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2015-01-01 07:10:54纪宏奎
财会通讯 2015年1期
关键词:应纳税额工商户合伙

7.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问:本人为个体工商户,从事餐饮业,于2014年5月正式开业。请问,我应当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厦门市宏志大酒店 王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当计算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时,应先换算成一年的生产经营所得后,再寻找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款,最后换算出实际的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经营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经营期×12个月,实际经营期内的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个月×实际经营期。举例,假设2013年从5月开始经营到年底已扣除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后共取得经营所得4万元, 首先换算出一年的经营所得=4÷8个月×12个月=6(万元),再按照6万元确定适用税率为20%,计算5~12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6×20%-0.375)÷12个月×8个月=0.55(万元)。

对从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也同样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现行税收政策对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纳税年度确定是有特殊政策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仍以上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从5月份开始经营到年底已扣除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后共取得经营所得4万元,按政策规定,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所以,应纳税所得额不需换算,就是4万元。则应纳税额=4×20%-0.375=0.425(万元)。

较之上例,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期都是8个月,但个体工商户业主李惠比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李惠多缴0.12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究其原因,是由于确定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年度的税收政策规定不同,才导致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税额差异的存在。

为了保持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等情形纳税期限的确定原则一致,同时减轻纳税人负担的角度出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35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35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文同时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度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适用本公告。”也就是说,自2014年1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在计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时,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样,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纪宏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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