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消费税政策调整盘点

2015-01-01 00:49:31王明璐
财会通讯 2015年2期
关键词:申报表横琴燃料油

王明璐

2014年消费税政策调整盘点

王明璐

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消费税方面的文件共计9个,都对相关政策进行了一定调整,主要政策变化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横琴、平潭开发有关消费税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就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予以明确。

1.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但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

(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2)横琴、平潭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的货物。

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兴建(包括改扩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商业性房地产项目。

(3)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

(4)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

2.内地货物销往横琴、平潭,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必须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水、蒸汽、电力、燃气除外)。海关总署将货物经“二线”进入横琴、平潭的《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的电子信息提供给国家税务总局。

3.内地销往横琴、平潭的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货物,销售企业在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后,应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予以确认,并将取得的上述报关单提供给横琴、平潭的购买企业,由横琴、平潭的购买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提供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仅限于消费税应税货物)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申报退税的资料,与对应的电子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按规定办理退税。

4.退税公式。消费税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消费税额

注意事项:

1.横琴、平潭各自的区内企业之间销售其在本区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但上述企业之间销售的用于其本区内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货物,以及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销售的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2.横琴、平潭已享受免税、保税、退税政策的货物销往内地,除在“一线”已完税的生活消费类等货物外,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进口税收。

3.横琴、平潭在“一线”已完税的生活消费类等货物销往内地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4.横琴、平潭的企业应单独核算按照本通知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退税或免税的货物。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单独核算的,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退税和免税资格2年,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5.横琴、平潭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各自的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国税部门联合认定。

6.通知自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开关运行之日起执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操作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函〔2014〕412号)公布了《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1.部门职责。

(1)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政策,发布石脑油、燃料油定点直供计划。

(2)省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劳务税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下级税务机关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

(3)县区国家税务局负责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申报资料受理、变更、审核及退税管理,具体职责包括: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资格备案及变更、数据采集、审核、归档、退税追踪管理;货物劳务税管理部门负责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复核及退税管理;收入核算部门负责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库管理。

2.使用企业资格备案及备案事项变更的资料。

使用企业资格备案及备案事项变更的资料包括:

(1)《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表》;

(2)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工艺设计方案、装置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生产设备情况;

(3)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要求标注每套生产装置的投入产出比例及年处理能力;

(4)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的分布图、用途、储存容量的相关资料;

(5)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法说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说明;

(6)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售明细表;

(7)营业执照登记、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使用企业处于试生产阶段,应提供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试生产备案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8)《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表》。

3.消费税退(免)税申报资料。

消费税退(免)税申报资料包括:

(2)使用企业按月报送的申报资料包括:《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消费税完税凭证号码”所对应的消费税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当期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取得认证相符的普通版及汉字防伪版(非DDZG)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3)使用企业申请退还消费税的,需报送《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应退税额计算表》。

4.申报资料审核未通过的情况处理。

(1)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资料审核未通过属于数据填报错误的,应要求纳税人重新上报。

(2)生产企业销售免税石脑油、燃料油数量超过定点直供计划规定数量的,应当补缴消费税。

(3)因《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数据错误或不完整,造成数据比对不符的,使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退(免)税系统向对应的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送“完税信息提醒”,生产企业税务机关据此应开展数据核实,属于数据采集不完整的应及时补录相关数据;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逐级提交国家税务总局修改数据。

(4)使用企业从非生产企业购进国产含税石脑油、燃料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消费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向上环节供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函逐级核实确认是否缴纳消费税,经核实该油品确已完税的,将消费税完税凭证号码和回函信息录入退(免)税系统,审核通过。

一定程度的意译,灵活变通是必要的,但需要仔细考察变通后的利害关系,反复权衡,倘若超出了限度,便会曲解原文之意;因此,译者应在坚持经的基础上,适度行权。遇到不能两全情况之时,则需权衡轻重,灵活应变。正如《墨子·经上》所言:“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权,是一种辩证的认识方法,这便需要处理应变事物的能力,即权变思维。

5.注意事项。

(1)本规程所称生产企业是指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使用企业是指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

(2)使用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或取消使用企业的退(免)税资格:

①注销税务登记的,取消退(免)税资格;

②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结果与使用企业申报的备案资料不一致的,暂停或取消退(免)资格;

③使用企业不再以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或不再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经申请取消退(免)税资格;☒

④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存在骗取国家退税款的,取消退(免)税资格;

⑤未办理备案变更登记备案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在30日内仍未改正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⑥未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和《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⑦不接受税务机关的产品抽检,不能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检测报告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三、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就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相关征收管理事项予以明确。

1.成品油消费税税款抵扣管理规定。

(1)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可分别依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中: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但该税率与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适用税率不一致的,依照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适用税率计算扣除。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的,依据上述凭证注明的消费税税款计算扣除。

(2)纳税人应建立《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纳税人依照本公告附件《1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的式样设置台账,也可根据需要增设台账内容,但对参考式样的内容不得删减。

2.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安排。

(1)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4年12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启用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所附申报表。新申报表主要调整内容如下:原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中所有“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栏次均合并为“汽油”。

原申报表主表和《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税率栏次由单栏式调整为多栏式。调整原申报表附件1《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相关内容根据《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填写。取消原申报表附件3《成品油销售明细表》和附件4《消费税扣税凭证明细表》。

(2)纳税人应根据《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数据和库存变动情况,填写纸质《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2月12日)》(附件3),作为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12月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自2014年12月13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附件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附件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106号)就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予以明确。

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通知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就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及相关征收管理事项予以明确。公告自2014年11月29日起施行。

1.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的规定,自2014年11月29日起,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定额税率提高0.12元/升,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消费税定额税率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消费税继续暂缓征收。

2.成品油消费税税款抵扣规定。

(1)纳税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 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准予从成品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2)纳税人外购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其取得的外购应税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28日(含)以前的,按照调整前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29日(含)以后的,按照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

纳税人以进口、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3)纳税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建立成品油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3.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安排。

(1)纳税人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成品油消费税按以下过渡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①所属期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应按调整前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填写纸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

纳税人应根据抵扣税款台账和库存变动情况填写纸质《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

②所属期为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填写纸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1月30日)》。

③纳税人根据本条第1、2项申报资料数据汇总填写纸质《成品油消费税计算表(税款所属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

④纳税人根据本条第3项申报资料数据填写纸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

⑤纳税人应于2014年12月申报期内将本条第1、2、3、4项所列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资料不完整、逻辑关系不符的,纳税人应补充、修改后重新报送。

(2)所属期为2014年12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事项另行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就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通知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

四、其他消费税政策

(一)为支持汽油、柴油质量升级,应对大气污染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 柴油连续生产汽 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5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符合本通知规定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可以从后续月份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抵减。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调整事项进行了公告。

1.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名称变更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删除表中“酒精”相关栏次和内容。

2.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摩托车”和“汽车轮胎”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文自2014年12月26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同时废止。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对有关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

1.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2.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3.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4.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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