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斌 编辑/靖立坤
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政策答疑
文/刘斌 编辑/靖立坤
Q:资本金意愿结汇参与条件是什么?
A:2015年6月1日起,资本金意愿结汇政策已由16个试点区域扩大至全国。国内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在经外汇局办理货币出资权益确认或经银行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后,均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
Q:外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如何管理?
A: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
Q:结汇待支付账户的资金是否可以划转至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是否可以购汇划回资本金账户?
A:结汇待支付账户的资金可以划转至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但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金账户。
Q: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有哪些限制?
A: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为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Q:外商投资性企业是否可以通过意愿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A:经营范围内可以。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Q:银行应如何规范资本金管理?
A: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对外支付及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每办理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Q:对于企业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应如何处理?
A:对于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企业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
Q: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金如何管理?
A:外商投资企业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金,银行可不要求企业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
Q: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资金结汇如何管理?
A: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参照资本金账户进行管理。境内个人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以及境内机构和个人开立的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Q: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是否可以购买理财产品?投资收益如何处理?
A:结汇待支付账户内人民币资金,可以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均可在账户内保留,然后可凭利息、收益清单划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保留,或直接在银行办理支付。
作者单位:外汇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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