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政策
2015年4月16日,国务院正式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从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等10个方面对我国现阶段和未来水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规划。环保部所属中国环境规划院是“水十条”编制组牵头单位和主要技术支持单位。
“水十条”的目标是,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
2015年5月1日,经总理李克强签批,国务院印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进一步促进就业鼓励创业,以稳就业惠民生助发展。
《意见》指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存在,结构性矛盾更加凸显。必须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
《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是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年内出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意见,实现“一照一码”,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加快发展众创空间。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和离岗创业。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的,给予创业扶持政策。
三是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享受1年社保补贴。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退役军人就业工作。
四是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提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加快信息化建设,努力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允许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2015年5月1日,随着三星(中国)半导体有限公司一票自韩国海运进口的纺织品制滤布在青岛海关办理完结口岸清关手续直接发往西安,丝绸之路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正式启动。
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包含了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青岛、济南、郑州、太原、西安、银川、兰州、西宁、乌鲁木齐、拉萨10个海关。这样“十关如一关”的快捷便利通关模式,自5月1日起,外贸企业也都能享受。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着眼于实现通关监管全面一体化,先期将通过区域海关通关一体化,以创新多式联运监管制度为抓手,助推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际物流大通道建设,形成覆盖丝绸之路经济带海关通关监管全流程、全方位、立体化的一体化管理机制和整体运作模式。
目前,青岛、西安、郑州都已建立了多式联运海关监管中心,企业可以根据物流需求,自由选择空运、铁路、陆路等联运方式,途中货物换装、拆拼不需要进行转关申报,并实行物流全程一次性查验。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9省区总面积占中国的48.7%,从山东青岛到新疆阿拉山口口岸直线距离4000多公里。此次改革将为全国范围内的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奠定坚实的基础。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中的9省区,外贸进出口总值占中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的10%,沿线地区共有近9万家海关注册企业。据测算,改革可为企业降低通关成本20%~30%,惠及丝绸之路经济带全域。
2015年4月2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发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对非公开发行债券(简称私募债)项目的发行人范围作出限制。
办法规定,中证协对私募债备案实施自律管理,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承办私募债备案工作。拟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备案登记表。
拟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或持有到期不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备案登记表,并报送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担保合同、担保函等增信措施证明文件,受托管理协议,发行人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 (未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的财务报告等。
需强调的是,负面清单不是一成不变的,指引规定,中证协可以邀请相关主管部门、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及其他行业专家成立负面清单评估专家小组,至少每半年对负面清单进行一次评估,可以根据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不定期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