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融资能力分析

2015-01-02 08:57
北方经贸 2015年10期
关键词:信保辽宁省保险公司

程 杰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金融系,辽宁 大连 116052)

一、出口信用保险概述

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的一种特殊的保险。[1]我国于1988年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出口信用保险,1995年中国进出口银行也开始经营该项业务,2001年12月18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是我国唯一专门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资本来源为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

出口信用保险对于企业而言具有提供风险管理、保障收汇安全和融通资金的功能。由于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是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故不同于一般商业财产保险业务经营实践,出口商作为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面临风险不具有信息优势。而保险机构在摄取信息方面往往能力更强,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为例,作为专业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中国信保目前建立覆盖全球二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追偿渠道网络,功能涵盖损因调查、欠款追讨、物流追踪、法律咨询等多个领域,可以为出口企业提供高效的理赔追偿服务。

所以对于出口企业而言,获得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首先就可以依靠保险机构的实力对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和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进行评估,通过筛选和收汇风险相对较低的国际贸易商建立贸易合作关系,扩大出口规模。其次可以通过保险机构的理赔追偿服务获得较理想的收汇保障。最后,凭借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较高信用评价提高出口企业资金融通的能力。

二、辽宁省小微企业运用出口信用保险现状

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的有关要求,截止2014年底,在中国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近五万家客户中,小微企业占67.3%,达到3.3万家,占全国小微出口企业数量的15.5%。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已经有不少小微企业迅速成长,打开国际市场,获得了广阔发展空间。

然而从辽宁省小微企业运用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看,在融资问题方面,由于小微型企业资产少、规模小、市场竞争力不强。再加上数量众多,在目前的金融体制下,小微企业根本就不具备对金融机构议价的能力。即使得到了金融行业的支持,支付的利息也越来越多,这无疑也给小微企业带来经营成本逐年增大的压力。辽宁信保对小微型出口企业的融资支持不足,目前,辽宁信保的服务对象以大中型国有外贸公司为主。小微型出口企业还无法进入信保公司的主流业务。

三、辽宁省小微企业运用出口信用保险融资能力分析

辽宁省小微企业在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解决融资问题方面尚处于尝试阶段,虽然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发展的十分迅速,但无论在政府层面还是保险公司层面都存在较多的问题。

(一)财政支持力度有限

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加快出口贸易发展速度的政策性手段,风险损失的补偿性是其最根本的保障,而充足的资金准备则是出口信用保险风险损失的补偿性作用发挥的基础。风险准备金的不充足是由辽宁省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不够造成的。

就全国范围来看,国内现行的承保责任总额和风险准备金的比例大约是20:1,而国际上通用的比例一般在15:1左右,保额必须达到4354155亿美元才能占世界平均水平的12%,。即使扩大到22:1的承保风险,需要的风险保障基金也得在两百亿元左右。但到目前为止,包括辽宁省在内,我国各地区相应的风险基金一直达不到要求。

一直以来,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的赔付率平均水平一直较低,造成外贸出口发展需求得不到满足,导致保险公司不得不冒着高风险开展承保业务,不但影响业务量而且也影响了效率,制约了承保规模的扩大以及承保能力的提高,还增加了潜在的风险,使出口信用保险无法在提高小微企业融资能力上有所作为。

(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问题

1.费率相对较高

绝大多数出口企业并没有真正意识到出口信用保险在企业发展中所能起到的积极作用,所以投保的积极性并不高,从而使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十分狭窄。这一现象并不符合保险基本原理对保险经营机制的基本要求,从互助分摊的角度讲,只有足够大的市场份额才能使保险精算数据稳定有效,是保险费率水平趋于平稳并且有利于被保险人群体。而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短期的出口信用保险的行业平均费率约为1.8%,但在国外,同种短期出口保险的业内平均费率仅为0.1%-1%。过高的缴费金额,给企业带来了过多的额外负担,导致企业经营压力加大,进一步降低了企业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积极性。所以,为了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的规模,在保障保险公司正常运营的基础上,适当下调承保费率是很有必要的,让出口信用保险在真正意义上起到对出口企业的支持作用。

2.保险产品种类单一

出口信用保险的险种发展不平衡,险种的设计缺乏新意,大部分新型风险不能被有效的涵盖在其中。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的主要业务绝大部分是对相关条件要求较低的货运险业务,保险公司很少参与复杂高技术的保险业务,如码头责任险、船舶险、承运人责任险等等,这种状况不但不利于保险业长远发展,也远远不能够满足辽宁省配合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发展需要。

3.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没有发挥出风险管理服务性职能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以中国信保为主,从中国信保目前为小微企业所提供的风险保障服务上来看,并没有重视通过信息攫取为客户提供风险评估和提高出口额等方面的风险管理服务。这就使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大打折扣。中国有句古话:“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中国信保通过赔付小微企业的收汇风险损失提高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是向小微企业出借了信用。通过重视攫取信息为小微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进而稳定其经营是帮助小微企业建立了自己的信用。所以目前看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没有发挥出风险管理服务性职能,使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没有得到大幅度的提高。

(三)辽宁省小微企业保险理论知识相对匮乏

辽宁省小微企业在国家的政策导向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已经逐步参与到出口信用保险的市场中来。但是即使是已经参保了出口信用保险的小微企业也认为出口信用保险仅是一款风险保障产品。如果对方进口商方面或者进口国方面没有出现合同条款里所列举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那么出口信用保险就没有什么实际的效用。对于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帮助小微出口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和提高出口额,进而稳定和扩大经营,并提高出口小微企业的信誉度,获得更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

四、提高辽宁省小微企业运用出口信用保险融资能力的具体对策

(一)加大财政支出力度

为了加快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速度,提升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空间,辽宁省政府应当适当加大财政投入和风险准备金,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保险公司实际承保的保险金额及财政年度预算金额给予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一定数额的保险基金或资本金来预防可能发生在企业身上的风险,也可以适当地增拨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准备金,加大对承办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支持的力度,对于保险公司所取得的追还偿款收入和保费收入也应全部纳入风险准备金里。

(二)保险公司层面

1.适当降低费率

适当下调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实行差别收费制度可以缓解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高费率、低渗透率的情况。对于高信誉、强风险承担力的实力较雄厚的大企业,可以给予较高的费率优惠;对于赔付率较低的小微企业,可以给予适当的降保费或退还保费的政策,这样不仅可以激发企业投保的积极性,还能提高保险渗透率。与此同时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的宣传力度也十分重要,让企业深入地认识出口信用保险,增加参与投保的企业数量;更好地发挥“大数法则”的作用,使出口企业的保费压力有所减轻,使公司赔付率和经营成本有所降低,有利于保险费率的降低,从而促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进一步稳健发展。

2.积极开发新的保险产品,为投保企业提供更多选择

由于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的险种发展不平衡,具体的险种在设计上不仅单一且缺乏创新性,未能有效涵盖绝大多数新型风险,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辽宁信保公司更要积极参与码头责任险、船舶险、承运人责任险等对技术性要求高的保险业务。只有积极地参与其中,才能在实践中不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提升自我,进而逐步适应市场的需要。与此同时,险种设计时应该充分体现出创新概念,在充分认识辽宁省小微企业现实存在或潜在的风险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设计出涵盖各种新型风险、能和现存风险相匹配的优秀险种,从而为投保企业提供更多的选择,最大程度地满足对外贸易市场的需求。

3.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服务性职能

辽宁信保应利用自身攫取信息的优势,为小微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防灾防损对于保险公司和出口商是双赢的选择,保险公司完全没有必要通过赔付损失的方式体现自身的价值,对于小微企业而言在保险公司的帮助下有效筛选信誉卓著的进口商以此保障收汇安全,稳定经营是树立企业良好形象,扩大融资渠道的重点。

(三)针对辽宁省小微企业进行保险理论知识普及

1.培养企业风险管理意识

1952年美国的格拉尔首次在调查报告《费用控制的新时代—风险管理》中提出风险管理这一概念,后由法国将风险管理引入企业经营体系,在现代社会里风险管理已成为企业中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它与企业的计划、财务、会计等部门一道,共同为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而努力。然而国内大部分企业在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管理技术上都相对匮乏。所以从源头上讲,要提高辽宁省小微企业对于出口信用保险的认识,必须首先在企业内部树立完整的风险管理理念。

2.帮助企业了解其所面临的风险

企业在发展规划的设计上,往往假定在稳定经营的情况下企业可实现利润。而这种假定是排除了企业可能会面临的包括自然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一系列风险。而这些风险一旦发生并造成重大影响的话,就会使企业面临无法承担的财务后果,如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导致中国南方大量小微企业倒闭。相关部门应该就小微企业可能面临的系统风险进行分析,帮助企业了解其所面临的风险。

3.使企业真正认识到保险在稳定经营中的积极作用

参与到出口信用保险中来的企业除了少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真正得到保险公司理赔,挺过难关的少数企业,大部分都是在政府的引导下被动的参与到出口信用保险中来,而大部分出口小微企业对于出口信用保险不置可否,企业决策者割裂的看待出口信用保险和企业稳定经营之间的关系,不认为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稳定经营有什么助益。应该加强对企业决策者的培训,各级党校和政府组织的培训应该侧重对企业决策者进行风险与保险方面的教育。

[1] 徐海龙,杨汇潮,江生忠.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作用研究[J].保险研究,2013(10):58-71.

[2] 李晓洁,魏巧琴.信用风险、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贸易关系的研究[J].财经研究,2010(5):113-122.

[3]林 斌.出口信用保险政策调整对我国外贸出口影响的动态分析[J].世界经济研究,2013(8):29-34;87-88.

[4] 贾广余.出口信用保险的经济学分析[J].经济问题,2011(5):103-105.

[5] 何慎远,李 斌,庞淑娟,汪寿阳.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促进作用的实证研究 [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11(5):792-798.

[6] 王国军,王德宝.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贸易的促进作用研究——基于引力模型的多层次、多方式实证分析[J].保险研究,2014(6):63-72.

[7]林衡博.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与我国外贸发展方式转变[J].国际贸易,2012(2):20-24.

[8] 刘祥祥,王 鑫.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贸易关系的实证分析[J].对外经贸,2012(8):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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