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丛艳
(河南日报报业集团大河传媒投资有限公司,郑州 450000)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投资意识越来越强,如何投资理财赚钱快再次成为百姓的热门话题。把钱存进银行,存活期或定期可以获得一定利息,这是传统的理财方式,这种方式没有太大的风险,但由于存款利率太低,必然会出现财富的实际“缩水”,难以战胜物价的飞涨。
而投资股票、基金,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讲,一方面,因为缺少专业知识和信息渠道,会担心股市、基金市场不乐观,投资收益不理想;另一方面,由于时间限制,每天很难抽出太多的时间来关注股市,同时,身边也有太多套牢的投资者。所以,现在很多投资者也对股市、基金理财也产生了疑问和恐惧:我们的投资市场怎么了?我们的理财何去何从?
近年来,在流动性资金紧张和通货膨胀压力持续上升的情况下,中小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普遍增加,利润空间普遍缩小,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面临生存压力已成为焦点。
中小企业一般都处于创业期和成长期,其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难题就是资金短缺、亟需融资,其融资渠道主要来自银行贷款。但银行贷款往往由于各种程序、耗时长,再加上需要提供抵押和担保,使得中小企业从银行贷款难。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方面是许多闲置的民间资金不愿投资银行、股票和基金,另一方面是中小企业急需融资但从银行很难贷款,投资担保公司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符合现代金融和投资的发展趋势,精心打造一个对接中小企业与投资理财客户的平台。
第一步,投资担保公司做客户投资意向登记。主要登记投资理财客户的姓名、住址、电话、投资数额、投资期限、投资利率等。第二步,投资担保公司积极寻找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融资客户,先登记这些客户的相关信息,然后对这些融资客户做进一步详细的审查。第三步,为投资理财客户和融资客户搭建资金对接平台。投资人(出借人)、投资担保公司(担保人)、融资客户(借款人)三方签订合同。第四步,投资人把资金打入融资客户的账户,投资担保公司协助融资客户办理相关质押、抵押等相关手续。第五步,投资担保公司及时督促融资客户按期还息,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第六步,到期前3天,投资人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到投资担保公司办理结项手续,融资客户结清借款本息,合同解除。
1.部分投资担保公司在申请公司成立时,依赖中介机构“一条龙”服务,虚假出资。一些中介机构在代办工商营业执照中,实行了“一条龙”服务,一切由中介机构操办。公司创办者只需交纳一定的手续费,甚至可以在“零”出资的情况下直接由中介公司代办营业执照,虚假成立公司。
2.部分投资担保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将其出资部分或全部抽回,使得公司成为一个“空壳”。如:以各种名目(如往来款、购货款)在验资后将公司的货币出资抽走;以借贷资金进行验资,公司成立后将公司资金用于偿还借贷资金;出资人以虚假的股权转让形式从公司提取资金等。
3.部分投资担保公司为追求更高的担保费用,在向融资客户放贷时索要利息偏高,致使融资客户在偿还资金时出现困难,从而影响投资客户的收益。
4.部分投资担保公司融资客户单一,个别融资客户和公司之间还存在关联交易。
5.部分投资担保公司并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融资客户提供实实在在的抵押物、质押物,使得所谓的抵押、质押成为欺骗客户投资的“诱饵”,一旦融资客户无力偿还,由于没有实际的抵押物、质押物可以拍卖折价抵偿,投资客户的利益便很难得到保障,风险控制体系较差。
由于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大多是基于传统企业制定的,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我国投资理财、融资担保这一新事物的发展需要,因此,国家立法部门需要对原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修改、完善和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统一规范投资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明确其性质、市场定位和基本运作模式;严禁任何形式的高息理财、虚假宣传、误导公众、非法集资、高利借贷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投资融资担保机构的良性发展。
政府监管部门要完善投资担保公司的业务管理系统、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建设;加强对投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审查;深入投资担保公司对其经营中的关键环节进行检查,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逐步建立担保资本金银行托管制度,保证公司资本金的真实性和充实性。
政府宣传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投资担保公司的准入资格、业务范围等规定,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定期地集中曝光各种违反违规担保经营行为,向社会公众发出风险预警,加强投资担保公司的诚信度和风险防控意识;加大正面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努力营造良好的关心和监管投资担保的舆论氛围,提高投资担保行业在社会的认知度和公信力。同时,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电台、报纸和网络等媒介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监督、约束投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畅通,提高社会监督效力。
投资担保公司要建立行业自律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切实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引导投资担保公司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自觉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投资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银行和投资担保公司及中小企业之间的沟通;搭建好中小企业与投资理财客户对接的平台,使社会闲散资金得以充分有效利用;积极开展投资、融资和担保业务培训、信息咨询、数据统计、理论研究及对外交流等服务工作。
由于设立投资担保公司的发起人大都是各个地方相对有钱有势的人,他们和政府机关、银行、司法等部门可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当出现部分投资担保公司在实际运作时有严重违法违规现象,投资客户利益受到损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还款、投资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时,公安机关和法院本该立案的却拒绝立案,人为地剥夺了投资客户的诉权,客观上滋长了投资担保公司违法违规的气焰。
诉权是每一位公民的宪法性权利,是公民的最后一道救济途径,任何个人和部门都没有权力剥夺。按照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当债务人不按时还款时,债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担保人代为偿还。因此,当投资人利益受到损害,向法院起诉要求投资担保公司代为偿还时,法院应该立案并支持投资人的诉讼请求,并且应该按照投资人的申请对投资担保公司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在审理中如果发现投资担保公司构成犯罪的,应该移交公安、检察机关进行处理。但在实践当中,好多地方的法院则一概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对此类案件一律不予立案,法院的这种做法既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又人为地剥夺了投资客户的诉权,使投资客户丧失了最后一道司法救济途径。因此,对个别地方的法院的这种做法,上级法院和相关司法监督机关应该要求其纠正并立案,作为司法部门,法院要切实保障投资客户的诉权,提供切实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
投资担保公司作为一个新生事物,顺应了现代金融发展潮流和广大投资、融资客户的需求,精心搭建了一个中小企业与投资理财客户对接的平台。对其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的漏洞和缺陷,需要法律、政府、舆论和社会各界的监管,使其在合法的轨道上健康、有序运营,从而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高效、快速发展构建一个良好、完善的投资、理财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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