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叶波 梁咏
WTO新议题:动物福利
文|叶波 梁咏
New Trade Topic in WTO : Animal Welfare
随着晚近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的调整范围逐渐扩大到了动物福利问题,并制定了一系列国际条约规范上述问题。在WTO体制中,2009年的欧共体海豹产品案是世贸组织处理的第一起涉及动物福利的争端,欧盟以保护动物福利为理由实施了进口禁令。
本文首先概述了国际法上对动物福利问题的规范及最近发展趋势,接着结合WTO争端解决实践说明一般国际法与WTO法的互动,也就是外部法律渊源在WTO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试图说明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
动物福利传统上被认为是国内法规范的事宜,国际法直到最近才开始关注该事项,但始终存在争议,直到目前为止也没有专门的国际条约规范动物福利问题,当然有些国际条约间或涉及动物福利。至于说有关动物福利的规则是否构成国际习惯法或者国际法基本原则,更加是众说纷纭。
具体到海豹,早在1958年,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就一致通过决议,要求在捕杀鲸鱼和海豹的时候尽量避免采取残忍的措施, 1972年的《保护南极海豹公约》要求以“迅速、无痛和有效的方式捕杀海豹”。虽然商业捕杀海豹的活动并不受上述条约和决议的约束,但条款规定反映了关注动物福利的宗旨,总的原则是应当避免对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而国际法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上述政策目标。
总之,国际社会一般认为保护动物福利的理念起源于欧洲,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在规定了诸如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环境等事项的同时,也就动物福利问题做了相应规定。虽然上述国际条约并不直接适用于欧共体海豹产品案,但说明动物福利已经成为国际条约关注的对象,有必要在裁决案件时认真考虑这个问题。
就目前而言,国内法和国际法同时关注了动物福利,这说明动物福利涉及法律的共同价值,也就是属于通常意义上的法律原则的情形。保护动物福利的法律原则应当可以适用于包括WTO协定在内的国际条约解释,也就是可以将保护动物福利视为是公共道德,以此为理由为贸易限制措施提供合法性证明。从WTO争端解决实践的角度来看,欧共体荷尔蒙案和生物技术产品案的专家组、上诉机构采取了比较谨慎的做法,认为无论预防原则是否构成国际法上的原则,对案件结果都没有影响。是否适用其他国际法规则或者说外部法律渊源,表明WTO的专家组或者上诉机构是否愿意考虑国际法的发展而与时俱进,该问题并不是争端解决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而是说明在解释和适用WTO协定时是否将WTO法和其他法律规则作为整体看待。
总的来说,发展中的国际法对动物福利的关注不断增长,即便有关动物福利的国际法规则仍然处于演进状态中,有些规则没有法律约束力,也仍然可以适用于欧共体海豹产品案中,专家组在解释和适用WTO法时应当将其视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这样才可以适应国际法的逐渐发展而不是罔顾大势。
总的来说,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是自成一体的法律制度,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也主要依据WTO协定裁决案件,但毫无疑问,世界贸易组织也深受一般国际法的影响,《争端解决谅解》就要求以“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协定规定”。从美国汽油标准案到美国虾和虾制品进口限制案的争端解决实践,上诉机构援引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不具有约束力的宣言来得出结论,但一般国际法在WTO争端解决中的地位和作用仍然存在争议。如果要限制一般国际法在WTO争端解决中的适用,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理由:第一,WTO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于国际法上的非贸易问题保持谨慎;第二,如果过度援引了其他国际条约,WTO的专家组、上诉机构认为这会破坏当年谈判达成的巧妙平衡,认为他们的裁决不应增加或者减少WTO协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动物福利目前已经成为国际法关注的新热点,但并没有成为国际法上的基本原则,保护动物福利是否可以作为条约解释的基本原则,存在争议。
但是从政策考量的角度而言,在解释和适用WTO法时应当考虑一般国际法,主要是出于以下几个原因:第一,当代国际法的发展已经比较完善,对大多数领域的问题都有涉及,在解释和适用WTO法时不可避免地要参考外部法律渊源,而且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也存在相互影响和借鉴的情形。就WTO争端解决实践而言,大多数WTO争端都涉及国际法的相关领域,需要参考其他国际法规则;第二,在WTO处理非贸易关注时援引外部法律渊源可以一定程度上增强WTO的合法性,因为国际法反映了大多数国家的共识,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适用外部法律规则可以增强WTO作为一个规范国际贸易组织的合法性。
非贸易领域的国际法规则在解释和适用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时尤其重要。一般例外条款的核心问题就是平衡贸易自由化的承诺和其他非贸易价值之间的关系。欧共体海豹产品案的关键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欧盟的海豹产品法规是否可以依据第20条获得合法性证明,由于欧盟禁令同时适用于欧盟内部和进口产品,至少从表面上看欧盟的措施并没有违反WTO规则。由于动物福利问题属于公共道德问题,对欧盟的措施可以援引第20条(a)项公共道德例外条款加以规范,我们需要分析欧盟措施涉及的价值重要性、欧盟措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目标,以及贸易自由化措施和非贸易价值之间的巧妙平衡。
具体来说,在美国赌博案和中国视听产品案中,WTO争端解决机构对WTO成员“公共道德”的界定予以了相当程度的尊重,但上述对公共道德的尊重并不是无限制的,而是应当受国际法规则的约束。在欧共体海豹产品案中,主要问题涉及欧盟的价值观与国际法规则之间的冲突和互动,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动物福利是否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如果构成基本原则,是否属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条(c)项中的“适用于当事方之间的相关国际法规则”。即便动物福利如同预防原则为一样没有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WTO的专家组、上诉机构在运用WTO法判断欧盟措施的合法性时,动物福利也应当成为考虑因素以反映国际法的不断发展。在笔者看来,动物福利目前已经成为国际法关注的新热点,但并没有成为国际法上的基本原则,保护动物福利是否可以作为条约解释的基本原则,存在争议。总之,欧共体海豹产品案可以比较典型地说明WTO协定和一般国际法之间的关系,尤其可以比较典型地说明动物福利这样的正处在发展过程中的国际法规则在WTO争端解决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欧共体海豹产品案中,专家组、上诉机构都肯定了欧盟的措施是为了保护欧盟的道德价值也就是保护动物福利。但是有两点需要说明:
第一,WTO有关公共道德例外的实践并不是很多。在美国赌博案和中国视听产品案中,WTO成员拥有自主界定“公共道德”的内涵和外延的权利,但具体含义并不清楚。正如美国赌博案的专家组所说的,WTO成员应当被允许给予一些空间,但上述空间并非没有限制,WTO成员并不应当借由“公共道德”的名义无限制地扩张监管措施的范围,很明显不合理的措施恐怕也是很难站得住脚。具体到欧共体海豹产品案,就有观点认为欧盟的措施仅仅保护了海豹,但却同时允许在欧盟境内捕杀其他动物,而保护海豹的原因仅仅认为海豹比较聪明,保护海豹的措施可以被认为在道德上是任意的,也就是应当同时保护保护其他动物。但也有观点认为,欧盟保护海豹的法规是朝着普遍保护动物的有益尝试,主要是因为海豹这种海洋哺乳动物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比较特殊,国际社会认为需要对海豹予以特别保护。
第二,国际社会已经承认保护海豹是为了保护动物福利,上述措施获得了国际社会相当程度的共识。欧盟的海豹禁令在立法意图上可以被认为是为了保护动物福利,也就是即便为了满足人类需要而捕杀动物,也应当减少动物不必要的痛苦,在一定程度上贯彻保护动物福利的目标。各国国内法和国际法都有观点认为不应当对动物采取引起痛苦的措施,在目的和手段之间应当保持平衡。在解释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中的“公共道德”措辞时,应当适应不断演进的国际法发展,遵守比例原则而不是绝对化。WTO争端解决实践也支持了上述主张,美国第二次金枪鱼案中的上诉机构就认为,在解释“动物健康”时应当包括动物福利,这种解释是符合当代国际法发展趋势的。总之,保护动物福利确实可以受一般例外条款的调整。
接下来需要分析是否存在可合理获得的替代措施,本案的关键问题就是相较于本案中的欧盟海豹产品禁令,是否存在对贸易限制更少的替代措施。欧盟禁令的反对者认为,可以建立标签和认证制度,如果能够证明海豹是采取人道的方式屠宰的就能够销售,这是可合理获得的替代措施。针对这个问题,欧盟措施的目的就非常重要,欧盟认为上述标签制度不能实现欧盟认为适当的保护水平,也就是欧盟有权决定认为适当的保护水平,并为实现相应目标而采取符合目标要求的监管措施。在本案中,欧盟认为针对海豹产品采取禁令是合适的。
在本案中,专家组、上诉机构必须分析措施是否符合WTO法。也就是考虑国际法在多大程度上保护动物福利,尤其是对海豹这样的海洋哺乳动物的保护。专家组、上诉机构对替代措施能否实现欧盟主张的目标都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也就是没有否定欧盟措施的合法性,专家组认为欧盟的海豹产品法规是必需的,而加拿大、挪威并没有对专家组的上诉裁决上诉,这应该可以证明欧盟海豹产品禁令符合WTO规则。总的来说,国际法目前制定了众多的国际条约来保护海豹,欧共体海豹产品案不过是保护海豹在WTO争端解决中的体现而已,证明欧盟海豹产品禁令符合WTO规则难度不大。
一般例外条款前言主要是对有关措施规定了一些程序上或者说实施上的限制,要求措施不能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等等。在本案中,欧盟的海豹禁令就原住民捕猎海豹、海洋资源管理等情形规定了例外,有批评者认为没有实现欧盟所主张的保护动物福利的目标。在笔者看来,欧盟这样做是出于政策平衡的考虑,实现尊重原住民的自治传统、以可持续的方式管理海洋资源的目标。当然,专家组、上诉机构都裁决认为欧盟的例外规定不符合一般例外条款的程序条件,这一方面说明欧盟实施海豹禁令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同时也说明援引一般例外条款即便符合了实体条件,但措施的具体实施往往都存在歧视。
欧共体海豹产品案说明,动物福利不再仅仅是国内法规范的问题,而是逐渐获得了国际法上的承认,上述价值目标既体现在国际条约和宣言中,也体现在本案的裁决结果中。从WTO争端解决实践的角度而言,就是在解释和适用WTO协定时需要参考其他国际法规则和国际法原则,例如本案的专家组、上诉机构就将动物福利认定为属于公共政策。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保护动物福利的国际法规则都是与WTO规则一致的,但如果一项措施确实保护了动物福利,那就应当认为措施应当是合法的。从宏观角度而言,本案表明贸易自由化进程始终面临着很多道德因素的影响,本案中保护动物福利的理由就支持了欧盟措施的合法性。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未来运行过程中,非贸易关注的问题将持续存在。(作者叶波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WTO研究教育学院副教授,上海高校智库国际经贸治理与中国改革开放联合研究中心研究员,梁咏为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本文受上海市教委2014年科研创新项目:《经济体贸易政策变化研究:以自贸协定为视角》资助)
编辑|赵丽芳 lifang.zhao@wtoguid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