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如何在公司以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时纳税
问:我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上年度盈利状况良好,今年计划对股东派发股利和送红股,即每10股派红利2元、送红股1股,公司股东既有居民自然人股东,又有居民法人股东。请问,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税收待遇有无异同,两类股东分别有何种纳税义务,我公司对个人股东派红利和送红股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广州通达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李艳青
答:企业的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者都可以转增资本。盈余公积包括两种: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公益金。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累计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任意公益金主要是公司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公益金的区别就在于其各自计提的依据不同,前者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提取;后者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盈余公积的作用主要包括三种:一是弥补亏损;二是扩大公司生产经营;三是增加公司资本。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金额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累计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任意公益金主要是公司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的。
无论是盈余公积还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在税收上均视同两步走:第一步是公司将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分配给股东;第二步是股东将分到手的利润重新投资到企业。不同类型的股东分得利润时,或征税,或免税,其税收待遇是不同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的规定,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税。
你公司对个人股东每10股派息2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20%=0.4(元);每10股派红股1股,相当于公司对股东分配1元钱,股东拿这1元钱重新投入公司,公司应当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20%=0.2(元)。公司对个人股东完成每10股派息2元、派红股1股后,个人账户有11股股票和1.4元现金,11股的计税成本较10股的计税成本增加了1元,公司共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0.6元。一般情况下,公司拟对个人股东派红股,一定要同时派股息,否则公司没有对个人的现金流出,很难实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前所述,公司将留存收益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公司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如果公司股东为居民法人,被投资企业以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时,居民法人股东按照投资比例增加的部分注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印花税中“营业账簿”税目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税率为万分之五,如果以后年度“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有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因此,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将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为注册资本时,应及时就其新增注册资本部分缴纳印花税。
苏佳慧