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5-01-02 08:52
国际商务财会 2015年7期
关键词:使用税国税城镇

(一)加快实现碳会计核算体系国际趋同

目前国际上的碳会计研究中,美国一直处于领先地位,中国在会计体系的建设上也应该积极努力的从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中,寻找适合本国国情的参照点。但是这种吸收借鉴必须要有辩证的观点,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我们的环境会计体系建设必须要有自己的特色,由政府参与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按照我国经济大方向走。

(二)培育碳会计所需的公允价值准则规范及其市场环境

我国的排污权交易机制还不够健全,市场主体的参与程度不是很高,原因之一就在于与排污权交易相关的交易准则并不完善,导致相关的经济行为缺乏规范的指导。政府需要积极主动地探讨相关的准则制定,企业也必须全力配合,主动参与,使得碳会计市场可以真正的活跃起来。

(三)积极研究与碳会计规范相关的配套准则

会计系统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因此要构建一个完整的碳会计核算体系,就必须将包括碳会计的基础理论知识研究、碳会计核算研究、碳会计披露研究以及与碳会计相关的其他方面的研究结合起来。这些方面的研究必须要步调一致,相互配合才能拥有一个成熟完善的碳会计体系系统。

参考文献:主要

[1]葛家澍.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与会计准则问题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33-35 .

[2]李林婧,王德发.基于CDM的碳排放权会计处理探讨.财会通讯,2012(12):23-24.

[3]曾锴,王小波,陈程,化碳经济视角下我国碳会计体系研究[J].国际商务财会,2010(10)

[4]王艳,李亚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管理观察,2008 (12):19-22.

[5]许家林.会计理论.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45-53. [6]张兵,王正,朱超.城市碳足迹定义与计算方法研究.山西建筑,2011(32):23.

[7]Jan bebbington,Carlos Larrilaga-gonzalez. SustainabilityAccounting and Accountability,London: Routledge, 2008:321-325.

责编:杨雪

▲财经资讯

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符合规定条件的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包括: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油气长输管线用地。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税收优惠的用地,用于非税收优惠用途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其他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定,确定工矿区范围。对在工矿区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其税额标准不得高于相邻的县城、建制镇的适用税额标准。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税收减免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免税土地情况。

原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88号]、《关于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90)国税油发003号]同时废止。

对(89)国税地字第088号和(90)国税油发003号文件规定免税,但按本通知规定应当征税的土地,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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