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反腐的法治化研究

2015-01-02 04:26刘凌波
北方经贸 2015年12期
关键词:权利法治监督

刘凌波

(山西财经大学,太原030031)

网络反腐的法治化研究

刘凌波

(山西财经大学,太原030031)

在互联网信息化迅猛发展的今天,网络的“辐射力”已经遍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对我们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影响日趋深远。当今,网民对公权力的合理运行非常关心,这种“体制外”的监督、检查、控制正在如火如荼的展开着。然而,网络反腐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在推动反腐倡廉上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举报主体的良莠不齐,在网络反腐的过程中时常会出现一些非理性的举动。因此,只有建立健全网络反腐的法律制度,规范网络反腐秩序,提升公民理性参与,保护与激励举报人,强化司法在反腐运作中的作用,把网络反腐纳入法治轨道,才能使权利在阳光下运行,进一步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及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建设。

网络反腐;法治化

互联网社交的兴起使得网络成为人与人舆论信息交换的媒介,凭借这一交流工具,人们跨越时空,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讨论,表达自己的见解,充分实现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与自由。随后的几年,网络以其公开、便捷、快速、安全、高效、成本低、受众面广等特征成为反腐的又一利器。因此,依托网络进行治理有其天然的缺陷,对此,国内学者在网络反腐成效显著的当下,提出“缺乏制度规范的网络反腐到底能走多远”。[1]为此,我们应该考虑如何合理的引导、规范和保障网络反腐的运作来发挥其在监督公权力运行中的作用,从理性的角度用法律制度去规制这种新型的反腐方式,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方式,更好地发挥其反腐的监督力度,具有现实的研究价值。

一、网络反腐的概述

(一)从法治视角下审视网络反腐的本质

法治理念的渊源可以追溯到英国法律学者戴西,在他看来,法治意指任何一个公民都应该接受法律的约束,包括立法者本人。现代法治的内涵不单是要求所有人守法,更侧重于法律对政府公权力的控制与约束。

然而,法治的进步使得权力更加公开、透明,司法正义以看得见的形式得以实现。因此,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网络反腐提出了路径解决理念。笔者认为:在法治文化熏陶下的网络反腐的本质应该是对公权力的监督。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这就揭示了权利的本质属性,掌权者一旦拥有权力就会使之无限膨胀,因此,必须对权力的扩张进行制约。在呼吁依法治国、以宪治国的新环境下,作为公民法定权利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应当用理性的方式通过网络途径来反映公共意志。

(二)从法治化视角下解读网络反腐的价值追求

网络反腐的出现改变了以往反腐的治理结构,给公民监督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提供新的解决思路。然而,依托网络进行的治理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由于“数字鸿沟”、参与机制和公众理性方面的天然缺陷,民主、正义在计算机的控制下也可能演变成“一种怪物”。[2]为此,网络为民众提供了自由抒发情感的渠道的同时,网络形成的强大民意,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正义与秩序的有效性。虽然宪法条文中规定公民享有自由权,但是自由主义的精髓在于自由的行使是不干涉他人自由的行使。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同样,在和谐社会中的自由是有一定范围的,无力实现自己想做的事并不一定是不自由,因为这可能是由于个人自身能力不足。[3]在建立秩序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确定自由权利的范围,要尽可能地照顾到个人对于自由的合理需求,因为个人的自主和相对独立性是社会生活完整性的基础和前提;同时,从社会的角度出发,应保证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平等地享有各项基本自由,否则,自由就成了少数人的特权,而一个特权林立的社会绝不会是一个自由的社会。[4]虽然每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在追求自由,而这种绝对的自由却会失去秩序的混乱,所以正义的社会关系也将无从谈起。秩序与自由并非是相冲突的,“自由只有通过社会秩序或在社会秩序中才能存在,而且只有当社会秩序得到健康的发展,自由才可能增长”。一个合理运行良好的网络空间必须在自由与秩序之间形成一种张力,在公民自由与网络秩序的需求中探索一种动态的平衡,从而使网络反腐既具有正义的秩序,又具有足够自由的空间。

二、网络反腐法治化的理论基础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理论,最早产生于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中,启蒙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5]法国《人权宣言》宣言:“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是世界上最早宣布人权和公民权内容的宪法性文件。明确指出: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种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后来,美国人将公民权利列举在宪法的《权利法案》之中,但又明确公民的权利不限于宪法所列举的范围。可见,美国人认为,公民的权利不是法律所赋予的,而是人生而固有的权利。关于公民权利究竟包括哪些,每个国家宪法的规定各不一致,一般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如:公民有言论与表达、集会、

结社、自由迁徙;居留、取得、保持与处置财产、职业等自由。公民权利是每个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西方天赋人权认为,人权是人作为人,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的权利,是人生而有之的。现代各国纷纷将天赋人权说以宪法形式表现出来,使得自然权利作为实在法写明于宪法之中,由此形成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基本原则。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指出,对人权的无知、忘却或者蔑视,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因此,政府腐败必然严重损害人权。

三、网络反腐的现状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政府的公信力以及官员的道德素养推到公众的监督之下。因此,在法治透明的机制下,一方面政府尤其是官员必须深刻反思应当如何在“广场化”的网络公共领域寻求其决策实施的合法性,如何在“广场杂言”中接受大众的监督以及公信力的塑造;另一方面,公众借助新媒体时代带来的便捷和网络交流平台而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也需要理性思考与对待。[6]中国国家统计局的民意调查结果显示,2003年至2015年,中国公众对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成效的满意度平稳上升,公众认为消极腐败现象得到不同程度的遏制。对此,国际社会也给予了积极评价。但是由于广大群众的文化层次知识水平参差不齐,导致不知如何正确监督行政行为,对此十八大也提出了要科学反腐。

网络反腐不同于反腐的方式和方法,网络反腐的兴起与信息技术革命的创新有着紧密的联系。以网络为基础的电子政务已经在我国各级政府推广与应用。人们惊奇地发现网络在提供高效透明的技术的同时,其反复的效果也日益显现。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与限制以及权力不透明化的运作往往是产生腐败的重要症结。而电子政务具有公开、透明的特点,它可以用阳光杀死滋生腐败的细菌。利用网络可将公共权力的范围公布于众,也是使政府行政行为更具有公信力。根据网络反腐的体征来看,网络反腐有如下几点特点:第一,网络反腐具有安全性。因为群众直接向有关部门举报存在很大的安全顾虑。一方面他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公权力机关,另一方面我国关于举报人保护措施制度不健全,因此,导致知情举报者止步于专门的反腐机构门前。第二,网络反腐具有便捷性。在网络反腐中,网民不需要通过复杂的举报程序,直接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传播反腐信息。这种便捷、即时大大降低了反腐的成本。第三,网络反腐具有凝聚性。[7]一些见不得光的滥用权力的现象,经过网络的传播,成为必须正视和无法回避的严肃问题。网络反腐近年来在我国之所以受到关注和追捧,根源是我国传统的反腐方式的不透明,公民缺少政治参与意识,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形成信息不对称。网络反腐在发挥其作用的同时,网络自身的一些缺陷也提醒我们不断加以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制度。

四、完善我国网络反腐的实现路径

网络反腐作为一种新型的监督反腐的利器,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网民通过网络揭露腐败案例给予腐败者以警惕,另一方面在网络反腐过程中缺少相应的法律和制度作为引导和制度保障,因此,使得网络反腐的关注度渐渐地被分散,这无疑会使网络反腐的稳定性受到影响。

(一)规范网络反腐主体的行为

介于网络反腐自身的特点,使得主体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自由性和随意性。我们要通过制定相应的制度,推动网络反腐常态化发展。一方面由网络反腐主体的良莠不齐及目的性不同,要防止随意散播行为的发生,不仅保护广大民众的参与性,而且避免对他人不必要的伤害;另一方面各级纪检监督机关要高度重视网络举报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全国纪检监督机关的作用,切实加强管理,完善网络举报制度,健全网络举报受理机制和保密措施,完善反馈机制,真正使网络反腐机制为民众提供一条便捷的反腐之路。对反腐过程中民众由于认识偏差导致的举报失误给予教育与思想引导,对于那些出于个人恩怨与喜好的举报应在查明事实原委后给予一定的处罚。

(二)规范网络反腐中客体的权益

在网络反腐过程中出现不实的情况是难以避免的,因此,规范网络反腐中客体的权益是有必要的。在规范网络反腐中客体的权益时首先应该规定被举报人有申辩和澄清事实的权利,不能一味的盲目地排斥被举报人的权利,应该以程序正义作为实质正义的前置条件,其次规定被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地进行申诉,监督部门应当本着客观的态度去查明事实,不枉法裁判,实事求是的维护双方的权利。

(三)加强网络反腐廉政的文化建设

网络反腐加强了反腐倡廉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工作,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加强对网络反腐舆论中特别是对信息的收集和处理,确保有关部门及时掌握情况,把握反腐的主动权,准确作出判断。因此,各级部门应大力支持并重视网民对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并积极回应网民,对大案要案及群众关心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不断完善网络反腐的建设。

(四)理性制度引导社会监督行为

网络反腐的制度要求就是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方面在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另一方面也要维护国家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因此,网络反腐需要理性的制度作为基础,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该制度的运行也要以现有法律法规和党政规章为基石,对腐败分子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网络反腐作为一把“双刃剑”,我们要发挥其积极的作用,抑制破坏性。要充分认识好新形势下反腐败网络信息工作的重要性,深入研究互联网等新型传媒对反腐网络信息工作的建设,不断创新理念,不断提高网络信息工作能力和水平。

[1]朱智毅.网络反腐法治化问题新探[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4(4).

[2][荷兰]E·舒尔曼,著.李小兵,等.译.科技时代与人类未来——在哲学深层的挑战[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5.

[3][英]彼德.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201.

[4]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5][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9).

[6]马长山.网络反腐的“体制外”运行及其风险控制[J].法商研究,2014(6).

[7]杨军.群众监督与反腐倡廉机制创新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责任编辑:王鑫]

D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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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13X(2015)12-0062-02

2015-11-02

山西省软科学研究项目(2014041014-2)

刘凌波(1987-),女,山西大同人,硕士,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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