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雪莹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厦门 361000)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要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在推进法治化的大趋势下,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此项改革举措的提出,对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人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经费上收省级统一管理时,要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使各地办公经费、办案经费和人员收入不低于现有水平,为办公、办案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首先,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确保人民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制度保障。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人员和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按行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体制,不利于排除地方的不当干预。独立是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做到司法独立才能实现整体的公平公正。其次,实行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建立司法人员统一管理制度。通过制定统一的任职制度、培训制度、考核监管制度、遴选调配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司法腐败,激励司法人员钻研法律业务,提拔业务精湛的司法人员,提高司法人员整体素质,突出法官、检察官在法院、检察院的主体地位。再次,建立法院、检察院经费与资产的统一管理,实现省级财政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的实时监管、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于2015年5月5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自觉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一思想,正确把握改革大局,从改革大局出发看待利益关系调整,只要对全局改革有利、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利、对本系统本领域形成完善的体制机制有利,都要自觉服从改革大局,服务改革大局,敢于直面问题,共同做好深化改革这项重要工作。此次会议同意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重庆、云南、宁夏开展推进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4项改革试点。这是继去年上海、广东、吉林、湖北、青海、海南、贵州7个试点省市后的第二批试点。笔者所在省份福建被列入了第二批司法改革试点,如何开展人财物统一管理背景下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已经提到了议事日程。
建立省以下地方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认真研究检察工作新形势新任务对经费保障的新需求,依法依政策找准增加预算的突破口,加强沟通协调,争取财政支持,不断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加强财务预算管理,认真贯彻执行新《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做好部门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做好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加大清理力度,盘活存量资金。扩大预算绩效管理覆盖范围,研究体现检察特色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经费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依法依规用好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以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为重点,加快办案工作区建设,为依法规范文明安全办案提供物质保障。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为打造集检察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微视、新闻客户端、手机短信彩信、APP手机应用软件等于一体的互联互动平台提供有力保障。落实公车改革要求,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管理办法》,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保障管理,降低运行维护成本。加强枪支弹药管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两房”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杜绝违规超标建设。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基建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
强化内部控制,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强化《检察计划财务装备工作职业规范》的执行力。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查找管理薄弱环节,做好制度的立改废释,全面提高检察机关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水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三公经费”预算,资产动态管理、国库集中支出、公务卡结算等规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强化纪律作风建设,大力提升职业素养,坚守廉政底线。
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为财务装备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机关应鼓励计财人员参加有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考试,加强计财业务学习交流,开展计财人员培训工作。随着全国各地试点的推行,此项改革政策也将推进检察机关财务装备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