同分为三类(见表1)。

(二)各类虚拟货币的特性

1.第一类虚拟货币。第一类虚拟货币出现在各种网络游戏中,是通过进行游戏流程而获得的用来交换在游戏内的道具或权限的使用权,为了更好的进行游戏体会、游戏乐趣而使用的名为金币的游戏币。例如,网络游戏“魔兽世界”与“地下城与勇士”中的金币等。这一类游戏币事实上是最边缘的虚拟货币,其本身只是游戏的一个附带程序,是游戏的一部分。从微观角度看,放在一个游戏中,游戏运行时,它才叫做虚拟货币。从宏观角度看,它只是游戏的一个程序而已。虽然能够交换游戏中的道具和权限,但是除了游戏之外,这些金币一文不值,它没有任何价值。从功能及流通范围上看,也只局限于游戏范围之内。

2.第二类虚拟货币。第二类是由各大传媒公司和软件公司发行的,为了能够在其公司旗下的软件中使用继而获得一部分权限的使用权或特殊利益的电子代金券。这类虚拟货币最具代表性的便是被广为研究的腾讯公司发行的、在腾讯软件系列中使用的Q币。这一类虚拟货币是现实中使用人数最多且流通范围也大于第一类虚拟货币。通常虚拟发行商将这些虚拟货币定义下来,规定其价值和使用方式,为获利将这些虚拟货币定价出售。如腾讯公司在它的相关软件上推出只有购买才能够使用的道具和权限,Q币就作为腾讯公司软件中的一般等价物,能够在各种软件中兑换使用。虚拟发行商发行的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为其自身带来盈利,所以具有很大的排他性。腾讯公司发行的Q币不能在隔壁新浪公司旗下的软件中使用,同样新浪公司发行的新浪币也只能在新浪软件使用而不能用来购买腾讯公司的软件权限。

3.第三类虚拟货币。第三类是最近几年新出现的,由密码学原理而诞生的基于P2P(Peer to Peer,简称P2P,即对等计算)形式的人为运算构造的数据模型。这一类数据在后来可以兑换成一些虚拟产品进而可以兑换成现实中的商品,并因其总量人为有限,而被称为最接近货币特性的电子虚拟货币。这一种属于高级虚拟货币,和前两种相比,与现实货币具有更多的共同点甚至具备了一定的替代性。这一类中最著名的要属一度大热的比特币,其同类的还有莱特币等人为构造的数据模型。这一类虚拟货币和前两种相比,其货币属性更完整,现实价值更大,更像是真正的货币。以比特币为例,由于它没有发行机构,也就不可能操纵发行数量;其发行与流通,是通过开源的p2p算法实现的;全世界流通,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上管理,不管身处何方,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购买、出售或收取比特币;无隐藏成本,作为由A到B的支付手段,比特币没有繁琐的额度与手续限制,知道对方比特币地址就可以进行支付。比特币的大热让一些投机者们开始振作起来,开始创造各种原理类似于比特币的算法数据类货币,一大批山寨比特币的数据货币诞生。

虚拟货币的风险及产生机理

(一)虚拟货币的风险源起

虚拟货币在运行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1.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虚拟货币使用者为了个人利益,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额外的虚拟货币的使用权,或者非法占有其他持有者的虚拟货币使用权的行为而引发的风险。一般来说,越原始的虚拟货币越容易引发道德风险。由于流通的局限,获得方式更加单一,所以会引发简单而粗暴的原始冲突。比如在一个玩家和第三方玩家进行交易的场合,为了占有更多的游戏币,获得更多的游戏权限,而不愿支付出售者相应的现实货币,就有可能会发生使用暴力进行抢夺或者逼其就范事件;或者在非面对面的场合,使用诱导、诈骗等手段非法获得他人的虚拟货币资产等。虚拟货币的使用对于未成年人也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例如未经监护人认可冒用监护人身份进行电话充值、虚拟充值等,而对监护人的财产造成损失,并对未成年人受教育及家庭关系造成影响。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为虚拟货币价值背书的虚拟发行商发生破产倒闭、转让权限或者增发新的虚拟货币而强制作废以前发行的虚拟货币,给旧的虚拟货币使用者造成价值损失的风险。对于虚拟货币来说,一旦虚拟发行商倒闭,那么虚拟货币本身就失去了价值支撑,没有信用背书的虚拟货币就只是数据而已,没有了使用价值,自然它的流通价值也就消失了。企业当然都希望自己能够良好的经营下去,但是由于不同企业的状况不同,经营困难而破产或为寻求更好的出路而和其他企业合并这种情况都是可能发生的,这种情况下,被发行的虚拟货币就失去了流通价值。

表1 虚拟货币的分类

3.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虚拟货币发行商由于设计不当或安全漏洞,而造成的虚拟货币被盗用、复制、被第三方仿造等以及由于持有人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数据丢失、损坏或虚拟货币无法正常使用而出现的风险。由于虚拟货币本身就是数据,所以对于数据来说,难免会有漏洞。这些漏洞可能是程序上的,也可能是人为的。科技是在发展的,掌握高新技术的人也可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用黑客技术进行破坏和盗用。只要是数据,在计算机科学层面,就没有不能被破解的。所以对于虚拟货币来说,难免会遇到有人破解虚拟货币的数据构成,而进行复制、盗用甚至仿制等情况。

4.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由不法分子根据虚拟货币直接点对点交易,没有第三方参与所形成的以洗钱、黑市交易等为主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风险。由于在任何地点可进行点对点交易且保密性极强,这种性质在为用户提供安全保障之余,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其极高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也成为犯罪分子利用其洗钱的主要原因。例如比特币,由于本身没有发行机构,所以没有任何直接管理机构,这就给比特币在黑市流通,为犯罪分子的非法货物交易提供了便利,客观上促进了销赃、走私、贩毒、军火私售等犯罪活动。流通越广、保密性越高的新型虚拟货币越容易产生法律风险,尤其是在虚拟货币监管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反比特币洗钱已成为虚拟货币风险防范的主要课题之一。

5.投机风险。投机风险是指被投机的虚拟货币,由于投机者恶意炒作而造成价格出现过山车式变化。以比特币为例,比特币在给一部分投机者带来收益的同时,也使大量的其他投机者遭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在没有监管和价格变动幅度限制的情况下,过度投机很容易造成虚拟货币价格期望外变化,给大量投机者造成损失。由于具有投机作用,很多人开始自己设计运算方法企图创造新的类似比特币式运算模型的虚拟货币。不断有人开发出新的山寨币,之前开发出的旧山寨币价格就会下跌,持有之前山寨币的投机者就会受到损失。大量投机者希望自己能创造出自己拥有最高保有量且被流通认可、价值稳定的虚拟货币,以此来获得巨额财富,可是同质替代和没有价值支撑让这些投资者更容易遭受投机风险的袭击,不仅没有得到预期的财富,反而还会因为山寨币值下跌而遭受损失。

6.金融风险。金融风险是指高级虚拟货币在流通领域被认可进行流通而产生的对现有货币运行以及现代金融体系所造成的冲击。以比特币为例,之所以它能产生大的影响和冲击,就是因为它在流通领域被一部分商家认可了。能够流通则必然会对既有流通货币产生影响,而既有流通货币都是基于国家公信力而推行的价值符号,这对现有的货币运行体系是不小的冲击。

(二)各类虚拟货币产生风险的可能范围

不同的虚拟货币由于职能特征和运行方式不同,产生风险的机理和渠道也不尽相同,因此,不同的虚拟货币往往带来的风险程度和风险种类也各有不同。

从传统意义上讲,由第一、二类低级的虚拟货币所产生的风险,大多集中于虚拟发行商在发行和管理阶段以及虚拟货币使用人在使用和流通阶段,主要会产生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道德风险。受限制越多的虚拟货币其存在的风险往往越少,例如第一类虚拟货币,其职能和流通范围非常有限,所以除了使用人之间发生企图非法占有所产生的道德风险外,一般不会产生其他重要风险。

对于新型的具有更多功能和更相似货币性质的第三类算法模型类即高级虚拟货币来说,其具有更多传统虚拟货币所不具有的新特性和新职能。以往的虚拟货币都是单向流通,用于实现特定物品的价值。但是新型的算法数据类虚拟货币则进入了流通领域,在美国、德国等一些国家出现了接受比特币支付的商家,还有很多地区默认了比特币成为支付手段。并且由于比特币的特性,可以实现全球任何区域的点对点支付,不受任何第三方干涉。这样的便利也就促使了比特币在使用方面产生巨大的风险,使比特币可能为洗钱、犯罪交易等提供便利,产生法律风险。此外,比特币价格变动没有限制,单纯受到使用者预期的影响,而使用者预期是非常容易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例如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社会舆论等,所以比特币价格过度的变化容易带来投机风险。此外,比特币及层出不穷的山寨币种,对现实货币的冲击和对金融体系的影响也会产生出金融风险。总的来说,新型的算法数据类虚拟货币会产生法律风险、投机风险和金融风险。

虚拟货币的监管与防范

(一)虚拟货币监管的必要性

要防范虚拟货币所产生的各种风险,最重要的就是对虚拟货币进行严密的监督和管理,从目前各国的实践来看,严密的监管是防范虚拟货币风险的最有效手段。

从发行、流通、使用、回收各个方面来说,如果没有合理的监督和严密的管理,虚拟货币必然会对现实社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法律风险、投机风险、金融风险等都会对社会和公民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当然,对虚拟货币的监督和管理,也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单一的死板的监管方式并不一定能起到好的监管效果,相反可能会管死虚拟货币,使虚拟货币无法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目前就我国而言,还没有完善的虚拟货币管理体制,一般都是将虚拟货币归入到互联网、网络游戏范围内进行监管。并且以往的虚拟货币监督管理办法,都是将所有的虚拟货币笼统的放在一起进行管理,出台的规定也都是模糊且没有针对性的。例如文化部和商务部颁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中,都将虚拟货币归入网络游戏的范畴。这显然将三类虚拟货币混在一起,全部看作第一类虚拟货币。然而从文件的条例内容上看,似乎又包含了对第二类虚拟货币的限制和管理。这样杂糅在一起的单一的监督管理方式,很难起到好的监管效果。除此之外,对第三类虚拟货币,除了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出台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外,基本没有成文的监督规范。这样除了比特币外的第三类虚拟货币实际上是处在无监管的状态下,一旦一个新的类似比特币的虚拟货币成型,肯定会形成很大的风险,因此对虚拟货币进行分类监督管理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紧迫的。

(二)虚拟货币的监管措施

根据虚拟货币的种类和运行规律,不同的虚拟货币应采用不同的监管举措,一般来说,目前的监管举措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阶梯式监管。阶梯式监管是把三类虚拟货币分开来进行有梯度的监管,根据不同的虚拟货币带来风险的程度不同而进行从轻到重的监管。

对于第一类虚拟货币,其风险主要是引发道德风险,而虚拟货币本身风险性很小。因此对第一类虚拟货币的监管,应以保护虚拟财产的安全性为主。因为第一类虚拟货币本身是一个游戏或其他完整的程序的依附,所以单独对其投入大量的精力监管是低效率的,应一同监管其所属的网络游戏或网络应用。

对于第二类虚拟货币,这类虚拟货币在现实社会中流通最广,使用人数最多,对其监管也应投入更大的精力。当然,其重点是监督虚拟货币发行商。虚拟货币发行商承担着虚拟货币运行的重要责任,如果虚拟货币发行商对虚拟货币的兑换监管不力,则会出现私自兑换虚拟货币的情况,对社会和企业都会造成损害。因此,监管的重点应放在虚拟货币发行商上,规范虚拟货币发行商行为,引导虚拟货币发行商建立自主的虚拟货币监管机制。

对于第三类虚拟货币,应该是现阶段监管的重点,因为现在还没有成型的监管体系,也没有具体的监管手段,并且这类虚拟货币更容易在国内形成羊群效应,造成盲目投机,从而产生巨大风险,由于第三类虚拟货币的风险性最强,所以应该受到最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以比特币为例,目前比特币在我国的认知尚不明确,央行只是发布通知称其不是货币,而它具体应该是什么或者应该作为什么还没有明确的说法,那么既然称其不是货币,就应该将其作为其他金融事物进行监管,例如像德国一样将比特币归类为金融工具进行监管。不单单是比特币,应该出台适用全部第三类虚拟货币的监管法规,否则再出现新的类比特币时,将会出现监管无章可循的局面。

由于阶梯式监管模式是针对不同虚拟货币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即对高风险的虚拟货币进行严密的监管,对低风险的虚拟货币则留有一定的空间,应该说这种监管模式改变了传统的一刀切的监管方法,其监管更具效率。

2.针对式监管。针对式监管主要是对应各种不同的风险,采取具体的监管方法,未雨绸缪,防止或减小风险的发生。采用针对式监管能够根据具体的风险采取具体的措施,不是单单通过监管虚拟货币本身,而是通过对风险产生的各个要素进行监管等手段,使得监管更具全面性和建设性。

对于第一类和第二类虚拟货币主要引发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监管的主要对象应是虚拟货币发行商。对虚拟货币发行商进行严格的监管是对虚拟货币监管的前提。其监管重点:对虚拟货币发行商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资产定期审查,精细备案,有助于防止虚拟货币发行商产生信用风险;对虚拟货币发行商的技术水平进行审查和加强员工的素质培训,有助于降低操作风险的发生;对虚拟货币发行商的商业活动进行监管,使虚拟货币发行商建立对自己旗下虚拟货币运行的监管机制,形成相关部门监管虚拟货币发行商,虚拟货币发行商监管虚拟货币,这样监管的效率就会大大提高。

对于道德风险,从发生层面讲是不可避免的,只能尽可能的减少其发生的概率,这就要推行相关的个人虚拟财产保护方案和虚拟财产持有人的信息保密措施,让企图铤而走险的人无机可乘。

对于法律风险和投机风险,需要加深对高级虚拟货币的认识,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比特币为例,其优良的交易特性本来是其优势,却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违法犯罪的利器。只有通过强制立法和国际合作,对这种容易出现跨国犯罪的行为进行监督,才能降低其被利用的可能性。对利用比特币洗钱的专项监察也应该同时在国内推行。同时,对于虚拟货币的交易进行控制和管理,有利于降低由于价格过度波动带来的投机风险。

对于金融风险,防范其发生的关键在于金融机构合理的处理虚拟货币流通和兑换。虚拟货币有其独特的流通方式,一部分虚拟货币是单向流通的,一部分虚拟货币是可以兑换成现实通货的,那么可以兑换成现实通货的这一部分虚拟货币就要受到最严格的监管。可以允许兑换流转,但是要严格规范兑换的程序和手段,防止民间私自兑换而产生对现实通货的冲击。

3.弹性监管。弹性监管是指在对虚拟货币监管的过程中,除了通过制定严格的法规、严格的限制措施外,还要通过公共知识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等手段,使社会群众或企业加深对虚拟货币的认知,引导虚拟货币发行商和虚拟货币持有者正确对待和使用虚拟货币。通过弹性的教育手段,从侧面对持有和使用虚拟货币的社会人进行监察和管理,不单能起到监管的作用,还能够对民众普及金融常识,提高大众知识文化素养。

虚拟货币引发的风险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虚拟货币的本质并没有被真正认识,只是被当作盈利和投机的工具使用,从而产生从众效应,引发风险。以比特币为例,疯狂崇拜比特币而进行投机的很多投机者,其实并不了解比特币,只是认为比特币投机能为他们带来巨额的投机收益。如此一来产生的从众盲目投机就会带来严重的投机风险。若对比特币投机者进行正确的引导,通过宣传让其认识这些虚拟货币其实不具备真正的价值,就可以减少投机风险。

对虚拟货币发行商和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引导同样也可以达到防范风险的作用。虚拟货币发行商发行和流通虚拟货币应该被引导到一个良性循环中,引导虚拟发行商建立一个独立的平衡的虚拟货币发行机制,让虚拟货币发行商监管引导虚拟货币使用者。引导金融机构正确认识和研究虚拟货币更是减少虚拟货币对现行金融体系的冲击,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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