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对农产品渠道权力结构的影响及发展对策

2015-01-02 13:51易兰华副教授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长沙410205
商业经济研究 2015年22期
关键词:农场农户农产品

■ 易兰华 副教授(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长沙 410205)

家庭农场的涵义及特征

(一)家庭农场的涵义

我国农村经营体制与形式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出现过两类有区别的家庭农场。一类家庭农场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是农垦企业为了解决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问题,遵循农业生产适于家庭经营的特点与规律,调动职工生产经营积极性的重要改革。另一类家庭农场是20世纪末期以来我国农村地区探索农业规模化经营的产物。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时隔5年,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扶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经营主体,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在官方正式提出家庭农场之前,关于家庭农场的内涵,国内已有学者给出众多观点。而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出台后,学术界对家庭农场定义的解读变得更加具体与丰富。孙曙峦(2013)认为,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党国英(2013)认为,家庭农场应是指拥有较大经营规模,能保证农户家庭主要劳动力充分就业的农业产业组织形态,在现阶段,家庭农场的主体应该是现有农村居民。

高强等(2013)认为,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融合科技、信息、农业机械、金融等现代生产因素和现代经营理念,实行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和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微观经济组织。黄新建等(2013)从经济利润的角度对家庭农场进行了定义,认为家庭农场应当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适度规模经营为目标,以高效的劳动生产率从事农产品的商品化生产活动,获取与农户从事非农产业收入相当甚至略高的经济利润的经济单位。

在学者进行探讨的基础上,我国农业部对家庭农场的内涵也作出了界定,规定家庭农场必须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二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三是以农业收入为主;四是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原则上,不符合以上几点的不被认为是家庭农场。农村户籍是政府对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之一,其他三项则是家庭农场的经营性特征。

纵观国内关于家庭农场的内涵表述及农业部对家庭农场的界定,可以认为,在我国,家庭农场作为农村一种新型的经营组织,是农村生产力不断发展的产物。它是指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土地适度规模化为基础,经经营者申办,无长期雇佣劳动力,以家庭成员劳动力为主,以企业化方式开展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的一系列生产经营,并以农场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经营组织形式。其内涵主要从四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以现在的视角看,家庭农场是在工商机关注册、具备法人代表、运作更企业化的家庭经营模式,虽然有向企业化发展改革的趋势,但更趋向于是一种与个人经营的种养大户有所不同新型的以家庭为单位的耕种模式;二是农业经营相对规模较大,专业化程度较高;三是农场主应具有农村户籍;四是农场生产有较高的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水平。

(二)家庭农场的特征

家庭农场作为一种农业经营主体,有着自身的特征,与普通农户、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等主体不尽相同。归纳家庭农场的主要特征,将有助于明确家庭农场的经济学定义。

结合国内外家庭农场的发展特点和模式和我国国情,家庭农场的特征可以归纳为家庭性、适度规模性、盈利性、企业化管理四个显著特征。

家庭性。家庭是以婚姻、血缘、亲缘等为纽带组成的较为稳定的一种组织形式。这种建立在浓浓亲情基础上的组织本质是非经济的,家庭成员之间有利他主义倾向。家庭农场的家庭性特征是指家庭农场以家庭作为基本组织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劳动力主要是家庭成员,不雇佣或很少雇佣家庭成员之外的劳动力。家庭农场可能会基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周期性,在特定环节部分雇佣家庭成员之外的劳动力。但相对于农业经营的产业链和全过程而言,这种雇佣关系具有短期性和补充性。劳动力的家庭性这一特征是家庭农场区别于以雇工为主要劳动力的工商资本农业企业的主要特征之一。

适度规模性。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性特征是指,与传统分散的小农经营相比较,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明显扩大,在生产经营中的规模效益明显。家庭农场的规模下限是足以获得满足家庭成员消费的收入所达到的规模;其上限是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家庭成员所能经营的最大规模。适度规模性是家庭农场区别于普通农户的主要特征。但在现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背景下,农户自由土地规模较小,因此,家庭农场的规模化经营必须通过农地经营权的流转来实现。

盈利性。家庭农场的盈利性特征是指,农业经营收入作为家庭农场经营主体—家庭的全部或主要收入来源,该收入既是家庭成员参与生产所耗费劳动的“工资报酬”,也是“利润报酬”。为了增加收益和规避风险,家庭农场,以市场为导向,以市场交换为目的,通过提高市场化程度和商品化水平,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进行商业化的商品生产,而非满足自身需求,其生产经营带有明显的盈利特征。这是家庭农场区别于农民合作社等非盈利性组织的主要特征之一。

企业化管理。家庭农场是经过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家庭农场与新型农民和企业化管理紧密相连,家庭农场是新型职业农民的载体,经营家庭农场的农民不仅是农业生产者,更是趋向专业化的经营管理者。从企业成长理论来看,家庭农户与家庭农场的区别在于,农场主是否具有协调与管理资源的能力。因此,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以现代企业标准化管理方式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在农业生产和经营中注重投入产出的核算,讲求产出效率和经济效益,注重成本的节约和对管理制度的创新,在实现生产专业化的同时,提高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最大限度的使经济效益得到扩充。

发展家庭农场对提高农户渠道权力的作用

我国目前农产品生产的主要模式还是一家一户的个体经营,每个农户都是一个最基本的生产和流通单位,位于整个农产品流通产业链的最前端,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中国统计年鉴2013》的数据显示:我国农村人口数量逐年减少,2012年我国拥有农村人口64222万人,比2000年的80837万人,减少了16615万人,减少比例为20.55%,而且可以预计,随着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转变为城市人口,农村人口的数量及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均会越来越低。但是,直到2012年,我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出售各种主要农产品的数量均不多,在当前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单个农户仍然会是我国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主要参与力量,农户作为我国农产品流通主体主要部分的局面短期内不会轻易改变。

而单个农户为基本生产单位的生产模式具有很多缺点,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首先,农民受教育水平较低,往往处于一种类似自然经济条件的封闭生产环境中,缺乏与外界市场联系的能力,市场信息传递不畅,安排农产品生产往往根据过去农产品价格来判断经常出现农产品生产的“大小年”问题,造成增产不增收现象吋有发生。

其次,单个农户生产规模较小,资金实力较弱,缺乏与流通企业和生产企业议价的能力,特别在农产品结构过剩的情况下,往往被农产品流通企业和生产企业盘剥,很难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如2007年国际市场奶粉价格上涨,很多黑龙江省的乳制品企业开始争抢奶源,黑龙江各地的乳业大县,如肇东、阿城、富裕等地,为了完成自己的招商目标,限制本地区奶农向外区供应鲜奶,而本地区乳业企业却不相应提高收购价格,造成奶农亏损严重,出现了“倒奶”、“砍牛”等现象。

最后,导致农产品流通组织化程度低,主体规模小。根据资料显示,当前我国融入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的经营主体95%是小农户,规模化经营的寥寥无几。这种情况导致组织化主体的市场覆盖率低,进入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基本处于各自为战状态,难以适应快速的市场变化需要。

可以说,上述缺点的存在,是农户在我国现有的农产品流通渠道中所拥有的渠道权力过低的主要原因之一。发展家庭农场等适度的规模化经营,将有望提升我国农业的经营规模化,很好的解决现阶段我国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组织化程度低,流通主体规模偏小的难题,从而有效提升农户在农产品流通渠道中的渠道权力,进而促进农民收入的增长以及农业经济的发展。

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促进农村土地流转

家庭农场适度规模客观上需要一定数量的土地,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按人均分配土地的条件下,家庭农场所需土地只能是在不改变承包关系的基础上,主要通过承包者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取得。

农村土地流转受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化发展速度、社会保障体制健全程度等因素影响,因此,促进农村土地流转也应从这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提升地区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一般来说,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农民的非农业就业机会就较多,农民的工资性收入要大于农业经营收入,农民非农业就业过程中,就更愿意通过流转土地增加财产性收入,相关数据表明,上海、北京等地土地流转率已达到59.3%和46.3%,河南、山西土地流转率为13.39%和5.77%,这有力地说明了地区经济水平与地区土地流转比率之间的正相关关系。

二是加快城市化发展吸纳农业劳动力的速度。2010年,我国城市化率已达到51%,但是拥有城镇户口的人数只有35%,有16%的人口虽然在城市工作,但没有城镇户口,身份还是农民,这种“经济上接纳,体制上排斥”的“半城市化”很难实现农村土地的彻底流转。只有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创造各种条件吸收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城市化比率才会真正提高,农民在城市中能稳定工作且无后顾之忧,才能自愿离开土地,实现土地流转。

三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的条件下,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活保障,要让农民放弃“惜地”情结,加快土地流转,必须要先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因此,必须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消除农民的心理负担,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才能实现土地流转。

(二)促进农民向非农和新型农民转型

家庭农场的发展需要通过农民转型来实现。根据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家庭农场等新型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将成为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经营形式。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创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也将实现自身转型。转型后的农民将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是把农业作为一种职业,农场经营是其专职工作。既然农业是一种职业就有一定的稳定性,农民不会轻易退出,农业是其主要的收入来源。

二是运用农业技术和现代经营管理知识进行农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新型职业农民不仅要有文化、懂技术,还要会经营、擅管理。不仅要能熟悉翻地、播种、施肥、灌溉、除草、收割、销售、育种等农场种植的各个生产管理环节,也应能根据市场条件的变化进行不同农产品生产经营的适当调整。

三是有一定的现代观念和社会责任感。从农业生产的长远考虑,新型职业农民在农业生产中要重视农业的可持续利用,要对生态、社会和环境承担一定的责任,避免农业经营的短视行为。

现阶段我国家庭农场经营者受教育程度偏低,因此,新型农民需要通过不断的教育和培训进行培育。舒尔茨曾提出,改造传统农业需要对农民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教育是人力资本中最大而且最容易理解的组成部分,教育是向人投资的合适代表。”另外,也可鼓励有志于从事农业发展的大学生、退伍军人、农业技术人员等从事家庭农场经营,这样既可为农业生产提供高水平人力资本,缓解农村高素质人才的短缺,也可带动传统农民向新型农民的转型。

(三)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家庭农场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

一是政府应采取一系列引导和帮扶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的发展。如:通过制定具体的税收减免、农业优惠等政策引导市场对家庭农场进行资源配置;通过培育非盈利性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库,及时发布土地流转数量、价格、位置等信息,为家庭农场的成立与运营提供政策咨询和政策保障等服务;通过直接的财政补贴鼓励家庭农场的发展等等。

二是政府应加大对家庭农场的信贷支持。和传统小规模农户相比,家庭农场的流动资金投入明显增大,资金借贷需求增多。国家应出台针对家庭农场的信贷政策,通过提高小额信贷的上限或者建立农业信贷担保等方式,为农户提供10万元-100万元的信贷资金,缓解家庭农场面临的资金困境。

三是政府应健全农业保险政策。家庭农场收入主要依赖农业生产经营收入,其对农业自然和市场风险比收入来源多元化的传统农户更为敏感。相较于家庭农场对保险的需要,现有农业保险政策保障水平偏低,需要国家进一步加大投入,扩大品种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为家庭农场构建风险保障机制。

(四)健全服务体系

根据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特征,大力发展具有针对性专业服务,涵盖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依靠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区域服务机构,指导家庭农场应用新技术、引进新品种,开展标准化生产;为家庭农场提供科技培训、病虫害防治、质量检测、加工营销等方面的服务,提高家庭农场的集约化、专业化生产水平;整合各类培训资源,面向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和技术管理人员开展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提升家庭农场主的经营和管理水平。

(五)加强土地用途的管理和监督

为发展家庭农场,政府应支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通过各种土地流转方式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生产效率。但由于相较于我国庞大的人口,我国耕地面积并不宽裕,为防止有些地方以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为名通过土地流转占有土地资源,却将所占土地转为非农业用地,进行土地开发,改变土地的用途,各级政府机构也应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对家庭农场的土地用途进行严格的监管,防止土地违法现象的发生。

结论

由于我国目前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主要模式还是一家一户的个体经营,在我国现有的主要农产品流通渠道模式中,农户所拥有的渠道权力相对其它各类与其直接交易的渠道成员来说是偏小的,这也是多年来农户收入增长一直落后于城镇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逐步转型的过程中,各级政府从促进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民向非农和新型农民转型、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健全服务体系、加强土地用途的管理和监督等多方面采取措施,支持土地的适度集中,促进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发展,并努力使其成为今后农业生产经营的主力军,能够有效地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而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的提升,不仅能促使农民不断接受教育培训与指导以掌握现代农业技术与经营技能,有效促进农民结构发生较大变化,使有知识、懂管理、会经营的青年农民成为新一代农民的主体,从而使农业科技成果得到更多推广和使用,农业生产机械化程度也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管理更加科学,而且能极大地提高农民在农产品流通渠道中的渠道权力,从而使农民能够从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价值链中获取更多的增值份额,有效提高农民收入。

由于家庭农场在我国还属于新鲜事物,本文研究只突出了定性分析,在一定程度上不够严谨。可以预见,今后随着相关统计数据的完善,有关家庭农场发展的定量研究将会得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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