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超/江西警察学院
试论中小学教师的批评权
何志超/江西警察学院
当前,中小学教师权利的行使和运行的问题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依法给予中小
中小学教师;批评权;行使范围;保护机制;监督机制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国家运用一系列的教育法律法规来规范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对中小学教师的权利作出了进一步的保障,肯定了中小学教师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于此同时,国家也越来越重视对中小学生权益的保护,规定中小学教师不能体罚学生,强调尊重学生权利。以至于产生了越来越多的教师不敢管学生,学生以此要挟教师,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何以解决这个矛盾,只有让中小学教师的“批评权”合法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对于中小学教师的依法执教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四十条(三)项中明确规定,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而在日常生活中,中小学教师的主要教育对象是社会中一个较为特殊的群体——未成年人。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不仅仅要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各项章程规定,也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约束。
其次,在词典中,“批评”有四种含义:第一种,指评论、评判,对事物加以分析比较,评定其是优势;第二种,指对书籍、文章加以批点评注;第三种,指出所认为的缺点和错误;第四种,对缺点和错误提出意见。在此概念中的“批评”主要是对所认为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意见,并对其加以纠正。
最后,从法理学的角度,理解其中的“权利”的含义。权利是一种资格,即去行动的资格、占有的资格或享有的资格,就是教师是否可以成为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行为主体。权利是一种利益,即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就是教师这个行为主体为追求和维护一定利益的法律活动形式。权利是一种自由,即一种法律允许的自由——有限制、但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就是教师在一定范围内拥有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自由。权利是一种主张,即是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可强制执行的主张,就是教师可以要求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主观意思表现。
笔者认为,“中小学教师的批评权”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中小学教师在预知学生有犯一定错误的意识或预备作出一定错误行为时,有及时对其进行教育和指导的权利。
(二)中小学教师在学生正在做出一定错误行为时,有及时对其进行教育指导的权利。
(三)中小学教师在学生已经做出一定错误行为时,有告知其错误之处,纠正其错误行为,并对其进行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对现阶段教师和班主任的权利都作出了比较明确详尽的规定,但是还没有具体的提出和作出有关中小学教师批评权的概念以及相关规定。以至于中小学教师在批评教育学生过程中出现各种障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对中小学教师批评权的概念界定不明确
我国《教师法》对教师很多权利加以规定并加以解释,例如教育教学权,获得报酬权等等,但是并没有对教师的批评权作出具体的规定和解释。中小学教师的批评权是否包括了任课教师的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和班主任老师的批评教育权利。到底这个教师的含义是什么。在2009年9月,教育部出台了一个《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其中第十六条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从中可以看出,国家明确了班主任批评教育权。
(二)中小学教师批评权行使的范围,方式规定不明确
我国在鉴于对“杨不管”现象的出现,出台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在此只是赋予班主任一定的批评教育的权利。对于中小学教师而言,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都没有对其批评权行使的范围和方式作出相应的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呼吁保护学生的权利的同时,越来越多的呼声要求中小学教师不能体罚学生,而这个“罚”的“度”该如何把握,学校和教育行政管理机关都没有作出一定的界定。
(三)对中小学教师批评权的保护机制和救济途径不明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只是从大体上对教师权利受到侵害时的处罚规定,并没有说明该如何进行保护和救济,仅仅是在相关的《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等法律法规中,对教师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渠道都作出了相关规定和说明,没有细化到如何对中小学教师的批评权进行保护。
(一)明确中小学教师的批评权的概念
中小学教师具有其职业的特殊性和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在批评教育学生的过程中,由于中小学生自身心理和身理上的特点,赋予教师一定的批评权有利于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和教育工作更好的展开。如同《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一般规定了中小学班主任的批评权,也可以制定一系列规定来规定中小学教师的批评权,赋予其批评权一定的内容,让更多的任课教师能放开手脚,放心大胆的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不让“杨不管事件”再次上演。
(二)明确中小学教师批评权行使的范围和方式
在我国,一直承续着一种“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思想,对于教师批评学生甚至是体罚学生也觉得是应该的。对于这种批评权行使的范围和方式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一点应该向美国和台湾学习。美国对学生的管教措施分为一般管教和重大违规事件的惩戒,前者包括口头训诫、剥夺权利、课后留校和学业制裁等等,后者包括短期停学、长期停学、惩罚性转学等等。而在台湾地区2007年6月22日颁布的《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注意事项》第22条指出,教师的一般管教口头纠正;调整座位;要求口头道歉或书面反省;列入日常生活表现记录;通知监护权人,要求站立反省不得超过一节课等等。
笔者认为,中小学教师在行使批评权的过程中应该遵守两个原则:第一是及时原则,即在学生有犯错误的倾向或已经犯下错误时,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是适当原则,即对学生的批评教育应该把握一个度的问题。应该因人施教,根据学生的性格特征,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实现教书育人的社会职责。
总之,中小学教师的批评权的有效运行是教育法制化进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明确了中小学教师批评权的相关概念,规范了中小学教师批评权行使的范围和方式,制定出相关的保护机制,对中小学教师行使的过程进行监督,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出现差错,从而使整个权利的运行过程得到有效的循环。只有把中小学教师的批评权法律化,才能使得整个教育教学过程能够更加有序,有条不紊的进行下去。才能为祖国四化建设输送更多的人才。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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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教师一定的批评权能维护教师的职业尊严和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同时对中小学教师的批评权规定一定的行使范围和方式,提供一系列的保护机制及监督机制,从而能更好的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