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姜艳艳
加强科研单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对策建议
文/姜艳艳
科研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时有特殊要求的,只能用于特定的事项。在最后进行专项资金核算时,也要进行单独的核算。科研单位财政专项资金是科研单位科研项目时的主要资金,也是科研单位进行发展的资金保障。但从实际情况下的科研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分析,这些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中又很多问题存在。本文笔者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并根据自身的工作经验,分析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科研单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对策建议
(一)某些项目预算编制不够全面和详实
项目的预算编制主要是对财政资金的整体规划和使用,以求达到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但从现在的一些问题看,还有一些项目预算编制不够全面和详实。这导致有些单位为了得到更多的资金,盲目立项。但这不但使得有些需要财政专项资金的无法获得,更导致盲目立项的很多项目都无法完成,使得财政资金的浪费。
(二)个别项目执行与预算相脱节
项目的执行人关系到整个项目的执行与预算,仅仅把预算做好在执行的时候不按预算进行执行,必然导致两者的脱节。如果执行与预算脱节,就会导致十分严重的后果,最常导致的就是资金的前期使用过多导致后期资金匮乏使得项目无法完成。因此对于项目的执行,一定要按预算进行控制,防止发生后期资金匮乏的问题。
(三)存在一个题目多处要钱、一个结果多处交账的情况
由于我国科研项目的分类不是十分的清晰,这不但导致很多项目申请资金时从不同的渠道多次要钱。这不但导致财政资金的浪费,更对我国财政部门科研经费的分配产生极坏的影响。一个结果多处交账不但导致财政资金的浪费,更甚者会导致资金的流失。
(四)基层单位内控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基层单位作为财政资金的直接控制单位,对财政资金的下发起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很多基层单位对于科研项目的财政预算、财政进度以及财政审计都没有认真的进行。这不但导致很多科研项目资金的真正利用度没有达到要求,更导致很多科研财政资金的浪费。
(五)基层单位对课题项目经费管理存在弱化现象
基层单位由于其自身的课题研究水平有限,很多时候对科研项目的管理不是十分的完美,对课题项目经费的管理就在逐渐的弱化。根据基层单位的领导所担任的职务进行分析,很多项目主管领导既是管理者还是主持人。这就导致很多问题发生,其中最容易发生的问题就是经费的管理受个人形象较大。如果在经费管理的时候出现主持人一人决断的现象,就会导致经费管理随主持人的个人意愿随意支配。课题项目经费管理随个人意愿而随意开支使用,并将使得经费管制出现失控。
(六)财政专项资金执行责任的奖惩制度不健全
财政专项资金执行起来必须要有明确的责任制和奖惩制,如果制度不健全,必将导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各种管理问题出现。责任奖惩制度的不完善,不但会因为责任的不明确,导致出现问题时的责任推诿,更会因为奖惩制度不能激发人们的资金管理热情,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一)严格实行财政专项资金规范化管理制度
完善的制度是保证财政资金规范化管理的基础,建立完善的符合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制度,不但能从根本上解决责任以及资金使用方向的问题,更能保证在出现问题是能够根据制定的制度进行查阅并及时解决问题。因此想要解决科研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的规范化管理问题,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既完善又能达到财政专项资金规范化管理要求的良好制度。
(二)严格实行财政专项资金全程指导和监管制度
财政专项资金在使用时很多时候都没有用在最重要最需要的地方,想要使得这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率提高,就要建立全程指导和监管制度。全程指导既能保证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又能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方法。如果从整体上分析,想要保证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效率一直很高,就要建立全程监管制度。
(三)严格实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制度并集中管理
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考评既能保证资金的有效利用,又能保证没有人私自变更资金使用的方向。从整体上来看,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集中管理,不但能保证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更能为后续资金的迅速投入,以及各阶段资金的使用和整体规划提供帮助。集中管理可以说是对财政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方向的把握,由于财政资金一般数额较大,所以必须保证每笔资金都能完全用在科研项目上。
加强科研单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不但能从根本上解决科研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的利用率不足问题,更能促进科研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科研项目的资金使用能促进科研的快速发展,更能带动国家高新技术的发展。对于其中的问题,只有按照相应的解决办法有效的解决,才能保证科研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
[1]孙江南.科研单位内部财政控制制度[J].河南科技,2014(11).
[2]侯长青.转制科研单位内部财政控制制度建设[J].财政监督,2014(12).
[3]王向青.科研单位如何有效实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控制[J].河南科技,2014(02).
(作者单位: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纪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