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 侃(西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西安 710000)
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也随之发生了多次重大调整。在这个过程中,收入分配制度不断强调了除按劳分配之外的多种分配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分配原则也从传统的效率至上过渡到效率和公平兼顾。从产权理论的角度看来,不同的制度安排意味着不同的成本和收益。虽然产权理论并没有专门论述和研究过收入分配的相关理论,但是,产权理论中蕴含的产权、激励因素、交易成本以及制度安排等要素完全可以构成分析收入分配制度的范式。
产权是用来界定交易行为双方的地位和角色,它也同样可以界定在交易行为中收益的归属。产权制度是指既定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结合而成的且能对产权关系实现有效的组合、调节和保护的制度安排。收入分配制度本质上来说就是建立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基础上,对经过生产和劳动产生的价值进行分配的制度安排。古典主义经济学派认为一切的收入分为土地的地租、劳动的工资和资本的利润三部分,且这三部分和社会的三个阶层相对应,即以地租为生的地主,以出卖劳动为生的工人和依靠资本为生的资本家。这种收入分配制度反映出了生产要素的所有权构成。特别是在初次分配时,这种所有权结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按照要素的所有权对收入进行分配,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产权理论认为,企业内部的产权明晰是企业发展的基础要素。同样,产权能够清楚的界定,且这些产权能够得到外在保护,满足这两个条件也可以促进社会资源合理有效分配,更好地完成社会价值的创造。
激励因素则是促使产权所有者采取行为的内在动力,只有在产权得到保证的情况下才会产生较高的激励。制度经济学的私有产权观认为,产权越是向私有化迈进,产生的激励因素也更多,从而可以提高劳动效率,在经济上达到更好的层次。《促进增长与缓减贫困的土地政策》一书中明确论述了得到保障的私有土地产权在非洲和南美对产权所有者的收入增加现象。并指出能够得到长期保障的私有化土地产权能够有效地促使土地利用率上升,对减少贫困有很大促进作用。
我国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同时,也承认了多种所有制可以发展并存,这是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发生变革的基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会进一步得到保护和界定,但是,我国的产权制度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不完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表现,通过行政干预规避了市场竞争,达成了类似于行政垄断的状态。首先,从产权角度来看,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模糊。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其自然也是国有企业的主人,但其行使权力是通过极为复杂的代理关系进行的。人民选出代表,组成政府,达成委托代理关系来管理国家,而政府通过各种国企,形成另外一层委托代理关系来管理国有资产。集体概念的人民并不能像独立个体一样行使各种名义上的所有权,这就造成了权利主体的模糊。其次,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单一。国家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其通过各种任命的方式来管理企业,且具有行政级别的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都是政府直接任命,这种形式并没有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适应。虽然近年来国家开放民营资本入股国有垄断行业,但是,社会各界普遍对其表示消极态度,认为民营资本所占的比例低,完全没有发言权和话语权。最后,国有企业的代理关系复杂。人民又通过各种代理关系管理国家,而国家通过各种代理关系管理企业。这种复杂的代理关系让权责关系变得极为不明确,极容易滋生大量的腐败,并且会进一步促使其与其他行业的收入差距拉大,造成社会不公。
二是我国土地产权制度不完善。第一,二元土地制度。城市土地归国家,乡村土地归集体。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开始侵蚀农村土地,因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产生了激烈的矛盾。第二,土地产权界定不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完成分田到户,由农户自主生产经营,虽然法律上土地归集体所有,但实际控制权在农户手中。随着宅基地制度和土地流转制度的实施和放开,这种实际控制更加牢固。小产权房大量流入市场进行交易。这种产权不清、证件不齐的小产权房对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也造成了较大影响。第三,拆迁补偿制度不完善。近年的拆迁问题引起了巨大的社会不安,这也是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不完善的表现。国家是土地的最终所有者,其征地拆迁的补偿往往对土地的实际控制者是十分不公的。大量的强拆事件发生反映出了个体的利益极易受到政府的侵害的现实。
交易成本的出现为人们提供了另外一视角来看待各种市场活动。传统的古典经济学认为,在价格机制的作用下,一切资源都将自发配置。至于收入是公平合理,这完全是市场自发决定的,完全不值得关注。这种观点认为市场配置是一个自行运转的黑箱,而价格机制也是一种无需人为操纵的自发运行的机制。但是,科斯认为,交易成本是“利用价格机制而产生的成本”。他认为价格机制并不是在供求不平衡时自发运转,形成新的静态均衡状态的。价格机制运转时需要成本的推动,即交易成本推动了价格机制的运转。具体来说,交易成本是促进交易发生的成本,其在交易行为发生时不因产权变更而改变的成本。就像摩擦力一样,交易成本约束了交易行为的发生,让交易变得不顺畅。通常来说交易成本分为,搜索交易、讨价还价、订立契约、执行契约、监督执行等方面的成本。在收入分配方面,交易成本的影响体现在以下几点:
1.交易成本决定了收入的多少。市场中的报酬(不单指劳动报酬,也指其他各生产要素的报酬)是由市场中交易行为的活跃程度和进行效率决定的。个人收入的初次分配的过程本质上是其利用所掌握的资源所有权在市场上进行交易而获利的行为。当交易成本较低时,交易进行越频繁,产生的社会价值越多,社会的经济总量越大。因此,人们的收入也会因而提高,当交易成本较高,并且超过了收益,则交易行为就不会发生。比如,货币和企业的出现就大大减少了交易过程中的交易成本,极大地促进了交易行为的发生。其对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巨大作用不言而喻。基于互联网技术而发展起来的电子商务也节约了交易成本,逐渐形成了新兴的虚拟市场,进一步拓展了交易的范围。
2.交易成本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交易成本往往是由于信息不对称、资产专用性、投机主义、有限理性等原因造成。无论什么原因引发的交易成本都无一例外的增加了交易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在初次分配中,各生产要素(土地、资本、劳动、企业家才能)是按其在生产过程所占的份额来进行价值分配的,各种生产要素要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其必须能自由的在市场上流转交易。交易成本正决定了这些交易和流动是否能够进行和是否能顺利进行。交易成本较高时,市场供求不一致、土地成本过高、劳资双方矛盾激烈、结构性失业增多等等都制约了生产活动进行。这些成本制约了交易的进行,也制约了初次分配的效率。
3.政治交易成本。传统的交易成本分析都在经济领域,分析市场活动。但是在政治领域,也存在政治交易成本。诺斯的《交易费用政治学》、迪克西特的《经济政策的制定》,都阐述了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交易成本是如何发挥作用的。政策的制定也被视为一种交易过程,即人民和政府的交易。交易成本的大小对于政策的产生和执行有很大影响,收入分配制度,乃至于所有制的制度也受交易成本的影响。在交易成本较低的地区或国家,政策往往更具有权威性。完全基于制度安排的再次分配也能在更广的范围内快速有效地发挥其作用,进一步促进社会和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
4.同工不同酬。除了个人,国家和地区也受交易成本的影响,交易成本较低的国家,人民收入普遍偏高。这是由于,在交易发生过程中,节约了较多的交易成本,这些交易成本会从各个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收入,从而提升收入水平。而这一过程在低收入国家正好相反,这就造成了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同样的投资或者同样的劳动换来的报酬是完全不相同的,甚至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这一点也是不同的。在低收入国家,社会生产产生的价值有较大一部分都被交易成本所损耗,而无法进行改善生活或者扩大生产之类的活动,之所以产生这样的情况,就是因为各地的交易成本有很大区别。所以,设法减小交易成本是促进交易行为发生,提高收入水平的有效措施。
制度安排是产权理论的重要概念。制度安排决定了在交易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归属问题,在不同的制度安排下,同一人可能有完全不同的收益。布罗姆利把经济活动当中的主体称为决策单位,每个决策单位可能发生的行为集合称为选择集,选择集的边界和范围是由制度安排决定的,即制度安排决定了决策单位的活动范围,其规定了决策单位可以干什么或不可以干什么。在收入分配方面,制度安排起到了至关重要的调节和控制作用。
首先,分配制度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安排。一切的分配原则和相应的措施都是依靠制度安排发挥作用的。在计划经济时期,人们的收入依赖于各种关于工种和职位的规定,在严格的按劳分配的原则下,工种和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并不是非常大,由此看来,收入分配实质上是在制度安排下进行的。从制度成本的角度来看,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的制度成本是不同的。初次分配中,各种生产要素能自发的顺利的在市场流通,并发挥其各自的作用,是基于产权的清楚明晰的界定,制度安排只要能合理有序的界定产权,就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效率的提高。从这方面看来,在初次分配中的制度成本是相对较少的。但是,收入的再次分配是完全依赖于制度安排进行的,除了产权的界定,还需要很多关于收入征收、流转、分派、主体资格审核等非常复杂的制度设计,这些制度设计维护和实施的成本是很高的。制度成本决定了制度的收益,即制度运行的效率和发挥作用的效果。由此看来,初次分配对人们的收入影响更大一些,初次分配中出现的分配不公的问题不能也无法通过再次分配的调节得到完美解决。
其次,制度安排会对产权和激励产生影响。明晰产权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激励要素,激发产权所有者的逐利欲望,从而提高效率、增加收入,但是,复杂的代理制度之下,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博弈过程的影响,激励往往会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以至于其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这一点在阿维纳什·K·迪克西特的《经济政策的制定》一书中有详细论述,他举了大学和教授的例子,并随后建立了复杂代理人制度下的多重博弈模型来说明这一点。制度安排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对激励的消弱产生补偿,合理事前与事后约定,完善的信用机制、全面的考察监督机制都可以缓解对激励的削弱,从而提高效率。
最后,适当的制度安排可以有效减少交易成本。张五常从社会角度出发,对交易成本下了定义:“交易费用的广义是制度费用”,只有存在社会才存在交易成本,一个人的世界没有交易成本,凡有社会必有制度,制度费用从某种程度上是等同与交易费用的。他认为我们今天的社会中的交易成本非常庞大,往往占到居民收入的一半以上。前文说到了,交易成本较高会严重阻碍交易行为的发生和收入分配的多少,在交易行为中交易成本越高则交易主体收益越少;交易成本越低则交易主体收入越高。在制度经济学的视角下,交易成本依赖于一国的制度,制度的作用在于增加市场活动可预见性,通过稳定市场结构和规范主体行为来达到减少交易成本的目的。制度分为两种:各种规范性制度,如法律条文和政策规则;各种非规范性制度,如信誉原则和道德约束。两种制度相互补充,使得交易主体的行为可以预测,并随着类似交易行为的大量发生,将其程式化制度化,最终形成市场活动的规则。当单独的交易行为变为市场的规则时,大量诸如监督费用、讨价还价的费用等交易成本就可以省略,从而最终达到降低交易费用、增加收入的目的。在现实中,可靠的强制力可以大大减少交易双方违反契约的风险,而适当的事前承诺可以防范事后的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等。制度安排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作为。要减小收入差距,体现社会公平,政府必须充分发挥作用,完善制度安排。
古典经济学的收入分配理论侧重于研究收入分配的规律和各生产要素之间的关系,而制度经济学所关注的重点并不是规律性或公平性的问题,它关注的是分配手段问题,即如何让社会资源更高效和顺畅地流转。从这个角度看来,造成我国收入差距过大、分配不均等问题的原因有如下几点:
张五常认为收入分配的问题并不是由市场化程度加深引起的,恰恰相反,正是因为市场化程度不够才造成收入分配的诸多问题。市场化程度较高就意味着交易成本较低,市场机制逐渐成熟的过程就是交易成本不断减小的过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制度,所有制和分配制度的改变、产权的界定和逐步私有化、基本的信用体系建立等诸多市场要素共同发挥作用,大大减少了交易成本,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目前,这些相关的市场要素显然已经不适应快速发展的要求,各种社会问题开始凸显,诸如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分配不均等问题反映出了我国目前正处于库兹涅茨曲线的上升阶段。具体看来,也说明了发展中国家在向发达国家的过渡中,收入分配会呈现先逐渐扩大后不断拉平的变化趋势,这就要求我国进一步加快市场化进程,完善市场结构,加快制度建设,尽快完成向发达国家的过渡。
有效的产权之所以可以促进经济增长,保证产权所有者收入,一方面是因为产权的基本功能与资源配置的效率相关,另一方面是因为有效率的产权使经济系统具有激励机制。产权安排直接取决于制度安排。制度安排对产权的界定有两种模式:通过法律或政策对产权界定,让其具有合法性受到法律保护,这是政府的责任,这些制度安排称为基础性制度安排或者政府制度,其形成与历史和政治因素有关。产权流转交易的过程中,也需要制度来保护权利的顺利转让,以及在转让后给予法律承认,这些相关的制度安排称为第二级制度安排或者市场制度。
现实状况看来,我国在这两种制度安排上都存在较大的缺陷。以前文提到的土地制度为例,在基础性制度层面,我国坚持国家是土地的最终所有者,集体是名义所有者,实际的土地控制者却只享有一部分产权,即土地使用权,这种复杂的产权关系严重阻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流转,这本质上是产权混乱和模糊的状态。在市场制度层面,实际所有者并没有完整产权,土地的自由流转存在很大障碍。诸如小产权房之流的交易在法律上根本得不到承认,交易的风险很高。国有企业在这个问题上也有类似的状况,产权得不到保护和界定,产权所有者就不可能利用其所掌握的资源获得收入,没有法律保护的产权更谈不上激励效用。因此,我国要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和解决收入分配方面的问题,就需要在产权制度上作出重大调整。打破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承认土地的私有,这些都是我国在发展道路上必然要迈出的一步。
西方的市场经济制度是建立在以信用为基础的契约之上的。一切的交易行为,其本质上都会有一个契约。契约的作用在于规定交易主体行为,减小事前投资扭曲和事后道德风险,其目的是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交易发生。契约应该包含两方面内容,契约意识和契约制度。契约意识,或者称为契约精神,是指促使人们自发地履行约定,遵守规则的内在动力,它是现在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基础;契约制度则是指交易双方为了达成交易所共同制定的具体内容,这既包含了法律政策等社会契约,也包含了商业合同等私人契约。无论是社会契约还是私人契约,都需要强制力的保障。现实中的很多现象都说明了理性人的理性选择行为也会造成诸如囚徒困境的不利局面,特别是在经济领域,各种合作或非合作博弈下的均衡大都不是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在强制力保护下的契约可以很好地约束交易双方的行为,避免最坏局面的出现。
现实看来,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经过了几百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备的信用体系,契约的作用在信用体系之下可以得到充分的发挥,而我国的信用体系相关制度还处于非常不完善的阶段。在几千年的传统文化熏陶之下,各种关系人脉远比一些契约规定更让人们觉得信服。在我国,人情关系成为了社会生活的最重要要素。即使诸如法律政策等严肃的社会契约也可以通过各种社会关系或者寻租行为加以迂回规避,法律政策也就成了权贵和既得利益者的工具。这些显然不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缺乏契约意识和契约制度的条件下,各种投机主义盛行,社会资源优势一方可以通过违反契约来谋取更大的利益,而弱势一方则很难通过正常途径维护利益和实现诉求。在缺乏契约精神和制度的社会,不公不止停留在收入上,在其他社会权利和社会地位上也存在不公。因此,完善各种制度,增强契约意识,才能扭转各种社会不公,为国家长久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综上,从产权理论的角度看来,设法减小交易成本是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核心内容。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顺利完成从经济总量扩大到个人收入增长的过度;完善对产权的保护和界定,保障权利所有者的利益,促进长期投资;普及契约意识,建立诚信社会,以此来保证社会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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