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菲
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第一堂法制讲座,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这位白发苍苍的老者先后走上人民大会堂与中南海的讲台上。就是从这个时候起,法制讲座就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雷打不动的制度,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制度化。
(一)站在给中央领导讲宪法的最高讲台上
1998年6月16日,著名宪法学专家许崇德走进庄严的人民大会堂,走进神圣的立法殿堂,主讲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第一堂法制讲座——《我国宪法与宪法的实施》。从那时起,法制讲座就成为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雷打不动的制度。
许崇德生前接受采访时曾对记者回忆起1998年6月16日讲座的事。“在那天的讲座中,李鹏委员长一直没有插话,在认真地记笔记。”他说:“在常委会会议厅里,隔着大圆桌,李鹏委员长和我面对面。 我讲完后,李鹏委员长问,大家有什么问题没有,可以提出来讨论讨论。会场沉寂了一会儿。李鹏委员长又说,‘没人提问,我先问问许教授。”
对于“李鹏委员长问了什么问题”,这位宪法学专家笑而不答:“我答应他们了,要保密。不过他问的两个问题挺重要的,跟宪法理论有关。接着,一位副委员长也问了问题。当时气氛很活跃,我印象里一共回答了15个问题。” 许崇德告诉记者,在那之后的五年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举办了30次法制讲座,每次都是李鹏委员长亲自主持,他一次也没有缺席。
2003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后一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顺利闭幕。这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大厅这个朴素而又在中国法治史上具有特殊意义的大厅,一改往日的庄重与严肃,主席台上下流动着惜别之情。当李鹏委员长宣布会议闭幕后,一些常委委员、列席会议者以及常委会厅工作人员们,迟迟没有离去。他们有的走到主席台前向委员长问好,有的互相合影留念。“在那天的会议上,每一位委员都得到了一份李鹏同志赠送的‘礼物——《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许崇德表示,这本书记录着五年的回忆,他将永远珍藏。“坚持在每次常委会会议后举办法制讲座,是九届全国人大的创举,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全国人大本身是一个立法机构,为什么还要请法学专家作法制讲座?”对此,许崇德说:“人大确实是个立法机构,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来自各个方面,就目前而言,有不少是学自然科学出身的。所以,人大常委会搞法制讲座是必要的。再说,就是我们搞了一辈子法学研究的人,也要不断补充法学新知识。”
2002年12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一次学习会,许崇德又应邀在会上讲解宪法。
现代世界的任何—个国家里,都存在许多的法。除宪法外,还有刑法、民法、商法……等等。宪法既然是法的一种,所以它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宪法与其它一般的法相比,具有共同性:它们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都经过特定程序而成为国家意志(法);都具有强制力,由国家强力保证其实施。”许崇德说:“宪法同其他一般法的差别在于宪法是根本法,不是一般的法。一般法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而宪法作为根本法,其内容涉及社会生活、国家生活的全面,规定着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最根本的活动准则。 根本法是其他一般法的立法依据,根本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一般的法,一般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应被修改或撤销。”同时,许崇德强调,根本法的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一般法律。由于宪法的崇高地位,及其内容的根本性,不宜轻易改动,因此,修改宪法必须经过较之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序更为严格,甚至繁复的程序。
我国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l/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全国人大在制定、修改其他一般法律的时候,则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均可以提出议案,并只需经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据介绍,在建国初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中,都称我国为人民民主或人民民主专政。20世纪60年代初起,在一些文件中逐渐用“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特别是“文革”时期,“无产阶级专政万岁”、“念念不忘无产阶级专政”都成了流行的口号。1975年四届人大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并采用了“全面专政”这样的极“左”词句。后来,1978年颁布的宪法也仍沿用“无产阶级专政”。直到1982年起草现行宪法时才恢复“人民民主专政”的用语。彭真在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所作《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讲到了人民民主专政:“现在的规定,确切地反映了我们的国情和阶级状况,也可以防止对无产阶级专政的歪曲和滥用。”许崇德认为,人民民主专政的规定是科学的、正确的。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首先表现为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重视。宪法第2条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宪法第3条规定民主集中制。它表明我国不采用西方那样的“三权分立”制度。宪法以大量的条文(约80个条文)规定了按照民主集中制建立的国家机构。发展民主,就是要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之一,建国以来没有重视这一任务,成了‘文化大革命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这是一个沉痛教训”。因此,该决议强调:“必须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加强各级国家机关的建设,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许崇德生前回忆说:“为了落实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精神,1980年秋冬在着手草拟宪法时,曾考虑了许多有关如何使人大增强权威的方案,但都缺乏可行性。最后找到的办法是增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地位,扩大常委会的职权,使之行使国家立法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和重大事务的决定权。与全国人大相比,常委会人数较少,可以经常工作,便于开展研究,深入讨论问题,更好地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于是,现行宪法规定了一系列发展民主的新措施,主要有:(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的职务;(2)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3)国务院,各部、委等国家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4)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委员长会议;(5)在组织体制方面,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设置,在农村恢复了乡、民族乡的建制,还把中央军委作为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列入宪法,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载入宪法等,从而使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